疫情期間,一些“正常行為”可能構成違法甚至犯罪

2月10日,在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新聞發佈會上,天津市律師協會會長才華介紹了公眾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個人行為的相關注意事項。

才華介紹道,疫情發生以來,天津市律師協會發揮專業優勢,完成編撰了《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關法律知識問答》,分門別類地解答了當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熱點焦點法律問題,一方面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最新最全的法律法規依據,同時也為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和個人的日常行為提供了規範和指引。讓公眾知曉在Ⅰ級響應的緊急狀態情況下,對於單位、個人的行為規範與平日是不一樣的。一些行為在平日裡並不屬於違法行為,但在特殊時期,就有可能觸碰了法律的底線,輕則要受到行政處罰,重則有可能構成犯罪。作為防控疫情的需要,這些都必須引起大家的重視。

“比如,目前我市仍存在個別人員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檢測、不如實報告情況、不去發熱門診就診盲目自行就醫等行為。”才華說道。

據悉,天津市防控領導指揮部令作出的2020年1月24日零時起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一級響應的決定、天津市委、市政府印發的《關於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對於個人的要求包括下列五個方面。

1.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服從政府部門開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護,規範佩戴口罩,儘量減少外出活動。

2.要依法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樣本採集、檢測、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從疫情重點地區返津的人員,要主動向所在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報告健康狀況,配合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管理,配合醫療人員對其自身健康狀況的隨訪或者電話詢問等,進行居家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4.從疫情重點地區來津的人員,應當主動報告,自行進行體溫監測,配合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5.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疑似病人、確診病人及密切接觸者,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我市有關防控要求,配合做好排查、隔離治療、居家觀察。

才華介紹道,以上Ⅰ級響應決定、《通知》等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拒不執行決定、命令相關內容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或者罰款。

新型冠狀肺炎流行期間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新型冠狀肺炎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構成妨害公務罪。

才華還介紹道,作為新型冠狀肺炎流行期間確診感染者或者疑似傳染者,這些人的行為也同樣要受到法律的規範。

新型冠狀肺炎流行期間確診感染者及疑似傳染者等明知道自己已經感染或者可能已經感染新型冠狀肺炎故意隱瞞其已經被感染或者有可能感染的事實,故意接觸人群造成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被感染,涉嫌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罪的行為人一般來自疫區(如武漢)或者與疫區人員親密接觸者(履行職務人員除外),故意隱瞞自己的行蹤不主動隔離治療,而是主動接觸人群,直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新型冠狀肺炎流行期間確診感染者或者疑似傳染者不是故意造成不特定多數人被感染,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嫌此罪前提系過失而不是故意,並且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他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結果。

新型冠狀肺炎流行期間確診感染者或者疑似傳染者拒絕配合衛生防疫機構依照提出的預防、控制、治療措施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肺炎防控期間,不遵守相關通知決定的,同樣也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病毒感染者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造成他人感染病毒,或患者及其家屬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因此導致的相應民事責任。

“總之,我們衷心希望廣大市民在疫情的特殊時期,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自覺尊法守法,切莫‘不知山有虎’,更不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同時,我們也將立足自身職能,加強普法宣傳和法律服務,通過我們工作和宣傳,形成全市依法抗擊疫情、人人尊法、守法的更加有序的良好社會局面,讓法律在天津市阻擊疫情保衛戰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才華說道。


疫情期間,一些“正常行為”可能構成違法甚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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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一些“正常行為”可能構成違法甚至犯罪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三條 因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以及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對電器產品、線路和導除靜電設施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檢測或者未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單位聘用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值守消防控制室操作自動消防系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單位消防控制室未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或者每班值班人員少於2人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疫情期間,一些“正常行為”可能構成違法甚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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