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12條!揚州出臺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意見

市政府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部署要求,積極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保障“米袋子”“菜籃子”等居民生活急需重要農產品供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序復產、穩定發展和渡過難關,保障農產品市場供應充足和價格基本穩定,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特制定以下意見。

一、支持對象

重點支持從事蔬菜瓜果生產、畜禽和水產養殖、種苗和種畜生產、農產品加工,以及畜禽屠宰和飼料、動物防疫物資生產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二、支持範圍

除享受《市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穩定發展的意見》(揚府發〔2020〕15號)中的政策外,在以下方面給予支持。

(一)優先復工復產。在全面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支持飼料、獸藥、肥料、畜禽屠宰、農產品加工配送等生產經營企業加快復工復產,促進農民就地就近就業。[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農業農村局]

(二)加大融資扶持。相關銀行根據符合國家政策和信貸基本條件的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主體生產實際資金需求,給予流動資金貸款支持,在各自現行基礎上給予專屬優惠利率,並開闢融資綠色審批通道。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但有發展前景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得擅自抽貸、斷貸、壓貸,對到期還款有困難的,可給予展期或續貸。(責任單位:揚州銀保監分局、各相關銀行)

(三)給予貸款貼息。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疫情防控期間,為重要農產品提供穩產保供所發生的貸款最高給予2%不超過50萬元的貸款貼息補助。(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

(四)補貼擔保費用。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請擔保的,政策內擔保費在原有基礎上減半。(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江蘇省農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揚州分公司)

(五)免除保險保費。在疫情防控期間,免除政策性農業保險中需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承擔的保險費,費用由各級財政按原渠道分攤承擔。(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

(六)減輕稅費負擔。疫情防控期間,飼料生產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直接享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落實好蔬菜和鮮活畜禽及其產品流通環節免徵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稅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國資委]

(七)鼓勵線上銷售。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線上銷售農產品,對疫情防控期間線上銷售收入達到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的農業經營主體,分別一次性給予1萬元、3萬元、5萬元獎補。(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

(八)加強產銷對接。充分發揮農業園區、農業龍頭企業、市區“菜籃子”基地和大型商貿流通企業保供帶動作用,積極創設平臺,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產銷對接,鼓勵和組織大型商超、農批市場、採購商優先採購地產農產品。(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供銷合作總社)

(九)免費安全檢測。對疫情期間保供生產的農產品,免費提供農殘抽檢快檢、瘦肉精等檢測,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

(十)增加畜禽水產供應。對新建或改造提升的標準化生態健康養殖示範場和屠宰企業“非洲豬瘟”相關檢測費給予補助,鼓勵新建、擴建水產原(良)種場和苗種場,切實增強畜禽和水產品生產能力和市場供應。認真落實已出臺的相關扶持政策,促進生豬恢復生產。(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

(十一)暢通運輸通道。對運輸糧、油、肉、蛋、奶、蔬菜、水產品等農產品以及養殖飼料等物資的車輛,由市或縣級交通運輸部門及時辦理高速公路免費通行的運輸車輛通行證,由縣級疫情防控指揮部及時辦理進出揚州的通行證,確保不收費、優先通行;在正常情況下,不對運輸從業人員實施隔離觀察措施。對符合專業通行證申領條件的,簡化流程、提高效率,按需申領、即核即發。(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

(十二)加大保障力度。下沉服務力量,組織機關幹部點對點幫助新型經營主體解決復產復工、生產用工、生產資料、技術指導、資金運轉等方面的難題。在防護用品、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資調配上,加強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支持。[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

本政策執行期暫定為發佈之日至6月底。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遵照執行。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政策解釋。

揚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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