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不给交社保想申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的人说胜诉后也不能补交社保,这是为什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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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拖欠社会保险的行为,由相关行政部门现在是人社局依法通过行政程序追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劳动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主要解决劳资双方的纠纷,追缴社会保险是行政追缴行为,劳动仲裁委会会和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都无权处理,就是司法权不能建议僭越行政权。

三、你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去当地人社局社会中心投诉要求处理,基本有个比较关键的问题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有一些地方只追缴二年以内的社会保险,当然这种做法我认为是错误的,但是你不服行政追缴结果,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行政诉讼来维权了。


劳动争议工伤律师


楼主您好,单位不给交社保,想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劳动部门的人说胜诉后也不能补交社保,首先这个问题几乎是子虚乌有,是不存在的。作为企业单位来讲,如果说这个社保是没有正常的来进行补交,或者是根本没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那么企业单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就应当依法来缴纳这个社保,所以企业单位造成社保欠交的情况是完全可以由企业单位再进行补交的,并且承担相应滞纳金的一个费用。

那么这个劳动仲裁的结果是有法律效益的,如果说,企业单位明确拒绝劳动仲裁结果的执行,那么员工本人是可以申请法院诉讼来强制执行这个问题的。所以说对于企业来讲,实际上这样做法是得不偿失的,只要劳动仲裁的结果是要求企业单位来给员工补交社保,那么企业单位就要义不容辞的来为员工补交社保,不存在不补交的问题或者是补交不进去的问题,因为社保部门都会接收,企业单位补交的这个费用的。

所以说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在此之前可以和单位面谈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 因为面谈协商出来的结果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不至于搞得很尴尬,所以说,首先应该通过这样的一个途径在协商无果的一个前提下,那么我们可以考虑一个别的途径,比如说劳动仲裁的手段也是完全可以的。


懂社保


补缴社保不属于争议问题,仲裁和法院是不会管的。

不交社保,是企业违法。但也有一个问题:补缴的时候只能补缴养老,其它是补缴不起来的,比如生育险、医疗险、失业险等。

其实,也很郁结。明明是企业违法在先,为什么让企业补缴的时候却不能补缴除养老以外的部分!不是应该罚款,罚到企业以后不敢犯错嘛?


半笺骄恨幽怀月


楼主您好,单位不交社保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劳动部门说胜诉以后也不能够补交社保,这是为什么?首先这种情况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劳动仲裁胜诉以后,那么除非能够确定所在的单位没有过错,才会允许不再补交这个社保。

因为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单位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就要依法购买社保,所以说购买社保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企业和单位都不能拒绝为员工购买社保,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所以对于劳动仲裁结果来讲,基本上是会向着员工本身来考虑这个合法权益的。

那么也就是说,只要是你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你所在的工作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来给你缴纳这个社保待遇,申请劳动仲裁以后,劳动仲裁结果也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只要是你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你,曾经是这家单位的员工或者说,本身现在就属于这家当地员工,但是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来交纳社保,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情况下都是会要求所在企业来进行补交的,不会存在你说的这种现象。


社保小达人


首先这个事情不在劳动仲裁能够受理的范围之内,不知道为什么会给你们“这11年的社保也不能补交,最多有点经济补偿”这样的答复。

有关社保问题申请仲裁有两种问题是不会被受理的,第一种就是你这种公司未缴纳社保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保要求补缴社保的。第二种是员工以公司未缴纳社保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两种情况是不会被受理的,也就是说想仲裁都不行。

像你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及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准备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证明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保缴费记录(像你这种情况连社保账户都不一定有)。


东友律师团


这题有点前后矛盾,既然企业不给缴社保,你想劳动仲裁,言下之意是现在还没有仲裁。怎么接下来又说劳动仲裁胜诉了却不能缴社保,既然胜诉了,肯定要缴社保。如果是不缴社保,怎么能叫胜诉呢?


康康的美好生活433


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补缴社保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1)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www.court.gov.cn) 的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2但是不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直接要求缴纳社保,不意味着无法实现补缴社保的目的。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方式。

(1)第一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当然需要提供存在劳动关系证据。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即便证据不足,也要要求劳动监察大队立案,防止超过两年行行政处罚时效。

(2)第二步,如果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劳动监察大队会建议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3)第三步,取得确认劳动关系生效裁判文书后,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供文书,重启社保征缴程序,劳动监察大队会向用人单位下达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通知书。

(4)第四步,单位持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通知书到社保征收部门便可补缴了。

(5)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不缴,社保部门会对单位处罚或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以上途径,基本可以实现补缴社保


爱生活爱劳动


劳动部门解答很得当。

补缴社保费不属于劳动争议

公司未为你叔叔缴纳11年的社保,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你可以公司未为你叔叔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你叔叔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赔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半年未满一年当一年算,即支付一个月工资;未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

你叔叔是2007年7月入职,工作年限为12年4个月,即公司需要支付你叔叔12个半月工资。若你叔叔平均每月工资超过当地职工社平工资3倍,那最高得到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谓的封顶)。

补缴社保费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处理

补缴社保费问题,很多地方处理方法不一致。有些地方一律不给补缴社保费,有些地方只要公司或员工能提供员工之前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当时月工资数额,审核通过就给予补缴。

因此,你叔叔应向工作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处理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以上是 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到你叔叔!

欢迎大家评论交流!


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部门的说法,对了一半。

1、单位不给你交社保,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当企业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就有义务帮助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国家法律强制要求的。如果企业不帮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就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1

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

你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社保补缴一般只能交前2年

对于你叔叔来说,已经有11年的时间没有交社保,但是很遗憾,按照现在的规定,他这11年不能完全补缴了。

因为社保最多可以补交两年。也就是从他主张权利的那一刻起,往前倒算2年的时间。这段时间是可以补交的。再往前的时间就不能补交了。也就是说,有差不多9年的时间是不能补交的。

这是一件很遗憾的事情。因为9年的时间没有交社保,这本来是你应得的权利,结果却因为你叔叔自己不知道,而错失了这个权利。当然,保安公司也有错。

因此,建议你叔叔通过合法渠道来最大限度地维护他的权益。

3、面对这种情况,你该怎么做

此时,你也认识到了你叔叔的权益受到了侵犯。那这时你们要做的,就是马上行动,去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办法做到完全补缴社保了,但是,你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去维权,比如,拿到你们想要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保补缴年限等。

你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等仲裁结果出来后,如果遇到困难,比如公司不补偿或者不同意,那你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以通过法律保护你们的权益!


刘仕祥演讲思维课


确实如此。

劳动仲裁又叫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处置的前置程序。

社会保险的补缴案件不能经过仲裁或者法院维权。为什么?

第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法律强制的义务。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也是这么规定的,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等五项保险,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这是强制性的义务,而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空间。

第二,属于行政部门的职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了劳动监察部门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力。《社会保险法》,赋予了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申请人请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但是劳动仲裁作为劳动维权的法律渠道,在社保维权中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重要作用是劳动关系确认。其实,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最大的问题还是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有的时候,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或者一些证据材料矛盾的情况下,都需要经过劳动自动采的劳动关系确认。经过确认之后,劳动监察或者社会保险征缴部门都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缴纳社保了。

用人单位如果不给职工缴纳社保,以上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索要经济补偿金。因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第38条和46条的有关规定,企业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职工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及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样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且企业如果没有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维权索要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费征收两年时效。很多劳动者在应对社会保险费补缴的时候,会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一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有二年的有效期。一旦超越这二年的有效期,劳动监察部门会不予受理。但是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违法单位进行按程序追缴处理,因为这上述法律法规中都没有两年有效期限制。而且欠缴社会保险费,削弱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增加了中央和地方的负担,影响了社会稳定,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应当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社保机构、人民法院,都是有所不同的。尤其是在社会保险维权方面是分别承担着不同作用的,希望大家运用好它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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