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部資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139 股票簡稱:西部資源 公告編號:臨2020-006號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執行階段

公司所處當事人地位:被執行人

涉案的金額:債務本金人民幣1.92億元及相應的債務利息、逾期罰息和違約金等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2019年度,公司已計提違約金及罰息共計約5,268.40萬元,相應減少公司2019年度合併報表利潤總額約5,268.40萬元;根據還款義務,公司需向中國長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四川分公司”)支付債務本金1.92億元及相應的債務利息、逾期罰息和違約金等費用,若後續公司的相關財產因此而被凍結並司法處置,則可能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影響。

近日,四川西部資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西部資源”)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成都中院”)《執行通知書》((2020)川01執218號)、《報告財產令》((2020)川01執218號),因公司未能償還逾期債務,長城四川分公司向成都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具體情況如下:

一、本次執行的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被執行人:四川西部資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恆康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闕文彬

2016年6月,公司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擬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的議案》,同意公司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後更名為“長城四川分公司”)及關聯方長城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等簽署《業務合作協議》,德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長城華西銀行”)成都分行受託向本公司發放總額不超過人民幣4億元(含)的委託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德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將該債權轉讓給長城四川分公司,公司與長城四川分公司、公司控股股東四川恆康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恆康”)及實際控制人闕文彬簽署《債務重組協議》,約定債務重組期限自債權轉讓日起24個月,債務重組收益率為每年8%。此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自身業務需要,將該主債權和相關擔保權益轉讓給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信託”),上海信託委託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服務機構提供管理服務,負責債權資產的處理、管理與回收。公司以所持有的重慶市交通設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57.50%股權、重慶恆通客車有限公司41%股權為上述債務提供質押擔保,公司控股股東四川恆康及實際控制人闕文彬先生為上述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根據債務重組協議約定,上述重組於2018年9月期限屆滿,公司應償付全部本金及重組收益。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計向長城四川分公司支付重組本金2.08億元及重組期內的全部重組收益,仍剩餘1.92億元本金未歸還,構成實質性逾期。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臨2019-001號《關於金融機構債務逾期的公告》、臨2019-012號《關於金融機構債務逾期的進展公告》以及臨2019-023號《關於金融機構債務逾期的進展公告》。

公司與長城四川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成都市蜀都公證處作出的(2019)川成蜀證執字第1731號公證已發生法律效力,長城四川分公司於2020年1月8日向成都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成都中院已立案,並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zxgk.court.gov.cn)予以公示(具體內容詳見公司臨2020-005號《關於金融機構債務逾期的進展公告》)。

二、《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內容

(一)《執行通知書》內容

根據成都中院作出的《執行通知書》((2020)川01執218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責令公司履行下列義務:

1、被執行人西部資源、四川恆康、闕文彬向申請執行人長城四川分公司支付債務本金1.92億元;

2、被執行人西部資源、四川恆康、闕文彬向申請執行人長城四川分公司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3、被執行人西部資源、四川恆康、闕文彬向申請執行人長城四川分公司支付逾期罰息和違約金;

4、被執行人西部資源、四川恆康、闕文彬向申請執行人長城四川分公司支付公證費2.95萬元;

5、被執行人西部資源、四川恆康、闕文彬向申請執行人長城四川分公司支付為追索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

6、被執行人西部資源、四川恆康、闕文彬承擔本案執行費。

(二)《報告財產令》內容

根據成都中院作出的《執行通知書》((2020)川01執218號),申請執行人長城四川分公司與被執行人西部資源、四川恆康、闕文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西部資源未履行義務,應當限期如實報告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西部資源在收到此令後七日內,如實向法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行中,如果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補充報告。

三、上述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2019年度,公司已基於謹慎性原則,按照法律規定的上限24%/年,計提違約金及罰息共計約5,268.40萬元,相應減少公司2019年度合併報表利潤總額約5,268.40萬元。

根據上述還款義務,公司需向長城四川分公司支付債務本金1.92億元及相應的債務利息、逾期罰息和違約金等費用。截至目前,該案件仍處於執行階段,公司尚未收到因該案件而被執行財產的相關信息,若後續公司的相關財產因此而被凍結並司法處置,則可能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影響。

公司將繼續就債務化解方案積極保持與上海信託及長城四川分公司的溝通,並根據執行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資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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