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獎!鄭州:對研發出新冠肺炎疫苗單位最高獎千萬

11日,鄭州市委市政府印發《鄭州市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舉措》,出臺30條強有力的措施,確保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助力企業復工復產,促進全市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30條措施圍繞加大疫情防控支持、促進企業有序復工復產等七個方面,明確了支持疫情防控的具體措施,以及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的系列幫扶機制。其中,對研發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效疫苗或特效藥的單位,給予最高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

關鍵詞 一:升級疫情防控支持

1.支持擴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支持企業轉產疫情防控物資。對疫情期間擴大產能或轉產急需疫情防控物資的企業,按照新購生產設備投資額的50%給予補貼;實施技術改造的企業,按技改新增設備投資額的8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最高補貼100萬元。將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和醫療衛生建設項目列入生態環境監管正面清單,不停產、不限產。因疫情防控需要,企業在疫情防控結束後形成庫存的,落實政府採購和儲備工作機制。

2.加大政策資金支持。對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參與一線疫情防控項目建設的企業新增貸款,財政部門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對生產銷售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藥品、醫療器械企業,在落實增值稅留抵退稅過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相關藥品、試劑、疫苗研發機構,及時、足額為其辦理採購國產設備退稅。

3.設立防疫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對與疫情防控有關、需實行緊急審批的事項,特事特辦、即來即辦。對新落地生產疫情防控物資的項目,開闢一站式、全鏈條並行、審批時間再壓三分之一的綠色通道,優先配置用地用水用電等資源型指標。對受資質條件限制,有產能可以生產的企業,可先容缺審批、後補交申請材料,即行開工生產。

4.開闢疫情防控物資採購、運輸綠色通道。重要疫情防控物資和食品等應急性生產物資,醫療廢棄物處理收運等,納入應急運輸保障範圍,落實綠色通道政策,持證車輛“不停車、不檢查、不收費”,優先便捷通行。

5.支持防疫技術攻關。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企事業單位針對新型冠狀病毒在藥物、快速診斷、綜合防治技術、防護產品及裝備等方面開展應急科研攻關,對研發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效疫苗或特效藥的單位,給予最高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

關鍵詞 二:穩妥有序復工復產

6.建立企業幫扶機制。指導企業制定復工復產預案,建立復工企業清單制度,對疫情防控到位、防護物資儲備足、復工人員底數清、生產物資全、訂單量充足、本地員工佔比大的企業給予優先安排復工。為來鄭務工人員提供綠色通行保障,快速辦理通行證及返崗證明,解決來鄭人員進城難、返崗難問題。

7.緩解企業用工難。在嚴格落實封閉式管理等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允許員工分批返廠上班。

8.保障企業生產要素。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類新辦企業、需擴大產能企業的用電需求,供電企業實施零上門、零審批、零投資“三零”服務。在優先保障應對疫情各類物資運輸的前提下,逐步減少和取消不允許外地貨運車輛進出的過度限制,協調做好企業成品發貨、原料供應以及其他所需物資供應,保障企業正常運營。

關鍵詞 三:化解資金困難

9.加大信貸扶持。鼓勵銀行通過開設疫情期間信貸審批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流程、安排專項信貸額度、開發專屬產品等方式為受困中小微企業做好融資服務,確保2020年中小微企業信貸餘額和新增貸款規模不低於2019年同期水平。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特別困難的予以展期、續貸,出現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

10.降低融資成本。受疫情影響嚴重行業企業、疫情防控行業企業和資金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在原有貸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力爭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比去年同期再下降0.5個百分點。對受疫情影響出現暫時困難但發展前景較好的中小微企業,市財政按照同期基準利率的50%給予補助。

11.加強融資擔保。本市政府性擔保機構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降低綜合費率0.5個百分點;對疫情期間提供生活保障服務的相關企業,擔保費率降至1.5%以下;對疫情防控相關企業,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要實現“見貸即保、無縫續保”。對因疫情暫遇困難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要取消反擔保要求,減半收取擔保費。

12.加大園區補貼。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的中小微企業減免運營費用的市級以上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示範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產業集聚區、服務業園區,給予最長3個月的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減免運營費用總額的30%,最高50萬元,所需資金從市級扶持基金中列支,沒有扶持基金的給予財政補貼。

13.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力度再加大。凡營業執照中經營項目涉及疫情防控相關領域的小微企業(藥品、防護用品以及醫療器械生產、運輸、銷售、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物流配送、物業等行業),正常經營1年以上,提供相關銷售證明材料,即可申請不超過300萬元額度的創業擔保貸款。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給予全額貼息。

關鍵詞 四:紓解企業困局

14.減免相關稅費。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等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因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的企業,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符合減免條件的,可依法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等。

15.延期繳納稅費。對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中小微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中小微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

16.減免中小微企業房租。對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房產的中小微企業,實行房租“兩免三減”政策,減免2個月房租,之後3個月房租減半。

17.延長合同期限。對已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中小微企業(包括個人),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對於其他受疫情影響的合同,鼓勵合同簽訂雙方參照上述做法協商確定。

18.降低企業用能成本。對經認定的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和涉及疫情防控的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用暖等,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由企業補繳各項費用。

19.加快企業發展資金兌現。對列入2020年度預算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和政府儲備民生物資的資金,主管部門要優化項目資金審核流程,財政部門及時撥付資金,儘快發揮財政資金效益。

20.完善企業幫扶機制。拖欠民營企業剩餘賬款,確保在2020年實現“清零”,其中全市政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欠款“清零”。建立貿易糾紛專項法律服務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等方式,對企業存量訂單面臨的違約和糾紛情況提供政策諮詢;出臺涉疫情防控公證事項辦事指引,為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提供專門公證服務。

關鍵詞 五:擴大有效需求

21.重點項目謀劃建設。著眼應急體系、應急能力建設和產業轉型升級,謀劃一批重大工程項目。集中支持一批應急醫療救助設施、隔離設施、公共衛生體系、鄉村人居環境整治等領域重點項目。對省市重點項目逐一建立工作臺賬,提前做好項目開工準備工作,一旦具備條件即開工建設。

22.穩消費。制定支持受疫情衝擊的餐飲、住宿、零售、旅遊等行業恢復運營平穩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快5G試點城市建設,實施5G+示範工程,積極培育網絡診療、在線辦公、在線教育、電子競技、線上文娛、影視及智能家居等“非接觸式”新興消費業態和消費熱點。

23.加大外貿企業扶持力度。 “一企一策”幫助企業解決生產困難,推動企業如期履約;對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復產履約的外貿企業,指導企業向國家、省有關部門申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證明”,幫助企業最大限度減小損失。

關鍵詞 六:援企穩崗

24.穩定企業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按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給予補貼。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加大補貼力度,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失業保險金(9120元/人)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

25.延緩就業服務事項辦理期限。對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現場辦理手續的,可以延期至疫情防控結束之後辦理,不視為超越辦理期限。

26.推廣“互聯網+就業創業”服務。利用中部就業網等平臺,大力推廣視頻招聘、遠程面試,實施“就業服務不打烊,網上招聘不停歇”的線上春風行動暨就業援助月活動。

27.支持面向企業的公共就業服務。對各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民辦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技能型人才和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高校畢業生到我市中小企業就業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審核確認後,市、縣級財政可適當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28.精準實施就業援助。建立返鄉務工人員滯留市內就業應對機制,促進與用工企業精準對接。依託線上服務平臺,及時開展就業困難群體認定,按規定落實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吸納貧困勞動力獎補等相關政策。

關鍵詞 七:保障生活必需品供應

29.保障“菜籃子”供應。統籌大型批發市場、大型連鎖超市等重點流通企業,強化政府儲備和貨源組織,強化肉蛋奶、蔬菜等農產品調運組織管理,做好凍豬肉收儲和投放工作,確保“菜籃子”產品有效供給。鼓勵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合社等新型生產經營主體與大型商超、規模連鎖企業的產銷對接,積極開展蔬菜、豬肉、家禽等訂單農業、直採直銷,確保“菜籃子”產品有效供給。

30.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加強價格監測,密切跟蹤監測重點生活必需品供應,第一時間處置集中搶購、脫銷斷檔等異常情況。嚴格市場價格監管,嚴厲打擊借疫情防控之機囤積居奇、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違法行為,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例及時公開曝光,納入信用體系予以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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