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答疑】咬人、闖卡、毆打辱罵工作人員等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行為,涉嫌妨害公務罪!


【法官答疑】咬人、闖卡、毆打辱罵工作人員等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行為,涉嫌妨害公務罪!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處於關鍵時期,全國各地都採取了嚴格的防控措施。比如在高速路口、居民小區入口、市內公共場所入口進行必要的體溫測量、身份登記,對疑似病例和可能的密切接觸者進行集中或居家隔離等。絕大多數人都能夠遵守當地政府要求,主動配合防控工作。但是,也有一些人置社會公共利益於不顧,在特殊時期依然我行我素,挑戰疫情防控秩序。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極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案例1:2020年1月28日,惲某某騎摩托車欲通過某村疫情防控勸返點,在現場工作人員表明身份並要求其返回時,惲某某拒不配合並強行闖卡。在被攔截後,惲某某揮拳將現場工作人員打傷。2月4日,惲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依法逮捕。

案例2:2020年2月3日,鄧某某出入其供職的公司時,因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有關措施,與該公司疫情防控人員發生爭執,隨後對疫情防控人員進行毆打。在公安機關出警民警到場後,鄧某某仍拒不執行,並毆打民警。2月5日,鄧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依法逮捕。

案例3:2020年2月5日,社區民警配合街道工作人員對轄區內租戶需隔離對象孫某某進行勸導隔離時,孫某某不配合防疫工作,拒絕定點隔離,還威脅工作人員。民警與街道工作人員反覆勸解,說明情況,其作為與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者按照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必須到集中隔離點接受醫學觀察,但孫某某仍不配合,並躲至房內將門反鎖,拒不開門。民警強制破門進入後,孫某某不但不聽勸導,還多次拿菜刀砍向民警,並導致輔警右手虎口被刀刮傷。孫某某被制服後送至集中防疫隔離點,待隔離結束後對其涉嫌妨害公務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4:2020年2月6日下午,民警在某小區依法開展疫情檢查時,楊某不戴口罩騎電動車闖入小區,民警對其多次勸導,楊某仍拒絕接受檢查,並辱罵民警和工作人員。在將楊某帶回派出所進行調查的路上,楊某大肆辱罵民警並將民警的棉手套咬穿、將民警右手拇指咬傷。楊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5:2020年2月2日,王某某違反居家隔離規定,擅自外出,經工作人員勸導,王某某不予配合,並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派出所民警朱某某到場協助開展勸導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並抓傷朱某某臉部、頸部。王某某於當日被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並被刑事拘留。2月6日,王某某被逮捕。2月9日,檢察機關以王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立案後適用速裁程序,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且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犯妨害公務罪,並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評析:“暴力”,是指對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如捆綁、毆打、傷害;“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損壞名譽等相脅。構成犯罪,行為人必須是採取暴力、威脅的方法,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暴力、威脅的阻礙行為,只是吵鬧、謾罵、不服管理等,不構成犯罪,可以依法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撓、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執行自己的職務,致使依法執行職務的活動無法正常進行。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職務活動。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紅十字會法,“紅十字會”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法履行職責”,根據紅十字會法的規定,紅十字會有七項職責,這裡主要是指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履行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的職責。


妨害公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行為人出於故意。行為表現是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值得注意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不一定都是傳統意義上的公務員,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覆》中規定,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只要行為人拒不配合,侵犯了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活動的行為,無論是否使公務人員受到傷害,都有可能構成此罪。


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較輕,尚未構成犯罪的,也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中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第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覆》(節錄)

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節錄)

(十一)妨害公務罪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量刑:構成妨害公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疫情當前,無數防控人員犧牲休息,放棄團圓,在簡單的防護措施之下用自己的血肉之軀勇敢地構建起了一道道防護屏障。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應報以感謝和理解,不要因為一己私利給他們帶去傷害,也給自己帶來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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