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防疫普法專欄】防疫期間,哪些行為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前天的微信中,小編已經告訴大家,在疫情防控期間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兩天很多朋友在後臺留言詢問:到底這段時間什麼樣的行為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彆著急,今天我們就為您揭曉答案。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與其他罪名並無不同,此處不展開詳細討論;在犯罪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至於對公共安全的理解,理論界雖然還有不同的認識,但通說認為,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不必然要求實際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給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即可構罪。在主觀方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或者可能會)危害公共安全或給公共安全造成危險狀態;本罪的客觀要件要求行為人實施了在危險程度上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行為的危害程度相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此外,由於本罪是兜底罪名,所以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在刑法分則第二章中另有規定,則應該依照相應的罪名定罪處罰。

在前天的微信文章中,我們已經論證了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在危險程度上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行為的危害程度相當,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就在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頒佈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兩種情形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西固法院防疫普法專欄】防疫期間,哪些行為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無論是確診感染者還是疑似感染者,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並且進入公共區域,無疑都會危害公共安全,應當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但仔細分析後不難發現,兩類型為在本質上還是有所區別的:在第一種情形中,只要確診感染者違反隔離治療的相關規定進入公共區域,無論是否造成疫情蔓延的結果,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在第二種情形中,不僅要求疑似感染者違反隔離治療規定進入公共區域,還要求造成疫情傳播、蔓延的危害結果。

看到這裡,您可能會和小編有同樣的疑問:實踐中導致本次疫情蔓延、傳播的行為人絕大部分都不是確診(或疑似)感染者,而是一些有疫情高發區旅居史或接觸過來自疫情高發區人員的人,如果這些人刻意隱瞞自己的旅居史或接觸對象,致使防疫部門沒有對其採取必要的隔離措施進而導致疫情傳播蔓延時,是否應當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按照《意見》的規定,確診(或疑似)感染者除了違反隔離治療的相關規定外,還必須滿足“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條件才可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他們沒有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是在居家期間把病毒傳染給了不知情的其他人(如共同居住者),並通過其他人將疫情繼續傳播給不特定的多數人,此種情形是否也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意見》並沒有將上述行為規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卻單列一款規定“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止罪定罪處罰。”

我們知道,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一個典型的過失犯罪。《意見》認為,確診感染者和疑似病感染者由於已經被採取隔離治療措施,只有當他們違反相關規定進入公共區域後,可以認定為有明顯的犯罪故意,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意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刑法歉抑性的另一種變相體現。

事實上,很多因不遵守疫情防控規定導致疫情傳播的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有疫情接觸史,但盲目相信其可以避免,不會導致疫情傳播,所以在主觀上應認定其存有“過於自信的過失”也無可厚非。但是我們認為,自本次疫情爆發以來,國家對於疫情防控知識的宣傳力度空前之大,每一個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明知”不遵守疫情防控規定可能造成疫情傳播、蔓延的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有相關旅居史、接觸史的情況下依然不遵守相關防疫規定,或者確診(或疑似)感染者在違反隔離治療規定後雖未進入公共區域,但通過將病毒傳染給特定人從而導致疫情進一步傳播、蔓延的,應當認為其對可能出現的嚴重後果抱有“放任”的態度,主觀方面認定為“間接故意”更符合當前防疫工作的嚴峻形勢。我們主張,在當前防控疫情的大環境下,如果審判者可以在具體的司法過程中對上述情形具體分析,在不違背《意見》精神的前提下適當對“疑似感染者”或“公共場所”等概念進行擴大解釋,可能更有助於遏制疫情的蔓延勢頭。

疫情防控大於天,在此關鍵時期,西固法院將充分履行審判職能,依法嚴懲各類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打贏本次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強而有力的司法保障。

【西固法院防疫普法專欄】防疫期間,哪些行為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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