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考生們經常會碰到的5個問題,答案整理好了記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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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是何關係?質量保證金是保修期滿退回還是缺陷責任期滿退回?缺陷責任期的期限是多少?

回覆: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是不一樣的。質量保修期是承包人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期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了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缺陷責任期,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做了相關規定。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質量保脩金中扣除費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發包人應向承包人返還質量保脩金。


由此可見,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區別主要:第一,保修期的期限一般較長,一般為2年、5年,對於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一般為30年、50年、70年,最長的可達到100年,而缺陷責任期則時間較短,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第二,保修期與質量保脩金的返還無關,而缺陷責任期則與質量保脩金密切相關,在質量缺陷責任期內,工程出現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缺陷責任期滿,發包人在扣除相應費用後,應將剩餘質量保脩金退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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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具體指的是什麼?

回覆:總價合同是指根據合同規定的工程施工有關內容和施工條件,業主應付給承包商的款額是一個規定的金額,即明確的總價。總價合同也稱作總價包乾合同。即根據施工招標時的要求和條件,當施工內容和有關條件不發生變化時,業主付給承包商的價款總額就不會發生變化。


單價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標時,按照招標投標文件就分部分項工程所列出來的工程量表確定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的合同類型,這類合同的適用範圍比較寬,其風險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攤,並能鼓勵承包商通過提高功效等手段節約成本,提高利潤。這類合同能夠成立的關鍵在於雙方對單價和工程量技術方法的確認。在實際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是雙方對實際工程量計量的確認。


03

ABS融資方式的運作過程是什麼?

回覆:ABS融資方式運作過程(主要五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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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為什麼要計提折舊和攤銷?總成本費用和經營成本!我想問一下為什麼總成本費用中有折舊費和攤銷費!我企業進行施工的時候,比如設備這個時候是不是分為自有設備或者購買設備,租用設備三種?如果在使用自有設備的時候,我有很多項目,比如在其中一個使用,那麼為什麼我不把一個購買設備的費用一次性算在這個項目中,以後其他項目使用這個設備的時候就不會發生什麼折舊和攤銷了?而對於租用設備,我要支付租賃費用,通過折舊攤銷的形式計入總成本費用?

回覆:對於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攤銷,在購買時是已經一次性記為支出了,但是在使用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是具有沉澱性質的,不像一般產品一樣用很短時間就沒了,所以需要分期計提折舊和攤銷,每期計提折舊和攤銷時計入總成本費用中作為現金流出項,從而使利潤減小了,因此可以少繳所得稅,但是實際上折舊和攤銷的費用沒有在當期發生現金流出。也就是說,這筆折舊和攤銷計入到總成本費用中,只是為了收回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的價值,是一種補償手段(少繳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經營成本不包含折舊、攤銷和利息支出。這是因為在現金流量表中經營成本是主要的現金流出項,但是折舊和攤銷並沒有在當期實際發生現金流出,所以不能計入當期現金流出項——即不能計入經營成本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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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工程變更,合同變更,什麼區別,分不清。

回覆:合同變更的概念是“合同成立後,當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嚴格規定了合同變更程序,任何一方變更合同必須經對方同意。


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工程變更,原因是因為建設工程具有複雜性,工期長、無法將工程出現的所有情況全部確定下來,所以為了有效的保證工程的順利完成,通過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指令使工程能符合業主的需要。


所以工程變更的特點是:

(1)工程變更的主體是發包人,設計人、承包人無權發出工程變更指令;

(2)工程變更的目的是為了改善工程功能和順利完成工程;

(3)工程變更是對工程的外觀、標準、功能、實施方式的改變;

(4)非承包人過錯。


所以工程變更並非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變更,合同變更體現雙方的意願,需經過承包人同意;而工程變更是賦予發包人的特殊權利,無需經承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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