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的年終獎、綜治獎等福利待遇都是可發可不發的嗎?你怎麼看?

志勇雙無1


題主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這題。

事業編收入待遇除了每月到手基本工資外,還有年底考核獎以及其他獎金收入;這些年底獎金重量程度不言而喻,可以毫不誇張地說,一年下來能存多少錢,第二年能花多少錢,全看年底獎金多少了。


事業單位獎金種類及發放條件

大家都知道年底獎金是越多越好,但是我們機關事業單位發獎金是要有依有據的:比如年底考核獎就要依據單位年底考核得分計算;其他獎金類型大多都是專項獎金,和當年重點工作掛鉤。

1、年終獎:年底考核獎在多數省份都是必發的,除非這個區域經濟真的太差,財政拿不出錢發。

發放方式:

每年10月左右,縣(區)督考辦會根據上級考核辦法、同時結合本及政府當年重點工作情況制定縣(區)機關事業單位的考核辦法,具體來說,會把各個單位本職工作以及涉及到的重點工作內容進行量化分析,折算成年底考核分數,同時會設置好基數獎金。

比如一項工作總得分是20分,每分等於180元,同時會將該項任務分成幾個節點考核,每完成一個節點任務就得分;假使都完成,那麼該項任務可得3600元。

單位財務會根據考核分計算出平均獎金,然後乘以單位總人數計算出單位總獎金數,然後報賬給地方財政局,財政局審核後,把獎金打到單位賬戶,再有單位根據自己分配方案發放到個人。


2、專項考核獎:基本和跟地方階段性、重點工作掛鉤,不具備延續性。

這些獎都是臨時性的,普遍都是當年本級政府為了完成某項重大工作設立的專項獎金,比如G20峰會那年維穩獎、創全國衛生城市成功後的獎金等等。

這類獎金的是否發放關鍵是一看地方政府當年是否有重大工作目標;二是看地方政府是否有足夠財政能力。


總的來說,年終獎除非當地政府財政很緊張,不然每年或多或少都會發的;綜治獎等專項獎項則不是必發的。

我是@事業單位搬磚狗:3年鄉鎮街道基層工作經歷,3年市本級機關單位工作經歷;體制職場規則的觀察者、解讀者。關注我,一起了解體制內的那些事。

事業單位搬磚狗


機關事業單位的獎金髮放有嚴格規定,各地因為實際情況不同又存在明顯的差異,不能一概而論,但有幾項是比較統一的。

1、公務員能發的獎金。主要有兩項,一是十三薪,即以基本工資為標準發第十三個月的工資,基數不大;二是年終考核績效獎。按照年度目標任務考核結果分等級發放年終績效。這筆錢比較可觀,東部發達地區多的到十多萬,少的五六萬,中西部地區普遍也有一到三萬不等。部分地區也有精神文明獎、綜治獎等,現在多數被整合到績效獎統一發放。其他方面,公務員能發的就是各類津補貼,比如車補,通訊補貼,鄉鎮補貼,加班補貼等,超出範圍發放,一律視為違規行為。

2、事業單位能發的獎金。事業單位沒有十三薪,沒有精神文明獎,沒有綜治獎,目前唯一能發的也就是年終績效,比照公務員核發,而且還不是每個地方都有。有人把事業單位每個月從工資扣除的30%績效工資也算為獎金,其實那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無非是自己該得的錢被單位扣下來再分配而已,算不上獎金。

總之,在事業單位不要暢享太多獎勵,不現實。


80後小公


唉,行政單位事業編是最慘的,提拔沒份,車補沒份,加工資只有靠工齡,工作17年,月工資3396元,去年還有點補助,今年開始全部取消了,說加工資其實比原來還少,希望別加了,不然物價會越來越高。

希望切實的關注下我們最底層的人員,幹最累的活,拿取少工資,要求換崗,領導一句話會考慮,唉幹一天算一天吧


小不點通訊


不是可發不可發,而是必須發!!正式的規定在這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一次性年終獎早在2001年就有明確的規定:

這是國務院辦公廳發的文件,包括執行區域、執行時間、執行單位、資金籌措等等各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

我們學校是在2002年1月發了一次當時都不知道是什麼的工資。它比打卡少,也不是自然晉級工資,也沒有聽說過是什麼工資,弄得我們糊里糊塗,最後有人說是第十三月工資,也有人說是一次性年終獎。到了2003年年初時等了幾個月,怎麼不見了呢?為什麼沒有了呢?後來,一直都沒有了。就這樣,一直到16年之後的2018年突然收到2015年~2016年的這種一次性工作獎勵即所謂的年終獎。此後又發了一年的,再往後,到現在,沒見到,不知道怎麼啦……

我們是教師,是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工資執行是仿照公務員工資的,就是說,公務員有的,教師也應該有。下面是《公務員法》(2019年6月1日執行)的有關工資方面的截圖:

只要考核達到合格等次及以上的,按照規定享受年終獎。因此說,我們事業單位應該有年終獎的。

從上面的兩個相關規定可以明顯的看出來,事業單位的年終獎不是可發不可發,而是真的應該發。

從此以後,我們不要再糾結這個年終獎了,該發的時候就會發!


中小學教育者


公務員法中規定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但是事業單位並沒有年終獎這個說法,不過一些地方在年底的時候會發放一些獎金,因此也被大家認為是年終獎。

目前較為常見的一些獎金就是精神文明獎、綜治平安獎、績效獎、應休未休獎這些,這部分獎金的金額對於事業單位的人員來說都是一筆不菲的收入,而能不能發,能夠發放多少,與當地指定的政策有很大關係。

如果當地黨委、政府沒有下發文件說可以發放這部分獎金,那麼不管是行政機關還是事業單位的職工,都領取不到。而如果下發了文件,那麼在文件中會有具體的實施細則。

比如精神文明獎,這個必須要是文明單位才可以發放,發放金額的多少,主要是和兩點有關係。第一就是單位的獲獎級別,全國文明單位的獎金肯定最高,其次是省級文明單位,再下來是市級文明單位。第二就是個人的職務級別,普通科員領得最少,科長多一些,處長再更多一些。

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只要有文件正常都可以拿到這部分獎金,但是對於一些事業單位的職工,就不一定可以拿到這些錢了,特別是對於學校教師。

在事業編制人員中,學校的教師和醫院的醫生佔了很大的比例,因此對於這兩類單位,有些地方政府文件中會要求必須要單位自籌一部分資金用於獎金的發放,比如說發放標準是5000元,但是財政只會下撥3000元,其餘2000元單位必須自己自籌。

對於效益好的醫院來說,這點錢不算什麼,但是對於學校來說,本身就沒有什麼收入,因此很多時候需要自籌的那部分錢根本發不出來。這也是為什麼教師一直在要求和公務員同等待遇的一個原因,平時的工資收入沒有車補就不如公務員了,年終還少了一截,差距就更大了!

所以,事業單位的“年終獎”,只要政策允許並且單位有錢,肯定是會發的!

我是職場問答達人流雷電,用簡單的回答讓您瞭解機關單位和國企的各種知識!歡迎關注我,如果有不同意見,請下方評論留言探討!

流雷電


精神文明獎為什麼沒有企業職工和企退人員的?


上善若水209851281


首先,這些獎都是要評的,如綜治獎由綜治委評獎,然後發文通報獲獎單位,並不是所有單位都能評到獎,沒評到獎自然就不能發獎了。

其次,事業單位的年終獎,其實就是第是十三個月工資,按目前的文件規定,十三個月獎等於本人當年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事業單位是崗位工資加薪級)。得獎的前提是當年年終考核為稱職及以上,且沒有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受黨紀政紀處分的,當年十三個月獎取消發放。

最後,得了獎,可以發,也要看單位有沒有錢發。有的地方單位獎金由財政全額兜底,這種地方一般得了獎就能發;有的地方財政兜一部分,另一部分要單位出,這就要看單位自身財力了;有的地方財政不兜底,全靠單位自己,就有點懸了。


小銘同學65


行政部門、事業單位的獎金怎麼發放,都可以發哪些獎,獎金數額如何規定?這些都是問題,各省各地沒有統一的方式方法,也沒有相關文件、規定明確說明。

目前正在修訂的《公務員法》草案,明確提出公務員工資包括“獎金”,按通常的做法,參公的事業單位和管理類事業單位,都可以參照執行,實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另行規定。顯然,黨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可以發放獎金的,獎金不僅是工資的一部分,而且是合理合法的。實質上,黨政部門和參照執行的事業單位,所發的第十三個月基本工資,就應該算是獎金的一種。按照最新通知精神,年終一次性獎金可以發放,但目標獎不行,督查考核獎待定。具體哪些可以發,哪些不能發,獎金名稱、數額,各地肯定不會統一。經濟發達地區,發個幾萬十幾萬可能很正常,中西部地區,能發一萬多,就已經感覺非常多了。

新《公務員法》修訂草案還有一條,也算是公職人員的福音,那就是加班終於可以有加班費了。公務員加班優先補休,如果不能補休的,要按國家規定給予補助。這個“國家規定”,就是《勞動法》,這個補助,就是加班費。同理,黨政機關和參照執行的事業單位都可以享受此項規定。不管如何執行,公職人員加班有加班費,終於也有法可依了。5+2、白+黑,沒日沒夜的工作,少白頭、髮際線,也終於有了一絲安慰。

《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工資還有另外一項,即津貼、補貼。區類差、鄉鎮福利補貼、公車補貼等,就屬於這一類。尤其是鄉鎮人員補貼,更是對基層工作人員工作的一種肯定和補助。特殊崗位津貼,是對高危崗位的一種補助。長期在一線工作的人員,不僅需要自律,更需要組織認可、經濟補助,畢竟他們也是有血有肉、有家庭需要撫養的人,也有享受生活的權利。


職言管語


國有林場啥都沒有,相對其他事業單位,待遇差了快一半了。綠水青山就是綠水青山。


烏山7


是這樣的 開始的時候一些什麼書面的東西會提公務員之類的 後來覺得不對 又提公職人員什麼的 幹部的人事制度沒有理順 弄得四不像 弄得事業單位人心渙散 想想吧 好好想想吧 是發還是不發?該不該發?國家應該有強大的公職體系作為社會運轉的機器 一個也不能少啊!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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