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到分钟!来宾、河池、钦州等地公布一批确诊病例详细活动轨迹


精确到分钟!来宾、河池、钦州等地公布一批确诊病例详细活动轨迹


近日,

来宾、河池、钦州等地公布

一批确诊病例详细活动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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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


来宾市兴宾区2月6日新增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某,女,45岁,2月7日新增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韦某某,男,43岁,张某某和韦某某为夫妻关系


患者张某某近期活动轨迹已查明如下:


患者张某某,女,45岁,职业交通劝导员,病发前居住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西山路古三安置小区。患者长期在来宾市区居住和工作,居住地周围20米有宏泰农贸市场。患者否认近期到过武汉,否认发病前14天内有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有发热呼吸道症状患者接触史,否认接触野生动物及家养宠物暴露史。但

与1月23日从武汉回乡的丈夫韦某某有亲密接触史,期间未做任何防护措施。韦某某于2月7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1、2020年1月23日18:40患者到来宾北站接从湖北武汉返乡的韦某某,与韦某某共同骑电动车返回兴宾区西山路古三安置小区家中,途中没有接触任何人员,全程均未戴口罩。


2、2020年1月23日23:59一家3人(韦某某和女儿)从古三安置小区出发,一起步行去古三开元寺拜庙,3人在开元寺停留约10分钟后,原路一起步行回家,之后未外出。


3、1月24日上午和中午患者在家中未外出,下午15时,一家3人骑电车(其中2人共骑一辆)回古沙路韦某某父母家与父亲韦某安、母亲莫某英、大弟韦某国、弟媳吴某连、侄女韦某慧、二弟韦某兴、侄子韦某全、三弟韦某和、三弟媳覃某晟、双胞胎侄女韦惜某、韦丝某、妹妹韦某秀一共15人吃年夜饭,吃完年夜饭18时许,韦某某戴口罩独自骑电车回自己家,20时张某某和女儿骑电车回自己家中(途中未接触任何人),之后未外出。


4、1月25日上午和中午患者在家中未外出,下午15时一家3人戴口罩骑乘电车(其中2人共骑一辆)回古沙路韦某某父母家与父亲韦某安、母亲莫某英、二弟韦某兴、侄子韦某全、三弟韦某和、三弟媳覃某晟、双胞胎侄女韦惜某、韦丝某一共11人吃饭;吃完饭约16时50分,韦某某戴口罩独自骑电车回自己家中(途中未接触任何人),20时左右张某某和女儿骑电车回自己家(途中未接触任何人),之后未外出。


5、1月26日上午和中午患者在家中未外出,下午约15时,一家3口戴口罩骑乘电车回韦某某父母家与父亲韦某安、母亲莫某英、二弟韦某兴、侄子韦某全、妹妹韦某秀一共8人吃饭,吃完饭约18时,韦某某戴口罩独自骑电车回自己家中,张某某独自步行回家,途中未接触任何人,之后未外出。


6、2020年1月27日早上回家后至中午未外出,下午约15时,一家3人戴口罩骑乘电车回韦某某父母家吃饭与父亲韦某安、母亲莫某英、二弟韦某兴一共6人吃饭,吃完饭约16时,韦某某戴口罩独自骑电车回自己家中,20时左右张某某和女儿骑电车回自己家,途中未接触任何人。


7、2020年1月28日上午和中午张某某在家中未外出,下午17:30时,因其母亲病重,由韦某某骑电车送到城厢镇泗贯村(2人均戴着口罩)。韦某某停留大约5分钟后戴着口罩独自一人骑电车回家,之后未外出。


8、1月29日在城厢镇泗贯村家中守孝。


9、1月30日早上在城厢镇泗贯村家中守孝,中午骑电车回到自己家中未外出,下午15:00左右与韦某某共同骑乘电车到古沙路韦某某父母家中。16:30左右韦某某独自骑电动车返回西山路古三安置小区家中,20时左右张某某步行回自己家,途中未接触任何人,之后未外出。


10、1月31日上午和中午张某某在家中未外出,下午15:00左右,因出现咳嗽,由韦某某骑电车载其到来宾市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因在医院等待检查结果较久,2人于1月31日约17时30分从市人民医院步行到韦某某父母家中与父亲韦某安、母亲莫某英、二弟韦某兴,一共5人吃晚餐;1月31日约19时20分,夫妻2人步行回医院取检查结果,后2人骑乘电车回到家中,之后未外出。就诊期间,来宾市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均做了防护工作。患者及其爱人在医院就诊及2次往返全程均戴着口罩,均未接触任何人。


11、2月1日至2月4日张某某一直在古三安置小区家中未外出。


12、2020年2月5日11时左右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到其家中用救护车送张某某到兴宾区人民医院就诊。


患者韦某某近期活动轨迹如下:


患者韦某某,男,43岁,商业人员,长期居住武汉华南水果批发市场C区6-8号,离华南海鲜水产批发市场约2公里。发病前从武汉返回来宾,在来宾市兴宾区西山路古三安置小区居住,居住地周围20米有宏泰农贸市场。期间否认接触野生动物及家养宠物暴露史,否认接触过发热咳嗽病人。从武汉坐动车回来宾的旅途中,否认接触过发热咳嗽病人。回到来宾与家人在家中未做任何防护措施。2020年2月6日其妻张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1、2020年1月23日10:14韦某某从武汉市乘坐G439动车8号车厢7B座15:10抵达桂林北站(车上乘客与患者均未戴口罩),在车站附近粉店(患者描述不详)吃粉,期间停留约1小时后转乘G1545动车11号车厢10A座18:27抵达来宾北站(车上乘客与患者均未戴口罩),18:40由其妻张某某骑电动车接回家中,途中没有接触任何人员,全程均未戴口罩。


2、1月23日19时,韦某某骑电动车到河西三角地张某明家买酒,在张某明家1楼停留约1小时,期间只与张某明接触,两人均未戴口罩。1月23日晚上20时许患者从张某明家中骑电车回到古三安置小区6巷30号,在该楼后门与龚某尚、龚某坤、梁某海、龚某迪、龚某敏、龚某然、韦某弟等7人喝茶。10多分钟后韦某某便独自回家。喝茶期间只与上述7人接触,均未戴口罩。1月23日23:59,一家3人(张某某和女儿)从古三安置小区出发,一起步行去古三开元寺拜庙。3人在开元寺停留约10分钟后,原路一起步行回家,之后未外出。


3、1月24日上午和中午韦某某在家中未外出,下午15时,一家3人骑电车(其中2人共骑一辆)回古沙路其父母家与父亲韦某安、母亲莫某英、大弟韦某国、弟媳吴某连、侄女韦某慧、二弟韦某兴、侄子韦某全、三弟韦某和、三弟媳覃某晟、双胞胎侄女韦惜某、韦丝某、妹妹韦某秀一共15人吃年夜饭,吃完年夜饭18时许,韦某某戴口罩独自骑电车回自己家(途中未接触任何人),之后未外出。


4、1月25日上午和中午韦某某在家中未外出,下午15时一家3人戴口罩骑乘电车回古沙路其父母家与父亲韦某安、母亲莫某英、二弟韦某兴、侄子韦某全、三弟韦某和、三弟媳覃某晟、双胞胎侄女韦惜某、韦丝某一共11人吃饭;吃完饭约16时50分,韦某某戴口罩独自骑电车回自己家中(途中未接触任何人),之后未外出。


5、1月26日上午和中午韦某某在家中未外出,下午约15时,一家3口戴口罩骑乘电车回其父母家与父亲韦某安、母亲莫某英、二弟韦某兴、侄子韦某全、妹妹韦某秀一共8人吃饭,吃完饭约18时,韦某某戴口罩独自骑电车回自己家中(途中未接触任何人),之后未外出。


6、1月27日上午约7时,韦某某独自一人骑电车到来宾商城大菜市买牛肉,约半小时后骑电车回家中,途中未接触任何人,全程均戴着口罩。韦某某早上回家后至中午未外出,下午约15时,一家3人戴口罩骑乘电车回其父母家吃饭与父亲韦某安、母亲莫某英、二弟韦某兴一共6人吃饭,吃完饭约16时,韦某某戴口罩独自骑电车回自己家中,途中未接触任何人。16时30分,韦某某邀磨东村莫某永到自己家中喝酒,莫某永带着覃某新(寺山镇人)一起来;覃某新坐了10多分钟,自行离去;期间3人均未戴口罩。晚上20时,韦某某和女儿戴口罩骑乘电车去来宾市人民医院发热门诊测量体温,两人体温均正常。大约10分钟后2人骑乘电车返回家中(返途中未接触任何人),之后未外出。


7、1月28日上午和中午韦某某在家中未外出,下午17:30时,因岳母病重,患者送张某某(2人均戴着口罩)至城厢镇泗贯村,停留大约5分钟,后戴着口罩独自一人骑电车回家(途中未接触任何人),之后未外出。


8、1月29日在古三安置小区家中未外出。


9、1月30日上午和中午韦某某在家中未外出,下午15:00左右与张某某共同骑乘电车到古沙路其父母家中。16:30左右独自骑电动车返回西山路古三安置小区家中(途中未接触任何人),之后未外出。


10、1月31日上午和中午韦某某在家中未外出,下午15:00左右,因张某某出现咳嗽,韦某某骑电车载张某某到来宾市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因在医院等待检查结果较久,2人于1月31日约17时30分从市人民医院步行到韦某某父母家中与父亲韦某安、母亲莫某英、二弟韦某兴,一共5人吃晚餐;1月31日约19时20分,夫妻2人步行回医院取检查结果,后2人骑乘电车回到家中,之后未外出。就诊期间,来宾市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均做了防护工作。患者及其爱人在医院就诊及2次往返全程均戴着口罩,均未接触任何人。


11、2月1日至2月5日一直在古三安置小区家中未外出。


12、2月6日白天韦某某未外出,20时左右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救护车将患者送至兴宾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


现寻找与确诊病例乘坐过同车次、车厢的乘客及与之有过接触的群众。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如果您与确诊病例曾经同行或接触,需采取如下措施:


1、同乘人员及与之有过接触的群众返家后,暂不要外出,居家医学观察14天,实行每日早晚两次体温测试记录,并第一时间与当地政府及疾控中心联系(联系电话:兴宾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772-6680560,城北街道办0772-4271582,兴宾区疾控中心0772-6656388。


2、同乘人员及与之有过接触的群众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就近到网上公布的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或寻求当地疾控中心帮助。就诊过程中,要全程佩戴口罩,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居家隔离人员如需了解有关消毒、隔离等要求,也请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系,有专业人员为您解答指导。


请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的人员,主动按照要求接受隔离观察,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河池


河池市公布确诊病例活动轨迹:

1.李某某,男,33岁,宜州区人,家庭住址宜州区同德乡板高村沙隘屯,在杭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20年1月13日至1月17日出差到武汉某医院进行软件开发和维护工作,期间未出现身体异常。1月17日乘坐G596车(10车03A)回杭州。19日出现咳嗽、头痛等症状,自行购药治疗。1月20日乘坐K4235(06车92号)到达柳州,途中将硬座改成硬卧(11车19号中铺)。1月21日患者乘坐5539(07车46号)列车从柳州前往宜州。1月21日23时许到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1月22日00时许转入宜州区人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1月23日,经自治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目前病情稳定。


2.邹某某,女,49岁,金城江区人,发病前在武汉居住20年,现居住金城江区保平乡保平社区那麦屯。2020年1月15日从武汉乘坐Z335次火车(乘第10节车厢)至柳州站后转乘5539次火车(乘坐第3节车厢)返回金城江。1月16日11时在公路宾馆坐柳微车回保平乡。1月21日出现轻微咳嗽。1月22日患者出现咳嗽、咳痰、咽痛、肌肉酸痛、胸闷,于下午15时许到河池市人民医院就诊,予以住院隔离治疗。1月24日,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目前病情稳定。


3.钟某某,女,2岁,武汉市人,常住武汉,现居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工行惠文小区。2020年1月21日随母亲曾某某乘坐厦门航空公司MF8331号航班由武汉飞抵南宁吴圩机场后,乘坐私家车到金城江。1月22日下午4时出现发热,打喷嚏。1月23日凌晨1时到河池市人民医院就诊,予以住院隔离治疗。1月24日,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目前病情稳定。


4.曾某,女,38岁,金城江区人,常住武汉,现居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工行惠文小区,系确诊患者钟某某母亲。2020年1月21日10时40分携女儿钟某某(女,2岁)乘坐厦门航空公司MF8331号航班由武汉飞抵南宁吴圩机场后,乘坐私家车到金城江。女儿钟某某(女,2岁)于1月24日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1月23日至27日其在河池市人民医院做好防护情况下陪护钟某某隔离住院。1月27日晚出现发热,收住河池市人民医院隔离治疗。1月29日,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目前病情稳定。


5.唐某某,女,45岁,都安县人,常住防城港市恒大御景湾2栋1单元,临时居住都安县澄江镇创业园。2020年1月20日开始反复发烧,曾在防城港市政府附近某私人诊所就诊,无好转。1月24日自驾车从防城港市回都安县,途中未在服务区等停留。患者到都安后一直在家,未有外出,也未跟其他亲戚朋友及周围邻居来往。1月28日,都安县疾控中心收到防城港市疾控中心协查唐某某为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后,患者唐某某到都安县人民医院隔离观察治疗。1月29日,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发病前一直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桃源街新大新超市租摊点销售冷冻产品,上下班的交通工具为自驾车,未有外出史,所雇佣2名员工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目前病情稳定。


6.迟某某,男,33岁,环江县人,常住武汉市,现居住环江县思恩镇凯丰D区。2020年1月20日7时06分乘坐G431列车从武汉出发,当天13:30抵达柳州市,出站后改乘坐私家车回环江居家观察。1月27日出现发热、少许干咳。1月28日23时当地政府人员到家中排查,要求患者到环江县人民医院检查。1月29日凌晨1时许收住环江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1月29日下午,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目前病情稳定。


7.蓝某某,男,73岁,都安县人,常住都安县,现居住都安县安阳镇百才新区。2020年1月26日下午出现头晕、咳嗽、咳痰等症状,到都安县休闲广场某诊所取药治疗,未好转。患者因头晕、咳嗽伴腰痛分别于1月29日、30日到都安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1月31日收治于都安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2月3日,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患者否认有武汉旅居史及接触史,目前病情重症。


8.莫某某,男,85岁,都安县人,常住都安县,现居住都安县安阳镇百才新区。2020年1月19日开始出现反复咳嗽、咳少许痰症状,呈阵发性干咳,伴有四肢无力,未到医院就诊。1月24日出现发热,居家服退烧药好转。1月28日出现发热伴胸闷症状,于1月29日到都安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无发热,行胸部CT平扫后予抗感染等治疗。2月2日凌晨再次出现发热,收治于都安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2月3日,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否认有疫区(湖北武汉)接触史,有孙子、孙女从外地(深圳)返乡史。患者目前病情危重。


9.韦某某,女,35岁,环江县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维他奶(武汉)有限公司务工人员,现居住环江县思恩镇人和小区畜牧水产局住宿楼三栋对面私人房。2020年1月20日从武汉乘K315列车至柳州车站(13号车厢),在车站停留约6个多小时。1月21日转乘K949列车至金城江后(7号车厢),在金城江区东江镇路段乘坐班车回环江。1月30日纳入重点监测管理人群,工作人员对其采取居家隔离观察、定期体温监测管控措施。2月2日18时体温监测出现体温升高(37.6℃)收入环江县人民医院住院隔离治疗。2月4日,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目前病情稳定。


10.唐某某,女,65岁,都安县人,家住都安县澄江镇桑里村塘江屯,与确诊患者韦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28日出现发热、咳嗽等,自行服药未好转。1月30日到都安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予口服药未见好转。2月3日收住都安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患者无武汉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居住史。由于都安县已经发现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患者与丈夫经常到休闲广场游玩,偶尔到农贸市场采买。目前病情稳定。


11.韦某某,男,71岁,都安县人,住都安县澄江乡桑里村塘江屯,与确诊患者唐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2月1日开始出现发热,居家自行服退烧药好转。2月2日出现咳嗽、咳少量白色粘痰,到都安县某私人诊所就诊未见好转。2月3日收住都安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患者无武汉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居住史。由于都安县已经发现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患者在发病前经常到休闲广场闲逛,有时自驾摩托车回澄江镇甘湾村加孟屯老家,于1月27日到澄江镇板江村利众摩托车修理摩托车。目前病情稳定。


12.蓝某某,女,69岁,都安人,住高岭镇正玄村巴文屯,系确诊病例黄某某母亲。三个月前到下坳女婿(高岭卫生院韦某某)老家(下坳镇下坳村新村队)居住。2020年1月18日开始出现干咳,无痰、无发热、胸闷、胸痛等不适。1月21日回高岭正玄村家中。1月25日开始出现干咳,无痰。1月27日出现反复发热,咳嗽较前加重,活动后稍感胸闷,伴有乏力,时有头晕,病后曾自行服药无好转。2月1日到都安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2月4日转入都安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河池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发病前14天内无武汉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居住史,未排除接触过以上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目前为重症病例。


13.黄某某,女,47岁,都安人,常住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埌东2组A区47栋,经营养生馆,系确诊病例蓝某某女儿。2020年1月20日从南宁乘坐私家车(车内人员吴某某、黄某某、黄某娟。其中黄某娟在深圳宝安某医院进修中医针灸,1月19日下午2时10分乘坐C7006次火车约下午4时到达广州南站,入住广州巨大国际公寓。1月20日上午8时乘坐D3710次动车约12时到达南宁东站,坐地铁到黄某某家)回到都安。2月3日,黄某某出现干咳,无痰,在都安县高岭卫生院行胸部DR检查考虑右下肺炎症,门诊治疗无好转。2月4日出现发热,自行服退烧药好转。2月5日干咳加重到都安县人民医院予以住院隔离治疗。经河池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否认到过武汉疫区,无武汉类似病人接触史。目前为重症病例。


14.唐某某,女,33岁,都安人,居住都安县安阳镇明大罗马城2栋。2020年1月23日曾到都安冠超市购物。2月1日出现发热在家自行服药未外出。2月3日到医院就诊收治入院隔离治疗。经河池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发病前14天内无武汉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居住史。目前病情稳定。


15.韦某某,女,36岁,都安县人民医院麻醉科医师,现住都安县安阳镇金澄水岸13栋。其夫蓝某2020年1月23日曾到韦某(确诊病例莫某某的二儿子)家聚餐,1月30日,韦某某出现干咳,2月3日上午出现鼻塞,无发热、胸闷、乏力。2月6日22时30分,为排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到都安县人民医院行胸部CT检查发现肺部有炎症。2月7日在都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隔离治疗。经河池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否认到过武汉疫区及武汉类似病人接触史。目前病情稳定。


上述各地点、各时段与已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或近距离接触的人员,请尽快向居住地村(社区)或所在单位报告,同时做好连续14天的居家隔离措施,居家隔离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请及时到所在地定点医院就诊。如有防控方面疑问,请拨打河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0778-2110910。


钦州


钦州市灵山2月7日确诊病例活动轨迹公布


钦州市灵山县2月7日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例,患者为刘某,女,28岁,灵山第二小学教师,家住檀圩社区工农街。这是灵山县首例没有武汉旅居史、且与来自重点疫区人员没有密切接触的病例,传染源尚待查明。为及时阻断传播链,经连续二十多小时的紧急排查,刘某1月21日以来的活动轨迹已初步查明。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其活动轨迹如下:


1月21至22日,曾去过一次檀圩镇檀香超市购物,时长约10分钟,其间没有戴口罩。


1月23日约10时,到檀圩镇一朋友刘某某家玩。约15时,与刘某某到龙武路边摘沃柑,未戴口罩,现场除老板外无他人。21时左右,到灵山县步行街“战神”服装店购物,逗留约30分钟,店内有售货员及顾客数名。约22时,到灵山县湘桂联华超市,停留约1小时,当晚返回檀圩镇红卫路。


1月24至25日,在家未曾出门。


1月26日,与大姑黄某某及所带4个孩子在患者家里共进晚餐,时间约1小时。


1月27日,在家未曾出门。


1月28日约13时,患者出现咽部不适、咳嗽,自行食用柠檬水,约21时左右出现头晕,自测体温38.5℃,自服锌布颗粒后退热。


1月29日约10时,患者出现反复发热,自驾电动车到檀圩镇新菜市益生堂就诊,由医生檀某某接诊,测体温38.3℃,就诊时长约10分钟,同场有数名其他患者,且未戴口罩。约20时左右,前往檀圩镇沙井路口对面的广益药店就诊,就诊时长约20分钟,同场有医护人员2名与数名患者,部分患者未戴口罩。


1月30日至2月1日,在家未曾出门。


2月2日约18时,患者自驾电动车到檀圩镇沙井路口的本草药店就诊,由医生劳某某接诊,就诊时长约10分钟。


2月3日至4日,在家未曾出门。


2月5日,患者因反复咳嗽、发热(自测体温37.3℃),于15时左右,由其爱人黄某某自驾私家车到灵山县人民医院呼吸2科门诊就诊。约16时30分,由护士何某搭电梯(电梯内有2位病人,均戴有口罩)转送感染科,医生利某接诊,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患者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均自觉佩戴口罩。



2月7日上午,经钦州市疾控中心核酸检测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您与该确诊病例曾经同行或接触,看到通告后请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请第一时间与灵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及疾控中心取得联系(联系电话:灵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777-6988350,灵山县疾控中心0777-6519899),暂不要外出,居家医学观察14天,实行每日早晚两次体温测试记录,并及时报告。


2、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就近到灵山县人民医院或网上公布的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或寻求当地疾控中心帮助。就诊过程中,要全程佩戴口罩,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居家隔离人员如需了解有关消毒、隔离等要求,也请与各地疾控中心联系,有专业人员为您解答指导。


3、请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的人员,主动按照要求接受隔离观察,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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