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化潮流——清末司法机关的调整

清朝末年,为了应对激变的时局。清政府不得不打出新政及预备立宪的旗号。在预备立宪期间,清政府首先进行了官制改革以适应近代化体制。

在官职改革的浪潮中,清朝的司法机关也迎来了调整。

近代化潮流——清末司法机关的调整

在清朝 中枢机构有军机处和六部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在清朝传统司法体系中有刑部、大理寺、督察院(重大疑难案件由这三法司会审)汉满分离,清朝设立有专审旗人案件的司法机构(内务府、步军统领衙门,皇族宗室则是宗人府)

清末司法机关调整

近代化潮流——清末司法机关的调整


其一,将刑部改为法部,专管司法行政,使得司法与行政分离。在地方上改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及司法监督。

其二,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上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改革后确立四级三审制)

近代化潮流——清末司法机关的调整

其三,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对应的检察厅,(类似于现在的检察院)检察厅负责刑事案件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监督。可参与民事案件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公益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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