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剑”:谈谈汉朝佩剑与等级、礼仪制度的“亲密关系”

剑,为中国“五兵”之一。在漫长的华夏文明史中,佩剑不单单代表着防身兵器这一简单的概念,还是诸多礼仪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礼器。自三代幵始,佩剑彰显的还有“权杖”、“地位”、“仁义礼智信”等升华的含义。也就是因为这些升华含义的存在,佩剑在汉代之前便已是礼仪与等级差异等的象征,其与古代的礼仪制度、等级制度存在有直接且紧密的关系。

郑玄《诗笔》言:“既爵命赏赐,而加赐刀容有饰,显其能制断也。”

这道出了汉代因佩刀容饰的不同便能区分不同的官职。郑玄所言使佩刀在汉代礼仪及等级制度中的地位得以明确。在汉代,刀的兴起虽然在实战中取代了剑的地位,但这样并不能说剑在礼仪制度与等级制度中的地位就被弱化或消與了。

《春秋繁露》载:“剑之在左,青龙之象也。刀之在右,白虎之象也。”

由此可见,东汉佩剑在礼仪上的地位往往被人因佩刀在实战中的兴起而有所忽视,这应是对汉代礼仪制度与等级制度的的一种偏见。

汉代的佩剑与佩刀一样,其都可以依据容饰的不同进行相应的类别区分。本文便从出土的汉代佩剑出发,结合相关史籍及出土佩剑的资料,对汉代佩剑与礼制、等级制度等关系进行考证与探究,以求正确认识汉代佩剑在礼仪及等级制度中的地位。

“十年磨一剑”:谈谈汉朝佩剑与等级、礼仪制度的“亲密关系”

汉剑

一、汉代佩剑与礼仪制度的关系

1.“带剑”之礼

带剑”通俗理解为佩带佩剑,但自秦代开始,“带剑”则演化为一种贵族化的礼仪,到汉代,这一礼仪基本被皇帝所专享,成为太子接掌国家政权的必行之礼。

正如东莱所言:“始皇年二十一带剑,秦始也。人主带剑废佩玉始此。”

“带剑废佩玉”始于秦代,但是在汉代史料中却没有有关于汉代皇帝行“带剑”之礼的明确记载,但作为继承秦朝礼仪制度的汉朝来说,“带剑”之礼应该是一直在延续着的。

《后汉书·礼仪志》载:“太子即即天子位于柩前,请太子即皇帝位,皇后为皇太后。奏可。群臣皆出,吉服入会如仪。太尉升自阼阶,当柩御坐北面稽首,读策毕,以传国玉玺绶东面跪授皇太子,即呈帝位。中黄门掌兵以玉具、随侯珠、斩蛇宝剑授太尉,告令群臣,群臣皆伏称万岁。”

这是东汉太子继位礼节仪式的描写。

李俊方先生对“斩蛇宝剑授太尉”等内容解释为“皇帝即位后,把具有神圣意义的汉室重宝斩蛇剑等宝物授给代表百官的太尉,并且告令群臣,意在对群臣的劝勉。”

<strong>这一切完成后,群臣向新皇帝表示祝贺,但这样的解释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为什么皇帝即位后,会把具有神圣意义的斩蛇剑等物授给太尉呢?

“汉帝相传以秦王子婴所献白玉玺、高祖斩白蛇剑。”可见斩蛇剑在汉代帝位继承中的象征作用。

《汉官仪》曰:“侍中,左蝉右貂,本秦丞相史,往来殿内,故谓之侍中。分掌乘舆服物,下至褒器虎子之属。武帝时,孔安国为侍中,以其儒者,特听掌御唾壶,朝廷荣之。至东京时,属少府,亦无员。驾出,则一人负传国蛮,操斩蛇剑。”

而由此可见,在汉代斩蛇剑是不应归太尉所管的。作为执政权力合法性的象征,斩蛇剑应该归皇帝所有,不应在即位之初便授予太尉。

我想这其中的缘由恐怕应该由汉代皇帝“阜帝即位”与“天子即位”的区别幵始探究。

汉代皇帝的即位之礼分为“皇帝即位”和“天子即位”两种。

对着两种即位的区别,“皇帝即位”是通过读策与授玺来完成,而“天子即位”外禅是通过祭天、内禅则是通过在柩前即位来完成。

这两者的差别不单单是即位礼仪上的不同,还是即位所获取权力上的不同。

即在即皇帝位时,斩蛇剑等宝物授给太尉应该是皇帝的权力的一种转让,其缘由应该是此时的太子即皇帝位但并未亲政,其后还应行代表亲政的“即天子位”之礼,而此时,斩蛇剑这一汉代皇帝权力的象征是应归皇帝本人所有的。

也就是说,在“即天子位”时,已经即皇帝位的皇帝是要行“带剑”之礼的,而也只有行过“带剑”之礼,斩蛇剑收归自己所有之后,皇帝才能真正的行使自己身为皇帝的全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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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斩白蛇剑是汉代帝位继承中的象征

2.“剑履上殿”之礼

“剑履上殿”以汉高祖刘邦赐萧何之此礼为开始,意特许其佩剑穿鞋上朝,被视为极大的恩宠,基本为汉代帝王待臣子最高的礼节。

在汉朝成立之初,秦朝的仪法未被继承,以至于出现群臣酒后乱为的状况。也就是因此,汉高祖刘邦有了对这一无度行为的顾虑才促成了叔孙通为其“颇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制定汉代相关的礼仪,从而达到了使刘邦言“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的效果。

在汉高祖论功分封之中,出现的是“萧何第一,曹参次之”的结果。而这第一与第二的待遇区别之一便是“乃令萧何赐带剑履上殿,入朝不趋”。

可见在汉初叔孙通制定礼仪之后,“剑履上殿”已经是功臣彰显地位的礼仪之一。

正如《古今考》所载:“萧何剑履上殿则立为朝仪矣。”

无独有偶,在汉朝还有两人曾被明确记载“剑履上殿”的。一位外戚专权的代表大将军梁冀,另一为则是董卓。

《后汉书梁冀传》载:“元嘉元年,帝以冀有援立之功,欲崇殊典,乃大会公卿,共议其礼。于是有司奏冀入朝不趋,剑履上殿,谒赞不名,礼仪比萧何。”

《后汉书董卓传》载:“寻进卓为相国,入朝不趋,剑履上殿。”

这两人与萧何一样,都可用位高权重去形容,只不过他们的权利获取对汉王朝来说是消极的。当二人权利达到顶峰的时间,“剑履上殿”这一特权则成了二者彰显自己权利的最佳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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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载有三位剑履上殿之人:萧何、梁冀、董卓

3.“赐剑”之礼

赐剑在汉代应为皇帝赏赐有功大臣的一种重要措施,也是向邻国彰显友好之意的一种礼仪。

《汉书昭帝纪》载:“(元凤)五年春正月,广陵王来朝,益国万一千户,赐钱二千万,黄金二百斤,剑二,安车一,乘马二驷。”

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这样恩厚的赏赐在汉朝并不多见。

而在如此重要的赏赐之中,赐剑的出现则应是看成是当时礼仪制度的一种必须。特别是将所赐剑的排序排在了象征身份的乘舆车马之前,则更是显示了佩剑地位的尊崇。

除了皇帝对官员的赏赐之外,在汉代赐剑还用来显示对归属国或周边国家的示好。这一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便是汉朝对匈奴的赐剑。

《汉书》卷九四《匈奴传》:“(甘露)二年(公元前年)单于正月朝天子于甘泉宫,汉宠以殊礼,位在诸侯王上,赞谓称臣而不名。赐玉具剑。”

《后汉书》卷八九《南匈奴列传》:“(建武)二十六年(公元年)诏赐单于冠带、衣裳、黄金玺、盩鍋缓,安车羽盖,华藻驾马四,宝剑弓箭,黑节三,樹马二,黄金、锦绣,缯布万匹,絮万斤,乐器鼓车,榮戟曱兵,饮食什器。”

匈奴在汉朝的地位应视为与汉朝并立的一个国家。两汉书关于赐剑与匈奴的记载一共五次。这种形式的赐剑已经超越了国家的界限,成为汉朝向匈奴以示友好和恩情的一种标志。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关于赐剑,在三国时期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赐剑随葬。虽然《汉书》、《后汉书》中没有关于赐剑随葬的明确记载,但诸多汉代墓葬中随葬佩剑的出土和零星史料的记载,亦不能断言汉代不存在如此的礼仪。

《后汉书·东平宪王刘仓列传》载:“元和三年(公元年),(章帝)行东巡守,幸东平宫,帝追感念苍,遂幸苍陵,为陈虎贲、鸾辂、龙旅,以章显之。祠以太牢,亲拜祠坐,哭泣尽哀,赐御剑于陵前。”

汉章帝拜祀刘苍陵时,赐御剑于陵前,这也是彰显对已故刘苍的一种敬重,而这把剑会不会像韩暨被赐的那把玉具剑一样,合葬于陵内却不得而知。但是根据诸多汉墓中出土的大量随葬佩剑来看,这种情况在汉朝应该是存在的,只是未明确的记载于史籍之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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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国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赐剑随葬

4.“赠剑”之礼

“赠剑”分为两种,一种是私人之间的赠送,一种是君主对臣子的赠送。

《史记》卷六六《伍子胥列传》:“伍胥既渡,解其剑曰:此剑直百金,以与父。’父曰:‘楚国之法,得伍胥者赐粟五万石,爵执挂,岂徒百金剑邪!’不受。”

伍子胥在逃亡之时将值百金的佩剑赠送给对他有帮助的船夫,这应该是一种最简单的表达感激之意的赠剑。这种表达感激而赠剑的情况在汉代经常发生。

“休谒见莽,莽尽礼自纳,休亦闻其名,与相答。后莽疾,休候之,莽缘恩意,进其玉具宝剑,欲以为好。休不肯受,莽因曰:‘诚见君面有瘢,美玉可以灭瘢,欲献其璏。’即解其璏,休复辞让。莽曰:‘君嫌其贾邪?’遂椎碎之,自裹以进休,休乃受。及莽征去,欲见休,休称疾不见。”

王想要结好孔休,所以用玉具宝剑相赠,而当孔休不受后,王莽又以玉掾相赠以求与孔休结好。在这种情况下,佩剑应为一种作为结好的高档礼品。

而王莽先选佩剑相赠后选玉掾相赠也证明了在实战中佩剑地位极其下降的同时,在礼仪中,其地位的之高、之贵。

《后汉书·彭宠列传》载:“宠上谒,自负其功,意望甚焉,光武接之不能满,以此怀不平。光武知之,以问幽州牧朱浮,浮对曰:‘前吴汉北发兵时,大王遗宠以所服剑,又倚以为北道主人。宠谓至当迎閤握手,交欢并坐。今既不然,所以失望。’”

彭宠在归附光武帝之前,为韩鸿拜为偏将军。在吴汉说服其归顺光武帝后,彭宠被封为建忠侯,拜为大将军,成为光武帝刘秀夺取霸业的一个关键性人物。

从朱浮和刘秀的对话可以看出,在彭崇归附刘秀之初,刘秀便将其佩剑赠送给了彭崇以表倚重,从而获取了彭崇对光武帝刘秀的忠诚和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赠剑所表达的是光武帝刘秀对彭崇的一种倚重及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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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赠剑

5.小结

综上所述:佩剑作为汉代诸多礼仪中的重要礼器,其地位远远超越了其他兵器在诸多礼仪中的地位。诸多以佩剑为礼器的礼仪的存在,无形当中也就构造出了一套以佩剑为礼器的礼仪制度。

这套以佩剑为礼器的礼仪制度的存在正是佩剑在汉代贵族化的过程最佳证明。虽然在西汉后期佩剑的数量因佩刀的兴起而急剧减少,但是这一减少的过程也就是佩剑在礼制上地位上升的过程。

换言之,就是佩剑地位贵族化的过程。

而这一贵族化的过程注定其必将催生与等级制度之间产生某些必然的联系。

二、汉代佩剑者的等级问题

<strong>(一)汉代不同尺寸的佩剑及佩带者的身份

1.汉代不同尺寸的佩剑

崔豹《古今注》载:“当高祖为亭长,理应提三尺剑耳;及贵,当别得七尺金剑。”

这里言明七尺佩剑的佩带者地位要高过带三尺剑者,将三尺剑与七尺剑的佩带者身份得以简单的区分。而三尺、七尺也成了史料中记载佩剑尺寸的常用数据。

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古人对于三、七等字的使用多为约数,这种史籍的记载与已出土的佩剑资料相比对后,其记载未必是全部符合汉代佩剑尺寸的实际。

据汉代佩剑简表中114把尺寸可考的佩剑,引用汉代一尺等于现在23.1厘米进行换算,三尺和七尺佩剑的所占比例都很小,具体情况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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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佩剑尺寸考略图

根据资料可见,三尺、七尺等应为汉代形容佩剑的一种约数,并不是实际的尺寸。汉代佩剑的主流尺寸应集中于3尺~5尺之间,两者所占比例之和为62.48%。

2.汉代佩带不同尺寸佩剑者的身份

《汉旧仪》曰:“‘乘舆冠高山冠,飞月之缕,帻耳赤,丹执里衣,带七尺斩蛇剑,履虎尾夠履。’案此则亦通于天子。”

这里说明明汉代天子所佩带的象征其权力斩蛇剑的长度为七尺。

三国太史慈言:“丈夫生世,当带七尺之剑,以升天子之阶。今所志未从,奈何而死乎!”

这也在侧面印证了七尺之剑在汉代舆服制度应为天子之剑的地位。

但是依据古人的习惯及已经出土的佩剑尺寸来看,“七尺”仅是一个约数,这一约数也应是汉代佩剑等级的一种衡量标准。

在考古资料中,目前发现可以断定佩带者地位的最长佩剑为象岗南越王墓中出土的一把铁质玉具剑,其出土于墓主腰际左侧,残长146、身长103.8、宽3.5(连鞘)。由这把剑的出土位置可见,这把剑应为墓主南越王生前所服之剑,而其佩剑长度换算为汉代的尺,其剑的残长为6.32尺,如果是保存完整的话,加其容饰,该剑的长度应接近史书中所载帝王佩剑“七尺”的标准。

那么,这点推断是否能成立呢?

我们要知道,象岗南越王墓的年代与墓主身份之所以被确定为南越国第二代王,其主要根据是在墓主身上发现了‘文帝行玺’龙钮金印。南越国是汉初割岭南的地方政权,第一、二代南越王都僭越称帝,可见,象岗南越王墓的规格应与汉代的皇帝属于同级别的,这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

除此之外,亦出土了几把长度较长的佩剑。

长沙马王堆三号墓中出土一把角质长剑,保存较为完整,长度为139.3厘米,此把佩剑进行尺的换算之后为6.03尺。其墓主身份为诸侯王级别。

广西贵县罗泊湾一号墓出土的一把铁质佩剑,通长为130.5厘米,这换算成汉代的尺仅为5.6尺。广西贵县罗泊湾一号墓的墓主为“身任武职的高级官吏”。

在这些诸多考古出土的佩剑中,我们总结出六尺就成了难以突破的极限。像史书所载的七尺佩剑目前除了南越王墓中的佩剑外,其他并得不到实物的印证。这应和汉代帝陵皆未发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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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尺”长剑

<strong>(二)汉代佩剑佩带者的等级问题

1.櫑具剑的佩带者等级

櫑具剑即为木剑首的佩剑,与其他容饰的佩剑相比,木首佩剑的装饰较为简单,相对应的佩带者身份也应较低。在佩剑之风极为盛行的汉代,櫑具剑应为汉代存在数量最多的佩剑。但因为是木剑首,其保存较难,以至于在今天全球只有大英博物馆中保存有一把完整的櫑具剑,而这把櫑具剑与《后汉书》中对其的注解描述完全一致。

在目前所统计的出土的汉代佩剑中,有近乎一半以上的佩剑出土的时间的没有剑首。这些没有剑首的剑大多出土于规格较低的汉墓中,多为中小官吏或具有尚剑情节的平民阶层,各个时期都有。

如:陕西汉中市铺镇砖厂汉墓中所出土的其墓主身份为中小官吏;西安北郊六座汉墓中所出土的佩剑亦为无剑首,其墓主身份均为贫民阶层。

大量出土的佩剑没有剑首的原因应该归结为两点,第一应为剑首被盗,第二应为木质剑首经历千年风雨之后被腐蚀为尘土。

在出土的佩剑之中,前者出现的可能性较小,后者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可以断定,在出土的佩剑中,缺失剑首的佩剑,其剑首应多为木质,即櫑具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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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博物馆中的櫑具剑

2.驳犀具剑的佩带者等级

驳犀具剑在汉代应是一种较高且在中原地区较为罕见的佩剑,其名称见于《汉书·冯石传》等,考古实物则有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和南京大厂陆营汉墓等相关出土佩剑。驳犀具剑的剑饰应为“角”、“代瑁”等高于木质的材料制成,所以其佩带者身份也应高于櫑具剑。

《汉书·冯石传》载:“(冯)定弟石,袭母公主封获嘉侯,亦为侍中,稍迁卫尉。能取悦当世,为安帝所宠。帝尝幸其府,留饮十许日,赐驳犀具剑、佩刀、紫艾绶、玉玦各一,拜子世为黄门侍郎,世弟二人皆郎中。”

可见当时冯石被赐驳犀具剑时其以袭封“获嘉侯”,官拜九卿之一的卫尉,为中两千石的高官。

除《后汉书》外,《东观汉记》也有关于驳犀具剑的相关记载。

《东观汉记·邓遵传》载:“元初中为度辽将军,破匈奴,得斧镬二三千枚、得匕首三千枚。诏赐驳犀具剑。”

《东观汉记·陈遵传》载:“陈遵破匈奴,诏赐驳犀具剑。”

关于邓遵与陈遵被赐驳犀具剑,根据《东观汉记》的记载,邓遵被赐驳犀具剑的时间,其为度辽将军,当时的地位应高过二千石。而陈遵当时为大司马护军,其官秩应比二千石,位居司隶校尉之上,为中二千石之官。

为了大家更加清楚,我们还是列一图表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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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犀具剑佩带者身份汇总简表

3.玉具剑的佩带者等级

《后汉书·冯异传》载:“大司徒邓禹不能定,乃遣异代禹讨之。车驾送至河南,赐以乘舆七尺具剑。”注言:“具谓以宝玉装饰之。

《东观记》作“玉具剑”。而孟康曰:“(玉具剑)標首镡卫尽用玉为之也。”

这段记载将玉具剑的名称由来及特征描述的极其详细。

汉代是一个视玉为国之重器的朝代,玉具剑的地位应该是各种佩剑中最高的。在出土的玉具剑中,有的佩剑不但同时满足“尽用玉为之”的标准,而且还被饰以金丝等,更突出其容饰的豪华。

但是其成为汉代诸多类型佩剑中容饰最为豪华高贵的佩剑这不仅源于佩剑的含义,也源于“君子无故,玉不去身,君子于玉比德焉”等以玉比德的传统的流传。

所以玉具剑佩带者的身份在理论上是应该高过驳犀具剑与儡具剑的佩带者。样式较多,我们列表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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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玉具剑佩带者身份汇总简表

从上图来看,在汉代可佩带或随葬剑饰齐全的玉具剑的应为侯爵和其以上的权贵。

4.金装剑的佩带者等级

1959年,河北定县北庄汉墓中层出土一把铜饰金装铁剑,身较扁而长,在茎与剑身交接处有一铜镡,两面均有错金流云纹饰。剑长1.12米。另外出土一件椭圆铜饰,表面也有错金流云纹,很可能为这剑的剑首铜饰。从此墓的结构规模来看,也只有中山简王刘焉才能与之相称。

金银错工艺最早始见于商周时代的青铜器,主要用在青铜器的各种器皿,车马器具及兵器等实用器物上的装饰图案,而这一技术在汉代达到了顶峰。

在中山简王刘焉之后,昌邑哀王刘髆、济北王刘宽等诸侯王的墓葬中皆出土了金装剑。但除此之外,还有较多的低级墓葬亦出现了金饰佩剑。

广西合浦西汉木椁墓出土铁剑1把,“通长84.5厘米,剑把长18.5厘米,缠丝带,加金平脱。鞘已朽,存金平脱箱片。”此佩剑出自墓主腰部右侧,应为墓主生前所服之剑。而此墓的墓主仅为西汉晚期合浦地区的郡县官吏或合浦地方豪强。

江苏邗江姚庄101号西汉墓中出木剑2把,具备金、玉、银三种高贵的装饰,在诸多出土的佩剑中实属罕见。而此墓的墓主身份因其随葬有龟纽和麟麟纽鎏金铜印各一枚而得以确认为广陵国的中级武官,官秩当在六百石至二千石之间。

1980年月发掘的江苏刊江胡场五号汉墓中出土铁剑一把,“近把手处有鎏金痕迹,剑鞘中部装有一玉璏。”而对于墓主身份的断定,“参照春秋战国时期葬制来判断,这种一棺一椁,随葬品组合中用陶鼎二的小型木椁墓,均应属士一级身份,或相当于士一级身份的小吏。”

金装剑出土并不少,我们不再举例,根据考古学家的总结,金装剑其实是作为偏远地区对本地佩剑文化的一种传承与表现,其佩带者也应为当地的贵族、官吏或较为富足的地主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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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装剑

5.小结

(1)櫑具剑的佩带者为中小官吏或具有尚剑情节的平民阶层。

(2)驳犀具剑的佩带者应为两千石及其以上的权贵且大多为征战少数民族的武职官吏。

(3)玉具剑的佩戴者划分为两类:

  • 剑饰齐全的玉具剑,其佩带者应为侯爵及其以上的显贵
  • 部分饰玉剑饰的玉具剑,其佩带者应为帝或诸侯王的近臣和其他低于诸侯王等级的贵族。

(4)金装剑作为偏远地区对本地佩剑文化的一种传承与表现,其佩带者也应为当地的贵族、官吏或较为富足的地主阶层。

三、总结

我们看过上文,便知在礼仪制度上,佩剑是诸多以剑为礼器的礼仪的文化载体,而以“带剑”之礼等诸多佩剑礼仪的存在无疑证明了诸多佩剑礼仪是汉代礼仪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实用佩剑在西汉末年的减少趋势并不代表其地位的下降,反之在整个汉代,不同的佩剑可以明确的对应到不同的阶级等级。也就是说,汉代佩剑不但是佩剑礼仪中的一种象征礼器,更是其等级制度中一种展现不同等级差异的一种阶级象征。

不知大家看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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