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憑一己之力讓4000人隔離的“晉江毒王”會被判刑嗎?

花水木37


這個問題就看如何定性,造成的影響如何?有幾個點是比較關鍵的,第一他去參加宗族聚餐時,晉江當地對疫情的重視程度如何,有沒有嚴格管理武漢回晉江的人員;第二這個人有沒有在家主動隔離14天;第三他對自己感染的時間和幾率瞭解程度;第四他父親有沒有對他的行程隱瞞不報;

只希望這隔離的4000人只有少數幾例感染,如果多數人都很幸運,他被判刑的可行性不大,但如果造成大的聚集性感染,估計會嚴重一些!


普渡閒人


今天不是有了新聞稿:

劉婷回應稱,家人接到宗族通知,丈夫、公公和弟弟都參加了21日的遊街活動,一位40歲左右的張姓村民告訴深一度,1月21日,他在宗祠見過張方,知道他是從武漢回來的,“當時完全是過節的氣氛,沒意識到需要特殊防範”。1月22日宴會舉辦時,參加的村民都沒有戴口罩。

多位村民證實,村中管控在1月23日突然收緊。有村民回憶,當天村中喇叭開始廣播武漢關閉離漢通道的消息,村鎮提醒村民做好防護,禁止聚會等活動。


英林鎮下發各村的信中還提到,1月30日至2月1日,嘉排村報告一起家庭聚集性新冠肺炎感染病例,確診病例一家人明知自己來自武漢,卻對群眾謊稱來自菲律賓,故意隱瞞行程。

很快,“晉江毒王謊稱菲律賓回鄉”的內容在微博上發酵,大V紛紛轉發,網友罵聲一片。有人譴責張方明知故犯,有意傳播他人。

劉婷回應稱,她看到告知書時感到不解,“別人問起,我們一直說的是從武漢回來的,從未謊稱來自菲律賓。”

張方的父親回應稱,1月23日當天,有兩批人跟他核實了返鄉信息,分別是其戶籍所在的嘉排村工作人員和其現居住地英林村上的工作人員。

張方父親稱,1月23日下午2點50分,嘉排村村委會工作人員打來電話,讓其登記返鄉人員信息,除了表明自己較早從菲律賓返鄉外,也如實告知了兒子張方等人從武漢回鄉的日期。該名工作人員提醒他們,儘量在家不能外出。如果不得不出去,要戴口罩。

1月23日傍晚,兩名自英林村委的人員來到張方家中,再次詢返鄉信息,張方父親告知對方自已從菲律賓回鄉已有一個月,張方父親坦言,在被問及家裡其他人情況時他沒有回答但也並沒有說謊隱瞞,“他們穿著黑衣服戴著黑口罩,我不認識他們,有些戒備,我告訴他們,全家已經在嘉排村備案,讓他們聯繫嘉排村委會。”

記者聯繫到給張方父親打電話的嘉排村工作人員,核實張方父親是否在1月23日如實彙報了家人武漢返鄉的情況,對方表示自己不方便說,要聯繫上級領導。


莫非8125


你好,以目前的情況看,他被判刑幾乎是板上釘釘的事。

2020年2月4日,晉江市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張某某立案偵查,並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監視居住。日前,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晉江市英林鎮新冠患者張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這名患者從武漢回來後,謊稱自己是從菲利賓回來,走訪了親戚看望了老人,後參加祭祖,參加“進主”,宗族聚餐。他到其他酒桌上划拳,每桌口水飛濺,劃遍了三百桌。然後又參加了表妹的婚宴,又劃了一百多桌,晉江需要隔離觀察四千多人,遍及了晉江十多個鄉鎮,可謂以一人之力,禍害了一座城,被網友稱為“晉江毒王”。

這名患者一開始對自己的行蹤還拒不承認,直到公安機關和通信運營商配合,通過其手機基站定位,還原他的出行軌跡,他才將自己的行蹤如實相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要在2003年非典期間就出過司法解釋,針對這種情況專門規定: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目前這名患者已經被公安機關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目前還不清楚他是屬於明知自己有病而故意傳染,還是屬於非故意的,需要等待公安機關偵查結果。

如果他是故意傳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給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他是屬於過失,犯前款罪的,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稜鏡說法


判不判刑要法律的天秤去衡量。由於自已的錯誤和放縱,讓多人隔離,而且這些人中可能有被感染者,這是多麼沉重的代價,良心何在!天理何容!!!

病毒以這麼迅猛的速度蔓延,全國有多少人因為病毒的傳染而喪生?多少人掙扎在死亡線人?多少人還在痛苦的呻吟?舉國上下拉響了阻擊消滅病毒的警報,成千上萬的白衣天使冒著生命危險戰鬥在疫情一線,無數解放軍指戰員和無名英雄都在無私地奉獻,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全國人民同憂同悲。由於一個人的無情寡義而使無數人陷入痛苦沼澤,難道就不應該為自已的行為買單嗎?

這樣的人和殘忍無情,失去人性的戰犯有什麼屈別,法律判不判刑,他已經站上了良心道德的審判臺,我個人的看法是不但要判,而且要重判,不重判不足已平民憤。

以上只是本人的看法,不當之處請諒解!!!


踏平坎坷1


肯定會,因為他隱瞞了實情,導致這麼多人陪他一起隔離,已經觸犯了隱形的故意傷害罪,要是他出來估計晉江人也不會放過他。


清新一笑


這其實是一個法律層面的問題。

社會在發展,時代在進步,這過程中,總會遇到許多法律所沒有規定的新事物、新情況出現,這也叫法律真空地帶。

遇到法律真空地帶時候,如何處理? 是不是就像我們古人講的:法不禁止即可為呢?

答案是否定的。世界上先進的國家最早的立法是有一個指導思想的: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標準是他的個人行為是有利於社會大眾還是損害了社會大眾利益。

同時為了讓法律真空地帶的行為,在審判過程執行得更加公平公正,推出了陪審團機制。

很顯然,問題中的這個晉江人士,它的行為100%損害了社會大眾利益,給社會大眾帶來了生命安全的巨大隱患。

執法機構要嚴格追求起來就是有罪。只是當下疫情阻擊戰緊急,暫時沒人去追究他的責任。



新都市村夫


這個事是一定會追究責任的,國家早已經出臺了有關法律,“晉江毒王”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全國多地已陸續發佈通告,將嚴懲故意隱瞞疫區行程和病情等行為,有些地區將故意傳播者將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麥稈子


已經是涉嫌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滇南元老


這個看具體情況,如果那個先生隱瞞武漢行程的情況屬實。確實要判刑。屬於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具體情況的具體分析


麗美風景


對於超級傳播者的定義,該專家介紹說,某一感染者體內的病毒出現變異或者適應人體的情況,導致該病毒的傳播能力增強,進而令該患者可傳染很多的密切接觸者,這樣的病人就被稱為超級傳播者。在感染人數判斷上,如果感染人數超過三個,就可以考慮在超級傳播者的範圍內;如果感染人數超過十個,就應該是比較確切的超級傳播者。如果發現自己才可能被感染了但還是故意隱瞞不報不自行隔離還把病毒傳染給別人我覺得即使治好了也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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