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10號以後繼續在家辦公,工資要怎麼發放比較合理?

瘦瘦的泡泡


看工作性質以及工作成績比較公平一些。

比如我們公司,以資產管理為主。只要有業績產生,按照提成獲取收益,工資和獎金的發放基本不受辦公地點約束。


迪相財經


今年疫情來的太突然了。不過恰好遇到春節期間,大家都放假,能夠有效避免大家聚集,也有利於疫情的防控。

按照國家規定,放假期間工資照發,這是沒有問題的。可是很多人並不明白,一些企業和單位被要求在2月10號以後開工,這時候的工資怎麼算?

實際上,按照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非職工原因造成的企業停工、停產,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如果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應當支付一定的基本生活費或者待崗工資。待崗工資的標準一般是70%~80%的最低工資水平,上海市是不低於最低工資。

不過相對而言,對於所有人來說,春節前的1月份基本上都是正常的,國家假期延到了2月2日。現在等大家正式上班也得2月10日了。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在隔離期間,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其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一般來說,工資待遇應該不變。

可是,現在為了應對疫情防疫防控工作,國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的靈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只要正常完成任務,工資待遇也應該不變。



可是,大家應當注意,工資是可以協商的。經雙方協商,可以就變更職工工資問題達成一致。企業當然是希望在特殊時期降低職工工資了,可是隻要職工不同意,就不可以單方面降低。

如果職工不同意,企業負擔不了,企業只能解除勞動合同了。企業可以以生產經營困難為理由進行裁員,但是應當按照工作時間給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就是大家熟悉的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半年以上按一個月計算,不足半年按半個月計算。

不過,按照經濟裁員的方式進行裁員的話,應當提前30天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方面協商,向勞動部門進行備案。一般也是非常麻煩。

一旦企業倒閉,員工在9月也是十分困難的。國家也推出了一系列的減稅降負措施,包括社會保險費可以緩交甚至返還這樣的優惠方式減輕企業負擔。

還是希望大家共同努力,眾志成城,渡過難關。


暖心人社


您好朋友,我是諾曦,很高興能夠回答您的問題,需要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一、梳理時間線與問題癥結

1月31日至2月2日的問題

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國務院辦公廳2020年1月26日發佈《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

  • 問題1:這3天的休假安排是什麼性質?是法定節假日還是休息日,可有法律依據?
  • 問題2:原定1月31日、2月1日是工作日,2月2日是休息日,延長休假期間,勞動者提供工作的應按什麼標準支付報酬?

2月3日至2月9日的問題

江蘇、上海、常州、浙江、重慶等地方政府先後發佈了進一步推遲復工的通知。如,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發佈《關於延遲本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規定本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

  • 問題1:延遲復工期間的性質是什麼?
  • 問題2:如果將延遲復工期間定義為休息日,勞動者在該期間未提供勞動的,能夠取得勞動報酬嗎?如果勞動者主張延遲復工期間的報酬,可援引哪些法律依據?
  • 問題3:如果將延遲復工期間提供勞動認定為加班,勞動者能否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條的規定,拒絕加班?加班時間要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的限制嗎?
  • 問題4:地方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採取延遲復工的行政措施,如果企業違反該要求,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勞動者能否以企業違反“延遲復工”規定為由,主張經濟賠償?
二、嘗試回答問題目前關於1月31日至2月2日的休假安排期間的性質較為明確:

根據《通知》第三條,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勞動者,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由於法定節假日是不能補休的(而是必須支付加班工資),至少排除了法定節假日,目前多數法律從業者認為1月31日至2月2日這三天的性質是休息日或特殊假日按休息日標準處理。

至於2月3日以後,多地延遲復工到2月9日期間的性質,有不少爭議,各地政策也不太一致,主要包括:觀點一:延期復工期間全部屬於【休息日】,不工作不發工資,工作的作為休息日加班給加班費。
  • 依據:2020年1月28日,上海人社局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相關問題,延期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職工即使在家上班,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
  • 分析:休息日是無需支付工資的,但上海人社局還規定了延遲復工期間用人單位應按照正常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薪酬,此項規定多少令人費解。而且,該官方通知未區分特殊工時和標準工時加班的差異。所以可能上海人社局雖然稱這段時間為休息日,但實際觀點更接近觀點二。
觀點二:延期復工期間工作日屬於【特殊假期】,不工作也發工資,休息日還按休息日。
  • 依據:無錫市《關於妥善處理推遲全市企業復工期間職工工資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推遲復工是應對疫情防控的應急措施,根據省市關於推遲企業復工的相關要求,在2月3日至8日推遲復工期間,不符合復工條件的企業應當視同職工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對因政府採取遲延復工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觀點三:延期復工期間不工作的屬於【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勞動合同中止】,不發工資,工作的正常發工資。
  • 目前該觀點更多限於討論,尚無政府部門採用該觀點,但完全可自圓其說。
三、試圖給點建議

根據現行法律考慮,參照待崗處理應該是較為中規中矩的處理方式,相信不少地區會是這樣的觀點。也就是在第一個待崗週期應當按照原待遇支付工資;再次,對於可能在家安排部分工作的事項,該事項應該完全有別於到崗上班,完全可以通過績效等問題靈活解決。

當然,還有企業會進一步關心是否可以通過安排休年休假方式等解決,該操作可能需要謹慎,需結合各地政策。以常州為例,其規定回覆了企業關心的問題,即是否可以通過年休假等方式解決,同時還明確在此期間可以遠程辦公。

四、用人單位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因延遲復工期間性質的認定,影響工資的發放,所以進一步的,若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工資,可能承擔如下法律風險:

  • 1.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企業在延期復工期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則勞動者有權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 2.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從行政處罰的角度,如勞動者向勞動監察投訴,則用人單位可能承擔補足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加付賠償金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85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 3.用人單位違反延期開工令的法律後果

如用人單位違反延期開工令提前開工的,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70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以及《刑法》第330條規定等規定,用人單位與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存在受到行政處分、行政處罰、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風險;構成犯罪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五、關於法律風險的再探討

上述法律風險對用人單位客觀存在,但如果嚴格從法律角度來看,其中上海等地頒佈的復工令公佈要求的待遇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是否會被相關法律主體認定為不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又值得商榷。

上海等地區有相關的政府官方解讀,從法律角度,該解讀能否成為勞動監察部門處罰的法律依據,以及仲裁和法院判案的依據?

至少依《行政處罰法》第18條的規定,上述規範性文件並不能成為行政機關處罰用人單位的依據。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第4條以及第6條規定,對於第4條規定之外的規範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我是諾曦


1、因為特殊原因,要在2月2號之前在崗的工資計算

因為2月2日之前都屬於休息日,如果2月2日之前在崗,就需要按照休息日加班工資來計算。也就是按照個人工資的兩倍核算休息日的加班工資,比如某些需要值班或者處理緊急事件的崗位,完全沒辦法休息,那麼這段時間的工資,就要按照雙倍工資的標準來核算。

2、各地要求比國家要求休息時間還要長的工資計算規則

比如上海,要求復工時間不得早於2月9號晚24點。也就是最早要到2月10號才能上班,中國的政策法規制定原則和執行效果上來說,只要各地政策達到國家要求就是有效的,更加的細緻,則按照更細緻的要求來。也可就是說國家要求2月2號,但地方要求2月9號,那就得按照2月9號來,只要是休息,就按照正常工資來發放。如果存在值班的情況,也需要按照2倍的薪酬來計算。

3、如果企業自行規定時間比當地政策更晚,工資計算規則如下:

比如,地方規定2月3號開工,但是企業通知員工2月10號才開工,一般企業員工的工資組成項目繁多,通常由基本工資、名目繁多的固定補貼+在崗補貼、績效獎金之類的組成,按照公平合理原則,在此期間計算規則如下較為合理:

針對在此期間休息的員工:按照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地方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對於在此期間正常上班的員工:按照全額(基本工資+各類補貼+績效獎金)發放。

當然這種情況主要看企業的規定,不過無論如何規定都不會低於地方最低工資標準,零工資肯定是不予支持的。



小耀愛分享


我是一名做銷售的,自己開的加盟店。多勞多得,不勞沒得[捂臉]。還有房貸與花唄。。。

今天是11號了,我這邊是疫情區域,所以還不能營業。昨天跟幾個朋友通通電話,大型公司的保障還是可以的。他們在家辦公、打卡、學習,公司照常發放工資。我估計正常的底薪是不會少的,只是提成還是未知。有些公司會在線上佈置一些任務,完成的話會有獎勵。這種方式也是不錯的。

總之,希望偉大的祖國早早戰勝疫情。這樣各個行業可以正常運轉起來。[玫瑰][玫瑰][玫瑰]





周楊vlog


因為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力,不管在家辦公還是在那裡場地辦公只要付出正常的勞動力效率差不多等同於在公司辦公就應按平時正常的公資計算和發放,如屬於其正常工作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工資;如屬於正常的休息日在家工作辦公,應按國家規定雙倍日工資計算發放,一句話,在家辦公應按在公司辦公一樣的待遇計算和發放!!!


新笑話大全


明確你的公司性質,規模,制度,這個直接影響你的工資發放。

大公司就是按正常的規章制度發放。

我們在小城市,不上班就是沒有錢拿,如果能在家辦公,那就是按正常上班工資發放,這次疫情還不知道什麼時候結束,企業和我們自己都是最大的受害者,希望這時候能同心協力,走出困境。


老毛觀影


根據做的結果、貢獻值來發工資。比如銷售類的就容易,根據業績。如果必須要企業工作,不能在線辦公的,那多提升自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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