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六类禁止行为

2月10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2月11日,重庆市召开第十七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就决定内容进行了解读。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六类禁止行为

保证疫情防控

明确六类禁止禁止行为违反追责

决定共十六条,主要从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强化疫情防控支持、保障、宣传,强化疫情防控法律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规定。

其中,决定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六类禁止行为。

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六类禁止行为,包括:通过伤医、医闹等形式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辱骂、抓打、恐吓防控人员;

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等。

决定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对不服从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在本行政区域内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物资

决定授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发布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决定、命令,并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

决定明确,在必要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决定还要求确保捐赠物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公开、透明、高效、有序,并明确由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疫情信息。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陈翔 王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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