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就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徵求意見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顯示,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10項內容進行修改。

工信部就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具體來看,《徵求意見稿》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三款中的“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技術保障能力”,並提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制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等。

《徵求意見稿》指出,將刪去《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第二十九、三十、三十條,以及第三十一條。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改造,並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報送滿足本規定的審查計劃,於24個月內通過審查。對於其取得准入時已審查的有關內容,免予審查。”;三十條規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三十一條規定,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當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顯示,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做出相應修改;將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帶,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等;並根據有關標準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刪除了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中,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開發過程,以及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中,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等內容。

據瞭解,《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於2017年1月正式公佈,目的是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規範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工信部表示,本次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修改,是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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