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2020年2月10日西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市委、市政府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省委決策部署,緊緊依靠人民群眾,共同應對疫情挑戰,堅決遏制疫情蔓延。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重要指示,進一步動員全市廣大人民群眾依法共同參與和支持疫情防控,引導全社會凝心聚力、共築防線,形成戰勝疫情的強大合力,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在疫情防控期間,特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市委要求,全面動員,全面部署,全面加強工作,在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堅決做到“三個一切”“五個所有”,聯防聯控、群防群治,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各項工作。

二、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市、區縣、鎮(街道)、村(社區)防護網絡,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外防輸入、內防擴散,落實全市聯防聯控機制。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疫情防控需要,與相鄰市和區縣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協同,共同做好疫情聯防聯控。

各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做好開發區內疫情防控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區縣統一安排部署,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有針對性地採取防控措施,做好本轄區的防控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村、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人員健康檢測,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同時做好相關生活服務保障工作。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和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四、在本市居住、工作、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增強法治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義務。

要服從、配合、協助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檢驗、隔離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應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就醫,並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從外地來(返)西安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主動報告健康狀況,配合相關服務管理。

要了解疫情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聚會和集體活動;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不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以實際行動參與和支持疫情防控阻擊戰。

五、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救護、預防控制、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物流配送、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就採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規章或者發佈決定、命令、通告等,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的解除,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宣佈。

六、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向本區域內單位或者個人徵用疫情防控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相應的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徵用憑證,並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救治病人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

七、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做好返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的要求,及時制定企業復工和應對疫情影響的措施,推進本市企業有序復工。同時,充實物資保障,強化生產儲備、統籌調配,保障防控救治需要,多措並舉保障市場供應和物價穩定。

八、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保障疫情數據信息規範使用,保護個人隱私安全,防範網絡安全突發事件。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法律法規,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開展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氛圍。

九、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十、依法加強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工作,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非法獵捕、買賣、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社會安定有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醫療機構或者政府規定的基層組織報告。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對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其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未依法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或者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類傷醫、醫鬧等違法犯罪活動,尤其是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置;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故意隱瞞病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工作者在執業活動中,發現傳染病疫情,不按照規定報告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製假售假、欺騙消費者、造謠傳謠,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市、區縣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解讀和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全市各級人大代表應當積極響應市人大常委會《致全市各級人大代表的一封信》的倡議,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思想認識,依法履職、主動作為,在省市委的堅強領導下,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積極推動全社會共同做好疫情防控;發揮示範帶頭作用,立足本職崗位做好疫情防控有關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聯防聯控;發揮自身優勢,凝聚社會力量,鼓舞群眾鬥志、提振社會信心,眾志成城,打一場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