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內容︱2月10日,武漢對所有住宅小區實行封閉管理仍不足

新聞摘要

長江日報:長江日報2月11日消息,武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第12號通告,決定自即日(2月10日)起在全市範圍內所有住宅小區實行封閉管理。封閉管理與封鎖管理不是同一概念,湖北境內新增病例可能還沒有連續下降的形勢下,武漢採取封閉管理措施可能仍不足。

封閉式管理的含義

封閉式管理是指在管理區域內對進出該區域的人員,車輛等流動性因素進行控制管理,並對區域內人員提供周密細緻的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服務。

正常狀態下,居民小區、學校可以實行封閉式管理;緊急狀態下,社會組織(村民組織)、政府當然有權決定對居民小區,某樓的單元進行封閉管理。1月27日,長沙部分小區已經實行封閉管理,非小區人員、車輛暫時謝絕入內。

封閉式管理不是拘禁

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工廠、居民小區、學校,區域內有良性的內循環系統:衣、食、住、行得到充分的保障;對外聯絡不會中斷,人們不會評價該措施為拘禁。

羈押是拘禁判斷拘禁的客觀標準,被羈押人的人身自由絕對受到了限制:對外聯絡中斷;衣、食、住只能以實施拘禁的人意思決定;出行絕對禁止。拘禁包括羈押、禁閉等,我們知道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模式中,有“或者以其他方法”的表述,問題其他強制方法究竟是什麼?

可以肯定的是,法律中在列舉了行為模式後使用了“或者以其他方法”時,“其他”一定要與前述列舉的模式相匹配,也就是需要在同等的強度之內進行評價。由此看來,實行封閉式管理區域內的人,不可能是被拘禁。

疫情防控期間,有些人總將正當的住宅小區、自然村的封閉式管理與拘禁相聯繫,以自然人的身體動靜舉止判斷封閉式管理的合法性。實際上,合法並不是與法律規定一一對應,除了法定犯外,其他行為是否合法需要根據事實作出實質判斷。

封鎖管理是法律規定的措施

一般來說,“封鎖”的用語含義應當強於封閉管理。封閉管理可以理解為民眾自願即可實施;封鎖意味著權力的運用,採取封鎖措施應當有法律授權。那麼法律有沒有授權相關部門採取封鎖管理的權利呢?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明確授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封鎖的權力,……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 《突發事件應對法》兩處授權相關的人民政府採取封鎖的權力: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所在區域的評價

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區域能否確定為傳染病疫區或者危險場所,涉及到是否可以封鎖的問題。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能夠被傳染新冠肺炎的人群一般與武漢因素有直接或者間接的聯繫是不爭的事實。新冠肺炎死亡人數已破千例,將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區域確定為傳染病疫區或者危險場所,沒有法律和事實上的障礙。

湖北應當採取的措施

據國家衛健委披露,湖北以外新增病例已連降7天,從另一個方面可以推測出,湖北境內新增病例可能還沒有連續下降。其他地區連續下降與傳染源的數量可能有關,但從本文看來,這不是唯一的因素。

對比以下信息:

  • 1月23日,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啟動廣東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
  • 1月22日,湖北省政府發佈通告,決定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二級應急響應。1月24日,湖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通告,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
  • 1月27日,長沙部分小區已經實行封閉管理;事實上,湖北以外的省份早已實行封閉管理,1月30日,江蘇省委書記所乘車輛村口被攔。……

疫情防控可以形象的比喻為:在一條時間的軸線上,人類與病毒賽跑。普通人阻止病毒傳播;科技人員找到殺死病毒的方法;醫護人員阻止病毒傷害人類。

武漢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決定自2月10日起在全市範圍內所有住宅小區實行封閉管理。對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所在樓棟單元必須嚴格進行封控管理。

  • 在本文看來,武漢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決定仍存在猶豫。對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所在樓棟單元應當採取封鎖的措施,而不是嚴格進行封控管理;對沒有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小區可以採取相對寬鬆的封控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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