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違反制度為由開除員工時,你可以這樣回懟他…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現在做企業的老闆都會給自己的公司制定一些規矩,公司規模小的,可能不會形成書面制度,老闆會口頭說一些規矩,在工作的時候,大家就默認按老闆的要求做。公司規模大的,會有專門的人力資源部,也會有專門制定公司各種規章制度的崗位。當然了,公司制定的各種制度也不是想怎麼定就怎麼定,更不是一定要按照老闆的要求去定。因為勞動法有嚴格的要求。


公司以違反制度為由開除員工時,你可以這樣回懟他…

公司制定規章制度會涉及到員工的切身利益。如不加以限制,公司在制定過程中必然會侵犯到員工的合法權益,而且在勞動用工關係中,員工又處於弱勢地位。員工是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氣吞聲,所以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的制定流程,公司若違反流程,那麼,制定出來的制度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也就不能據此處罰員工,如果處罰了,屬於違法行為,必然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以違反制度為由開除員工時,你可以這樣回懟他…

《勞動合同法》中第4條對制度制定有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公司以違反制度為由開除員工時,你可以這樣回懟他…

以上這個法律條文的意思就是:公司制定的跟員工利益有關的制度時,要符合“民主程序”,這個“民主程序”就是說公司要和員工協商,協商一致才能最終確定制度內容,才能用這個制度來約束員工。協商不成,則雙方要對有爭議的內容修改,一直到都同意為止。這就大大限制了公司隨意制定制度的權力,也大大維護了員工的權益。

當然了,也不是公司所有的制度都需要公司和員工協商,只有關係到員工利益的制度才需要。像銷售提成的制定、獎金制度、報銷制度等都不需要協商,公司可直接制定,宣佈即可實施。


公司以違反制度為由開除員工時,你可以這樣回懟他…

公司和員工在“民主程序”下制定制度,公司對開會協商、修改,員工同意及宣佈制度等流程環節,需要製作紙質文件,由參與的員工簽字,要留存公司制度已經經過“民主程序”的資料。因為這個制度通過一次制定,後續再入職的員工就只需要簽收制度文件,表示同意即可,無需再重新協商。


公司以違反制度為由開除員工時,你可以這樣回懟他…

回到主題,有時公司會對犯錯的員工進行處罰,這個當然無可厚非,員工犯了錯得到處罰也是應該的。但有些公司會為了處罰員工,而隨意使用公司的制度,實踐中最常見的,就是公司以員工違反制度開除員工,那麼這個時候,員工就要反問公司:你們的這個制度合法嗎?把制定制度的“民主程序”的材料拿出來看看,如果沒有,那就對不起了,賠錢吧。

實踐中,很多公司的制度都是缺少“民主程序”流程的,所以這個致命硬傷的存在,會幫助我們在和公司協商賠償或是打官司中佔據絕對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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