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纪法课堂 | 捐赠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网友“郑晓敏”问:近期,有不少社会爱心人士希望捐赠款物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请问我们捐赠的款物是否会按照我们的意愿使用?纪检监察机关会对此进行监督吗?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指出,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关于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使用与监督,《救灾捐赠管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根据该规定,各地都会在接受社会捐赠的公告中指定专门银行账户接受捐款。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很多慈善组织还在接受捐赠的公告中提供网络捐赠二维码(微信或支付宝扫描/识别二维码均可捐赠)。只要按照公告提供的账户或二维码进行捐赠,对捐赠款项的管理就会有迹可循,有利于实现捐赠款的账目清楚、账款相符。为了鼓励爱心人士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捐赠款物,很多慈善组织都会

实时公开受赠情况,并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为了明确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很多慈善组织都会在接受社会捐赠的公告中提醒捐赠者注明所捐赠款物是否用于防控新冠肺炎,捐赠者也可以在捐赠时明确受援地区,这样有利于确保捐赠款物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根据疫情防控前线提供的情况,目前急需捐赠的物资主要有N95口罩、防护服、一次性医院外科口罩、防护面罩、护目镜、84消毒液、一次性消毒床罩、一次性普通口罩、一次性医用帽、一次性使用手术衣、医用手套等。但是一些爱心人士捐赠了不少对疫情防控并不不适用的物资,对于这些物资,慈善组织一般会告知暂不接受。如果已经接受了的,可以按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三十四条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民政部纪检监察组在线约谈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导帮助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透明高效分配调拨捐赠资金物资。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也都积极行动起来,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比如,山东省海阳市纪委监委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社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谁接收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规范接收捐赠登记,严格分配使用程序,做到捐赠款物来源去向清晰准确,切实保障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规范、合法、安全、有效。广东省佛山市纪委监委在对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加强监督的同时,还特别注重处理好“应急”和“规范”的关系,着力发现和查纠有关单位或个人滞留、截留、挪用、挤占捐赠款物等行为,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失职失责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纪委监委开展监督检查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务实有效的方式,不干扰一线同志正常工作,确保捐赠款物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最大作用。(曹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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