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制定支持中小企业11条措施和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根据芒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3次市长碰头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芒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发展若干措施》《芒市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旨在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前的相关准备,完善防控措施正确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纳税、资金筹措等问题,保障企业及早复工复产,确保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手抓、两不误。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芒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8日

芒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用工保障方面

1.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积极与企业沟通对接,掌握企业复工复产时间,“线下”招聘与“线上”招聘相结合,取消就业招聘会、欢送会、技能培训会,利用“互联网+人社”渠道,通过芒市云、微美芒市、乡村张贴告知书、农村广播等方式广泛宣传,告知广大回乡务工人员和节后转移外出群众,发布用工企业招工信息,实行“线上”就业招聘。积极开展网上咨询就业创业政策,让群众在家中在手上即可获取就业信息,顺利实现就近就地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农场)

2.做好外籍务工人员服务工作。深入宣传疫情防控知识,让外籍务工人员正确认识疫情,并做好防控工作。根据《德宏州外籍人员入境就业(务工)管理办法的通告》(德府规〔2017〕2号)的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办理《聘用境外边民用工登记证》和《境外边民务工登记证》。为境外边民入境务工提供“一站式”服务,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为境外务工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及就业指导,做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供需双向选择引导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外事办)

3.落实好疫情期间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对辖区内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作为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协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协调、筹措口罩、体温测量仪、消毒剂等疫情防控物资。指导企业按照《芒市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做好复工复产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工业园管委会、市红十字会、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相关部门)

二、减轻企业负担方面

5.延期办理涉税(费)事项。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至2月24日;延长2月缴费申报期限至2月24日,其中城乡居民“两险”申报期延至25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费)申报的纳税人、缴费人,准予延期申报;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灵活就业人员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手续;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期限内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税务机关不得加重处罚,其中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已申报,但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按流程转报省级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推进减税降费。继续做好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落实,扶持企业渡过难关。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中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7.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停业期间不需缴纳核定税款。受疫情影响需要暂停经营的,可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停业登记,实际停业期间不需缴纳核定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落实好上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好《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内规定的政策内容,切实做好税务申报抵扣、减免等相关工作。(详见附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资金支持方面

9.积极争取并加大兑付涉及企业的各类资金。积极筹措拨付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按照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求,2020年底全部偿还拖欠账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提前拨付拖欠账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积极协助中小企业争取各类补助奖励资金,及时组织拨付,切实为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

10.加大企业金融扶持力度。搭建银企对话机制,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与企业协商贷款利率,为企业争取最优惠的政策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资委)

11.积极做好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扶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型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扶持,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和扩大经营规模资金不足和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若政策与上级出台政策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遵照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附件: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芒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经芒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同意,现将《芒市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属地及行业监管服务范围,认真对行政区域内企业做好宣传、组织、引导和防控工作。

芒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芒市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一、企业复工复产条件

(一)防控机制到位

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组,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预案,明确企业疫情防控应急工作流程、具体人员和工作职责,确保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应急预案须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指挥部备案。

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员工来源地,制定复工生产实施方案,原则上芒市户籍员工和春节期间滞留芒市的外地户籍员工先行复工,外地返回芒市员工分批次复工,重点疫情地区员工暂不复工。防控责任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各级责任人。

(二)员工排查到位

复工前企业对返岗员工应建立“一人一档”,进行体温检测,并核查登记每名员工前14天涉及疫情的相关情况,是否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是否有疫情地区人员接触史,是否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员工,企业要严格执行集中定点隔离、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的要求,确保员工无感染症状方可复工。相关信息由企业负责人按要求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三)宣传教育到位

复工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确保每名员工掌握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注意事项、操作规程。培训原则上采用微信、小程序、短信、宣传册等形式,尽量减少集中式培训。

(四)物资储备到位

企业要做好口罩、体温测量仪、消毒剂等防控物资保障及发放工作,并设置独立的留观室。

(五)内部管理到位

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和办公场所。提前对厂区内车间、食堂、宿舍、电梯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设施设备通风消毒,开工后应定期消毒,并按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环保等管理措施。

(六)企业承诺到位

企业要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防疫工作承诺书》,同时,实行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切实加强风险防控。

具备上述六个复工条件的,企业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同意后方可复工生产,同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指挥部备案。

二、企业复工复产后的防控

(一)上下班途中的防控员工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上下班,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物品。

(二)上班的防控1.员工上班前企业统一开展体温检测,体温正常的允许进入厂区、车间、办公楼等工作。2.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人员,应及时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如果有疫情地区旅居史、与疫情地区人员接触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应主动告知医务人员,配合开展相关调查,并按照规定转运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治。3.上班时全程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

(三)活动的防控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开展各种大型集会、会议等活动。确需开展集体性活动的,应尽量安排在室外进行,参加人员均须佩戴口罩,并严格控制活动时间。活动结束后及时对活动地点的地面、物体表面进行清洁。

(四)公务来访的防控

1.企业安保人员工作时须佩戴口罩,并认真询问和登记来访人员状况,进行体温检测,询问有无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与疫情地区人员接触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以及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症状等情况。无上述情况且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2.接访人员和来访者双方均须佩戴口罩。

(五)公共区域的防控1.开工后,每日对厂区、车间、卫生间、员工宿舍区等人员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不少于2次,对电梯间按钮、各类门把等人员高频接触的部位要用消毒剂擦拭清洁不少于4次。2.加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与通风,保持空气流通,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3.禁止使用带回风的中央空调,可以使用分体式或者不带回风的其他空调,避免造成大面积交叉感染。

(六)食堂(餐厅)进餐的防控1.要采用分餐进食,坐下吃饭的最后一刻才脱口罩,避免面对面就餐,避免就餐说话,避免扎堆就餐。就餐前、后洗手。2.食堂(餐厅)从业人员(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均应佩戴一次性帽子、口罩、手套;食堂采购人员或供货人员避免直接用手接触肉禽类生鲜材料;摘除手套后及时洗手。3.操作间要保持清洁干燥,严禁食用生冷食品。4.清洗干净后的餐饮器具必须进行消毒。采取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剂浸泡等方式。煮沸、蒸汽消毒保持作用30分钟;红外线消毒控制温度120℃作用30分钟;洗碗机消毒,消毒温度、时间等应确保消毒效果达到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消毒剂浸泡消毒,按照消毒剂产品说明书,科学配比消毒液体,浸泡30分钟后,用流动自来水冲洗干净,待沥干水分后放入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5.食堂(餐厅)每日消毒2次,就餐结束后,要对餐桌、椅子进行消毒,使用含有效氯500mg/L消毒液擦拭,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

(七)健康宣教的实施1.加强疫情知识宣传普及,设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防控知识宣传栏。可利用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宣传横幅、各类工作群、电话通知等多种方式,宣传新型冠状病毒和春季传染病防控知识,提升疫情防控意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2.员工尽量避免到人群密集、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与他人谈话时尽量保持1.5米以上距离,多人同室时须佩戴口罩。3.注意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咳嗽或者打喷嚏时用纸巾或采用肘护、衣袖遮掩口鼻,摘口罩前后做好手卫生。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立即使用流水和洗手液洗手,洗手时间不少于20秒。餐前便后、擦眼睛前后、接触宠物或家禽后等应及时洗手。坚持适当、适度运动,保证身体状况良好。4.疫情防控期间,每日使用含氯消毒剂对垃圾和垃圾桶进行消毒,经过处理后的垃圾再进行转运。用过的口罩应放置到废弃口罩专用收集桶内,统一收集打包交由市疾控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室)处置。

审核:李静 石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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