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發文:疫情期間暴力傷醫 一律從嚴從重追刑責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文,嚴懲十類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

日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意見》要求,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十類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等9類犯罪行為,將一律從嚴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近期,一些地方出現了疑似甚至確診的新冠肺炎患者,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擅自脫離隔離等情況;也有病患向醫務人員吐口水等行為見諸報端。《意見》對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哄抬物價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作出明確規定。

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等犯罪行為

《意見》要求,依法嚴懲十類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包括: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傷醫犯罪;製假售假犯罪;哄抬物價犯罪;詐騙、聚眾哄搶犯罪;造謠傳謠犯罪;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汙挪用犯罪;破壞交通設施犯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

最高法副院長楊萬明表示,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

其中《意見》提到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以及詐騙,聚眾哄搶,造謠傳謠,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汙挪用,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9類犯罪行為,最高檢檢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萬春表示,一律從嚴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據初步統計,截至2月7日,全國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辦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363件。

其中,偵查階段提前介入324件,審查批捕44件,審查起訴3件,一審庭審1件,一審判決1件。湖北檢察機關辦理24件28人。

無主觀惡意可罰可不罰的以教育為主

近期,各地公安機關打擊了一些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造謠傳謠等違法犯罪行為。

對此,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表示,下一步公安機關將嚴格執行兩高兩部《意見》,及時果斷制止並嚴厲打擊嚴重違法犯罪。接到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警情,公安機關要立即出警,儘快趕到現場。對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特別是傷害醫務人員、擾亂醫院秩序、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實施的,果斷採取措施,堅決予以制止,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處理。對那些沒有主觀惡意,危害不大,依法可處罰可不處罰的,以教育為主。

焦點1

拒絕隔離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意見》明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一是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最高法副院長楊萬明表示,已經確診或者疑似病人違背法定義務,拒絕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的,顯屬“明知故犯”,屬於希望或者放任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對此,依法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此外,還可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意見》明確,其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表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焦點2

對醫護吐口水致感染可以故意傷害定罪處罰

《意見》要求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此外,採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更加重視醫務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決不能讓他們流血流汗又流淚。”楊萬明表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