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第三者婚外生小孩算重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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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刑法》分则条文<strong>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重婚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综合上述:重婚罪的判定不是根据是否生了小孩,是根据当事人是否知道对方在法律是否结婚。当然大部分情况下这种案件很难判定,对于“明知有婚姻”这点很难判断。在实际生活中也很少听说第三者得到了法律的惩罚,最多的是道德层面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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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说这不算是犯重婚罪,属于意外生育或私生儿女,入户口跟随母亲的那一页,可以顺利成为中国公民,重婚罪的有效形成条件是这两点:1.有结婚证的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拥有双结婚证,称为法律上的重婚。2.虽然未和第三者结婚登记,但又与第三者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称为事实上的重婚。二者必犯其中一条的,重婚罪名成立。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如果不承认是婚姻关系的男女关系,受不到法律的制裁和约束。

犯重婚罪的人可以说是脑残者或傻帽者,只要头脑还有一丁点清醒的人,就不会去犯重婚罪,去犯的就是故意为之,以身试法。男女关系中只要双方愿意,只要双方已经成年,不管已婚或非婚,相处、相交都不会犯法,已婚的只是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若事情闹大了也只能按民事纠纷来处理。

和第三者虽然生育了小该,最完美的解释是:1.这是相互处朋友时意外的结果,我们俩不是夫妻,也不可能是夫妻。2.我们只是偶尔相会、相好,不小心怀了小孩,又一个不小心把小孩生出来了,从来没有以夫妻关系同居,纯粹的情人关系。重婚罪的取证非常困难,只要当事人攻守同盟,重婚罪会轻松的从身边漂过,剩下的不是道德上的谴责就是抚养小朋友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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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婚外生小孩,还真不一定是重婚罪!

很多婚姻的黑暗面,都徘徊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让我们先看看最近一则新闻:

【娶仨老婆把3个家安在1公里内】昆山的子张某在3年内分别和3个女人结婚生子。他将3位女子安置在1公里范围内的3个小区,有时1周内来回转悠十多趟,同时将三个家庭都照顾得很好,张某已因重婚罪被抓,三个女人经济来源只能靠他,他表示:出去之后,看谁能原谅我,我就跟谁在一起····

新闻中的男子真是很嚣张,利用了民政局婚姻信息全国不联网的漏洞,分别与3个女子成为了所谓的“合法夫妻”,但是很明显是重婚罪了;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重婚罪。

存在多个夫妻名义,就是重婚罪

夫妻名义,在法律上的概念不仅仅是双方登记领证结婚;因为在一些偏远地区还存在未领证的婚姻;所以还包括事实婚姻,即双方虽然不登记,但是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所以重婚罪可以理解为: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前婚是经过法律登记的结婚,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都会构成重婚罪。

这个法律的定义,其实给很多事实的定罪留下了很多漏洞。

与第三者同居生小孩,如果不是夫妻名义,不能定罪为重婚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的生活水平提高,思想观念的开放,在性观念和婚姻观念上都有很大的改变。

婚变、第三者等新的词汇也才不断的涌现;重婚罪或者其他法律的的定义是来不及覆盖它们。关于重婚罪的几个冷知识普及下:

1、没有配偶一方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2、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就算是有了小孩,但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在法律上不被定义重婚。

3、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它们均为道德行为,并不会上升到法律的层次。

4、目前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才会立案,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忠贞和欺隐,潜伏在烦躁的社会气氛中,法律管制这客观的事实,而道德只能谴责主观的虚无。希望所有的犯罪都罪有应得;也希望我们的法律更健全,当然最重要的是我们也要满怀忠贞,对婚姻负责,对爱情负责。

欢迎大家来讨论,对于重婚罪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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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三者生小孩算重婚吗?

不一定。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二个罪名很相似,区别在于1破坏军婚罪中限定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2同居也可以构成犯罪,并不限于要以夫妻明义同居。与第三者生小孩算不算重婚,是否构成犯罪做详细说明。

第一种情况,与第三者偶尔发生性关系,造成女方怀孕生小孩,不符合重婚罪构成条件,不是重婚。

第二种情况,与第三者长期同居,但对外以亲戚或朋友相称,即使生育小孩也不构成重婚罪。但如果明知对方是军人配偶,则构成破坏军婚罪。

第三种情况,与第三者以夫妻明义同居,并生育有小孩,属于事实重婚,构成重婚罪。生育有小孩进一步证明了重婚的事实。

第四种情况,有配偶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是否生育小孩均构成重婚罪无疑。

所以与第三者生育小孩是否构成犯罪要区分情况处理。




刑律说法


这个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

在我国,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不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在一起的情形。

本案中,如果配偶与第三者又登记结了婚(利用我国婚姻登记系统的不健全),但没有对外界和熟人公开,并因此生育了孩子,当然是重婚(法律重婚);



如果配偶没有与第三者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生育了孩子(现实生活中有这样的例子,一般是男的与女小三。保密工作做的好,小孩都几岁了,原配老婆还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是事实重婚;


如果配偶与第三者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公开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只是偷偷摸摸的,像老鼠一样地过着隐秘的地下夫妻生活(别人问及时,往往自称彼此是表兄妹等亲戚关系)。即使生育了孩子,这种情形,也不属于重婚罪,但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也是夫妻中另一方要求离婚并且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定理由和条件。

总之,判定是否涉嫌重婚,有两个标准:

一是看他们是否有法律登记结婚,有则是(法律实务中,有些狗胆包天的人,钻法律空子,跨省登记重婚);

二是看他们是否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是,是重婚;不是,则不是重婚。有没有生育孩子,不是判定重婚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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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与第三者婚外生小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重婚。但是最关键的还是要掌握证据。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重婚有两种情况,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 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二是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去起诉。要提起自诉,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证明对方与他人确实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要证明对方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要靠自己搜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可以包括:一、调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由居委会出具对方与他人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明。二、对方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众的证明。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

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共同名义生活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总之,重婚罪的认定, 最重要的还是证据的收集。法院判定重婚罪,也是根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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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两种:一种是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另一种是有配偶的情况下,和他人有事实婚姻。

第一种不用多说,因为目前的婚姻登记系统并没有全国联网,所以会被一些心怀不轨的人钻空子,出现一人与多人登记结婚的现象。

第二种属于事实婚姻,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都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另外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而法院也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这些情形来综合认定,只有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才会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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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由《刑法》第258条规定的,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即属于重婚。

认定构成重婚罪在条件上需要满足:

1.前婚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经过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但是在部分地区,对于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也是给予认可的。

2.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事实婚姻

后婚需要满足领取结婚证或者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

事实婚姻有两个关键特征: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同居”。

以夫妻名义是指对外宣称是夫妻,以夫妻名义处理日常事务等,如私下互称“老公”“老婆”并不能算是以夫妻名义,只有公开互称“老公”、“老婆”才算。

同居是指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包养“小三”,几天去一次,一次去一晚或者几个小时,然后离开,这并不能算是同居,只能认为是临时姘居关系。

因此,并非与第三者婚外有小孩就是属于重婚罪的。


律师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重婚罪司法解释。

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即构成重婚罪。它的主体。是以夫妻名义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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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生育私生子女的和一切为婚外情开脱的人都是在执意犯错。等社会婚姻道德全面崩溃的时候,没有人会幸免。婚外情,无论理由千万,无论婚姻如何委屈,可以理解,但绝不原谅,因为世上最无耻、最可恨的行为就是背叛!!

在人的一生中,每个人都免不了犯一些错误。人生走向的关键,就在于犯错之后以什么样的态度来面对,做出什么样的选择。有的人选择直面问题,有的人选择逃避离开。有的人选择改过自新,有的人选择掩盖错误。虽然纠正错误可能很痛苦,但掩盖错误更痛苦。

见不得光的婚外情结局大致有三种。

一是家庭破裂。陷入婚外情的男人与女人,时间一久,被另一半发现,导致家庭破裂。如果双方都有家庭,将导致两个家庭的破裂,这是一种极其破坏性的婚外情结局。

二是反目成仇。陷入婚外情的男人与女人,有一方不想伤害自己的家庭,也不想再过那种见不得阳光的日子,想要退出,另一方不同意,谈判不成,反目成仇,这是一种由爱转仇的婚外情结局。

三是小三上位。陷入婚外情的男人与女人,日子一久,双方家庭被破坏,也就自然而然的结为合法夫妻,这是一种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的婚外情结局。

人在借,天在看,你缺什么,千万别缺德,别一失足成千古恨,别让自己坠入无底深渊。千百年来,天道好还,你看苍天饶过谁!人生在世,但行好事,莫问前程,多做善举,必得善果!

婚姻不是一张彩票,即使输了也不能一撕了事。 婚姻是神圣的,不容任何人来亵渎,伴侣之间是需要相互尊重和忠诚的,每个人都无法容忍对方的背叛。

但是,在诱惑无处不在的时代,在人性的弱点和欲望的驱使下,没人敢保证谁的婚姻不出问题。包括这种触及原则性的婚姻背叛问题,一直是困扰很多家庭和夫妻的痛点所在。

现在,婚姻家庭出现小三上位的特别多。把原配逼成精神病,也比比皆是。由此,因发的家庭悲剧不胜枚举。有人提出,要女人反省,自己在经营家庭与婚姻的同时,到底缺失了什么。本人觉得,作为一个女人,与你风风雨雨,同甘共苦了半辈子的女人,既没有虐待老人,又没有犯选择性的错误。请问,她有什么缺失?如果一定要说缺失的话,那我想,可能是那个有外遇的人良心缺失了!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更好的解释?

做女人可贵的是“莫欺少年穷”。如果不嫌弃男人年轻时候的穷苦,愿陪他走过人生最艰苦的岁月,这样的女人就是贤妻良母。

而做男人最可贵的,是“莫嫌老来丑”。到年纪大时,男人已经出人头地而辉煌正时,而女人却耗尽青春,这时候嫌人老丑,实在是狼心狗肺。黄脸婆不是你想扔就扔的,如果不是嫌弃自己老婆又老又丑,他怎么不去包养一个七老八十的老婆儿做小三呢?这其中的原因道理不言而喻了吧?

男人女人都承认的事实真理:

出轨容易回归难,享受了不该享受的,就要承担应该承担的后果。

得寸进尺的人,让不得。变本加厉的人,惯不得。

拿着烧红的烙铁试一试,烙在别人身上疼烙在自己身上也疼。

不要站着说话不腰疼,那是某些事情没有放到你自己身上。

婚内出轨千条理由万条理由,其实就只有一个理由。

那就是极度自私,只为自己考虑,不顾及对方的感受,只想各方面好处都占尽。

所以,婚内出轨的人应该就只是以下三个方面的想法:

一是让自己有退路。既然是出轨,当然是偷偷摸摸,不想让爱人知道,这其实就是让自己如果婚外情没有发展好,对方不接受你,那就回归家庭,让自己有退路,让爱人成为垃圾的回收站。

二是害怕失去目前的财富。目前的家庭拥有一定的财富,或者自己拥有一定的财富,但你对爱人不满意,可又不想失去目前的财富,所以悄悄地出轨。

三是害怕出轨的对象还不如自己的爱人,怕自己后悔。

说什么为了孩子,为了家庭,那都是自己骗自己的鬼话,尤其是那些出轨后被发现、被戳穿的时候,以孩子为由不肯离婚的人更可恶,更自私,这样的人,无论男女,那都是渣,都不值得原谅。

所以,如果真不喜欢自己的爱人了,真认为这样的婚姻过不下去了,真认为外面的世界更美好,那就请你在重新追求幸福之前先离婚。

百善孝为先,万恶淫为首。别害了你的爱人、孩子、父母,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给对方留一点尊严,也给自己留点尊严,不要那么极度自私。

案例:胡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1982年结婚,生活二十多年了生育三个孩子,而且三个孩子都长大成人并都已成家立业。2006年7月胡先生与小三李某(23岁)出轨同居生育一个私生女,胡先生的妻子王女士与2009年3月一个人离家出走,2009年十月份胡先生违反法律法规虚假诉讼 并提供不实虚假的证言证词和虚假证明 申请法院宣布妻子王女士为失踪人员。2010年12月份胡先生又和小三生育一个私生子, 2013年7月份申请法院判决和失踪的妻子王女士离婚,2016年11月胡先生和小三李某结婚。知不知道这个情况该怎么查处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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