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793期:妻子出軌懷孕,孕期內丈夫能起訴離婚嗎

案例簡介

張先生與溫女士經人介紹相識,半年後結婚。但婚後兩人因性格、生活習慣等差異經常發生爭吵。2017年6月溫女士回孃家居住。2017年10月,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與溫女士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仍未共同生活。2018年7月,張先生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卻發現溫女士已懷孕,張先生為此羞憤不已,因雙方並未共同生活,張先生明知孩子不是他的,溫女士也承認雙方已有一年未共同生活,孩子不是張先生的。那麼,法院是否會支持張先生的離婚訴求?

以案釋法

雖然法律規定男方在女方處於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溫女士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女方自己也承認雙方已有一年未共同生活,孩子不是張先生的,違背了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的義務,符合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之一。因此,張先生可以提出離婚。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律師提示

男方可以提出離婚訴訟的例外,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條件由法院確定,但是根據司法實踐,主要有以下情況:

1、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導致的懷孕、分娩、中止妊娠行為的;

2、確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脅男方的生命或嚴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權益的;

3、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行為或是女方在該特殊期限內下落不明的;

4、其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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