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退人員重新就業屬於勞動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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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內退人員重新就業屬於勞動關係嗎?內退人員一般情況下,在原有工作單位的基礎上是沒有跟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既然自己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就不能夠按照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形式來約定,也就是說不能夠跟其他的工作單位簽訂全日制的勞動合同,但是如果說你想返聘到工作單位去工作,這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隻能夠以非全日制的形式來約定,也就是說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那麼建立勞務合同之後,首先作為工作單位來講是不需要為其繳納社保,因為本身你沒有和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說你的這個社保待遇應當還是由原工作單位來承擔,這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因為在勞動合同關係期間,企業單位具有責任和義務來給你承擔相應的社保,並且還應該按照最低工資的標準來給你發放相應生活費的待遇。

直到你本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那麼就這個時候是可以依法來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否則的話是無法享受到養老金的待遇。所以說返聘到工作單位,那麼對於你來說只能夠額外增加一部分的實際收入,但是不能夠享受到相應的社保待遇,也不能夠按照勞動合同的形式來約定。


懂社保


內退人員重新就業屬於勞動關係嗎?我看並不見得呀!

我認為,首先必須把內退人員,與重新就業這兩個概念弄精準,這是認定和評判是否屬於勞動關係的政策要點之所在。

所謂內退人員,肯定他仍是所在單位的在冊人員無疑,他與原單位仍有合法的勞動關係存在。按規定其所在單位,應給其按月發放內退生活費用,並履行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的法定義務。

而所謂重新就業,應指在新的工作單位實現再就業,而且與單位簽訂了正式的勞動關係,並在政府人社部門進行合法備案。具備上述完備手續的,才可以認定其為重新就業,這是毋庸置疑的。

很顯然,按上述分析與解讀來看,認定和評判內退人員是否屬於重新就業,並不是什麼難亊。若苻合以上規範與要求的,必屬於合法的勞動關係無疑。否則,那就只能認定或視為勞務關係對待了。而且,上述兩種就業狀態,只能二選一,而不能兼而有之。


劉正民


內退人員重新就業屬於勞動關係嗎?內退人員由於還沒有和原來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即使重新找了一份工作,除了原單位不追究以外,是不能和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只能算是勞務關係。

所謂的內退,由於用人單位經營不景氣,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於距離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安置人員的一種方式。很多內退人員,除了用人單位要發給不低於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生活保障以外,還要為內退人員繳納五險一金。處於離崗不離職的狀態,多數屬於國有或是國有控股企業才有內退的怪現象。

那麼內退人員,由於工資待遇比較低,有能力的除了領取企業的內退工資待遇以外,還可以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重新在外面找一份符合自己專業的工作。雖然在外面工作,但是由於和原單位還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是無法和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的,只能按照退休返聘人員的方式,簽訂勞務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開始,即形成勞動關係,但是勞動關係的建立,必須在勞動者到崗開始,在一個月之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由於內退人員,既不屬於退休人員,也不屬於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的人員,還是屬於其他單位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在和原單位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只能作為勞務關係,與其簽訂勞務合同。

以前我們單位也遇到過很多類似的情況,由於很多基地經營不景氣,所以對很多員工都採取方長假的方式,放長假期間,只發給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待遇,在扣除五險一金以後,實際每月到手的工資只有幾百元,這部分員工為了生活,只有重新在外找一份工作,但是又捨不得辭掉這份放假的工作,因此大多數員工在外也只能和別的公司簽訂勞務協議,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原單位發現放假員工和外面的公司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原單位即可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停發放假或是內退期間的工資待遇。

綜上所述,由於內退人員,既無法辦理退休,也無法上崗,所以只能在企業內部採取內部離崗休息的方式,並沒有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重新就業後,是不能視為勞動關係的,只能屬於勞務關係。


幫兄愛唱歌


內退,主要是企業安置富餘職工的一種方式,有點像我們現在所說的待崗。最初見於《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

90年代,國家推動國有企業改革時對富餘職工的一類安置辦法。職工距離退休不到5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又被稱為“內退”。

內退的待遇主要是有用人單位繼續繳納五險一金,有用人單位發放著生活費。內退職工的生活費一般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待崗工資的標準是不低於最低工資的70%。而且個人承擔的社保、公積金部分,還是要按規定扣除的。

家裡有一個長輩,今年剛剛內退。用人單位給發放2000元的生活費,扣完社保公積金以後只剩下1100多元了。這樣的工資待遇肯定無法保障生活,因此這位長輩又找工作去了。

內退職工再就業不屬於勞動關係。實際上在原則上還屬於該單位的職工。他們再就業的話,跟新的用人單位一般簽訂不了勞動合同,繳納不了社保,算做靈活就業中的勞務關係。不會影響原單位給繳納社保,發放生活費待遇的。

這種做法不違反規定,國家不可能眼睜睜的看著我們餓死啊。畢竟如果我們失業的話,只要不是非個人意願失業,按規定都應該領取失業金待遇的。工作以外,兼職誰也禁止不了的。所以,還是放心吧,這是合法的。


暖心人社


樓主你好,由於內退人員還沒有到達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齡,所以說如果重新就業的話,應該要勞動合同關係,來簽訂這種勞動合同書,但是因為一般情況下,內退人員實際上跟自己原有的企業單位還沒有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說是不能夠簽訂勞動合同書的,那麼只能夠和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後才能夠簽訂勞動合同!

實際上對於內退人員來講,基本上按照勞務形式的用工是比較合適的,因為作為內退人員,一方面沒有和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另外一方面原工作單位還要給內退人員發放生活費和繳納社保的待遇,如果這個時候你跟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更新的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上你將少了這個社保和生活費的收入。

除非新的工作單位確實給你的待遇優厚是比較誘人的,那麼你可以放棄原工作單位的一個福利待遇,但是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因為畢竟你按照勞務合同的簽訂,那麼依然可以額外的增加一部分實際收入,而且還不用繳納社保,對於新的工作單位來講也不會增加用工成本。


社保小達人


屬於勞動關係

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三)》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這條解釋有幾層層含義

一、內退人員再就業不違反法律

二、內退人員再就業,與就業單位屬於勞動關係。適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三、內退人員再就業,享受勞動者的勞動待遇,履行勞動者的勞動義務。包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


胖主任


自己創業那不屬於,如何受聘於某家企業或者公司那就屬於。


一壺茶一本書一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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