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文化:透過東漢喪禮儀節談古代喪葬活動,為何喪葬期要三年?

喪葬文化:透過東漢喪禮儀節談古代喪葬活動,為何喪葬期要三年?

東漢時期,國家和私人的喪葬活動中都有弔祭。弔祭在當時文獻中也稱為“吊祠”,或者簡稱為 “吊在國家的度葬活動中,弔祭是喪禮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私人治喪的活動中,弔祭則是表達對死者的哀思不可缺少的方式。

然而,應該看到,東漢的這種弔祭活動是承襲西漢而來的,同時,為適應東漢喪葬活動的需要,當時的弔祭己經出現不同於西漢的諸多規定。

因此,對東漢喪葬弔祭進行專門細緻的考察是很必要的。諭人對東漢弔祭問題已經做了一些有意義的探討。但是,對弔祭在東漢喪葬中的具體實行狀況以及起到的作用還需要深入的考察。本文擬對東漢喪葬弔祭相關問題做一些探討,希望有助於明確認識東漢喪葬活動的特點。

一.東漢時期喪葬禮儀的考察

1.皇帝喪禮中的弔祭

《禮儀志下》

所載發喪之後進行的活動,正是對駕崩皇帝的弔祭。山此可知,參加弔祭的主要有三類人員:一類為皇室成員,即皇后、貴人、公主、皇太子、皇子;二類為在京城的諸侯王、宗室諸侯、宗室婦女、四姓小侯:三類為各級中央官員和列侯,即三公、中二千石、特進、二千石、列侯、六百石官員以及博士官等。

典度官要根據參加弔祭者與駕崩皇帝的血緣關係親疏遠近以及係位等級和官位秩級的高低來引導他們“西而北上”、“四上”。

東漢時期,在弔祭與崩皇帝之後,很快就由凶禮轉為吉禮。《續漢書•禮儀志下》:“三公奏《尚書•顧命》記載是東漢弔祭活動的一個重要特點。

因此,在這一過程中,弔祭的喪服要換成吉服。不過,駕崩皇帝的喪禮並沒有結束。一旦新至帝的即位禮結束,“群臣百官罷,入成貶服如禮。兵官或三公,太常如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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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東漢國家對封國內的諸侯王和列侯弔祭皇帝

東漢國家對封國內的諸侯王和列侯弔祭皇帝的活動要求更為嚴格。《後漢書•趙典傳》:“會帝崩,時禁蕃國諸侯不得奔吊。”這所說的“借國諸侯”不僅是在封國內的諸侯王,還包括在封地的列侯。例如,漢桓帝時,趙典襲父爵為廚亭侯,後免官就國。

漢桓帝駕崩,趙典不顧禁令,“遂解印綬符策付縣,而馳到京師。州郡及大鴻臚並執處共罪” 只是“公卿百寮嘉典之義,表清以租自贖”, 漢靈帝才卜詔赦免了趙典。可見,當時國家嚴禁封國內的諸候王和列候親自到京城參加弔祭活動。

東漢對這一禁令執行得很嚴格,然而,對於藩國諸侯的子弟赴京城參與弔祭活動,就限制得不很嚴格了。如漢章帝駕崩,“齊殮王子都鄉侯暢來吊國憂……與步兵校尉鄧樣親屬數往來京師,因登母元自通長樂宮,得幸太后,被詔召詣上東門。”

東漢限制地方郡太守、在封地的諸侯王和列侯親自赴京城吊喪,主要目的是要防止在國舷期間地方社會秩序的穩定受到破壞以及突然變故的發生。

綜上可知,遣使弔祭是東漢國家在諸侯王和中央官員喪禮中採取的主要方式。不過,東漢國家實行遣使弔祭有明確的範圍。

除了明確規定在諸侯王、貴人、公主的喪禮中,國家要遣使弔祭外,對於官員來說,遣使弔祭只在中央六百石以上官員範圍內實行。這個規定的標準是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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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國家對擔任使者的官員秩級也有規定,要依據爵位的等級與官員的秩級,並根據受弔祭對象的具體情況, 派出相應秩級的官員擔任使者。因此,遣使弔祭就成為體現亡故者喪禮規格的一個重要標準。

2.東漢時期主僕之間的喪葬禮儀

東漢時期,故吏與舉主之間,已經形成特殊的主從關係,因此,故吏必須要為舉主服喪、弔祭。當然,受這種特殊的主從關係的影響,在社會中,一些曾為舉主徵辟,但沒有赴任者也效法故吏,為亡故的舉薦者弔祭。

如《後漢紀•孝桓帝紀》延熙四年(161年):徐稚〃諸公所闢,雖不就,有死喪者,負笈徒步,千里赴吊,斗酒隻雞,藉以白茅,酹畢便退,喪主不得知也。”

徐稚這種為亡故 舉薦者弔祭的活動,正是利用故吏與舉主特殊主從關係在當時的影響來表現他為喪主弔祭的合理性,以便體現出他的一種追求與常人不同的行為。

東漢私人弔祭活動除了受到當時社會中特殊主從關係的影響外,也受到名士風氣的影響。在東漢後期,社會中出現了一批名士。這些名士相互標榜,不同宦官合流,因此,弔祭活動開始成為名士行為的一種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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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陳寢傳》

中可見,社會中的名士已經將弔祭與他們的政治態度結合在一起。在這種風氣的影響下,一歧士人常要藉助為名士的喪葬活動弔祭,來提高他們的聲望。《後漢書 •徐稚傳》郭林宗為東漢後期的大名士。

徐稚在郭林宗母親的葬禮上,釆取一種獨特的弔祭方式,正是要憑藉弔祭活動,使自己由此獲得名士的讚譽,進而抬高他的身價。

二.為什麼要實行三年喪葬期

1.三年喪葬期的基本規定和歷史淵源

由於三年喪為三十六月說,自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一直就沒有實行過,那麼三年喪就剩下是二十七個月還是二十五個月的問題了。

要判斷鄭玄與王肅孰是孰非,萬斯同認為比較簡單的辦法,是對三年之喪的實行狀況加以考察,他說,“鄭氏之主二十七月,不知漢無此禮,止用戴德之說邪?

抑不知後漢之末,民間原用此禮邪?若當時原用此禮而為是言,則鄭氏不可謂非。若當時不用,鄭氏但據經以立說,

自先秦訖兩漢時期,當時所實行的三年喪究竟是二十五個月,還是二十七個月。

2.東漢鄧太后黨政時候的政治需要

鄧太后當政以後,對行三年喪的限制逐漸放寬,開始允許大臣行之。據《後漢書》記載. 鄧太后自幼喜讀史書,精通《詩》、《論語》,家人稱之為“諸生二掌權之後,興文垂則,命劉珍等於東觀校離傳記,詔中官近臣於東觀受讀經傳,以教授宮人,又“詔徵和帝弟濟北、 河間王子男女年五歲以上四十餘人,又鄧氏近親子孫三十餘人七使學經書。而且,性又至孝,永元四年。父鄧訓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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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晝夜號泣,終三年不食鹽菜,憔悴毀容,親人不識之、鄧太后在父死後,為表達孝道,按照禮制為之服喪三年。這些經歷和行為與她掌權後以國家法令形式肯定民間通行喪服制度具有一致性。東漢時期首次頒佈允許“長吏”一級官吏行喪的詔令。

由該詔令可以看出,一是從東漢建立到安帝永初年間,非父母喪棄官的現象已經很嚴重,更不用說服父母之喪了。

二是詔令公開允許“長吏”遭“父母”喪後,可以去職奔喪。三是說明遭非父母喪後,長吏也可去職奔喪,只是劇縣十歲、平縣五歲以上,乃得次用而已。四是從允許奔喪的範圍看,它僅限於“長吏”,對於公卿、二千石、刺史而言。不允許他們行三年喪。該政策至少在安帝永初四年仍在執行。

3.東漢時期繼承了西漢的規定

東漢皇帝的喪禮是國家的大喪,因此,弔祭活動的涉及範圍很廣。《續漢書•禮儀志下》說,東漢皇帝駕崩後,各地吏民接到發亥令後,要著度服出臨三日:在皇帝靈柩下葬前二日,還要“旦哺臨”。

這些活動正是全國吏民對駕崩見帝的弔祭。東漢國家要求吏民以這種方式參與對駕崩皇帝的弔祭,是承襲西漢文帝確立的規定。

《漢書•文帝紀》載文帝遺詔記載,漢文帝遺詔中對吏民參與駕崩皇帝支禮的規定,已經成為定製。可見,東漢國家要求吏民參與皇帝喪禮活動,正是承襲漢文帝遺詔的規定而繼續推行的。

由此來石,陳戍國先生將全國各地吏民對駕崩皇帝的弔祭作為皇帝喪禮的最後一項儀式,顯然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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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種弔祭是在國家發喪之後進行的,也就是說與京城官員對皇帝的弔祭是同時進行的,在禮儀的順序上,並沒有先後的區別。當然,由於交通條件的限制,發喪令很難同時到達各地,因而,各地方的弔祭就很難與京城的弔祭活動在時間上完全一致。

三.總結

東漢時期,弔祭活動還受到社會中奢侈風氣的影響。崔基《政論》:“送終之家亦無法度,烹牛作但。”當時人王符批評說:“養生順志,所以為孝也。”

受這種風氣的影響,一些喪家使弔祭活動完全不受常禮的約束。在這種社會氛圍中,通過弔喪致哀只是表而的,喪主以此顯示其禮的奢華,而一些弔祭參與者不過將弔祭作為相互交際、相互聯繫的一種手段。

總而言之,東漢私人喪葬的弔祭活動已經滲入了當時社會關係諸多方血的因素,成為各種私人聯繫在喪葬活動中的表現。

尤其社會中追求奢侈風氣與弔祭活動的結合,使一些弔祭的參與者要藉助喪葬弔祭活動與喪主建立起密切的社會聯繫,這樣也就消弱了弔祭所具有的為喪主致哀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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