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出女方有艾滋病,医生没有向男方告知,导致男方感染,能不能告医院?

LoftyHer0


婚检女方有艾滋,医生没有向男方告知,导致男方感染。男方的身体受到了伤害,责任不在医院,而主要在女方。

首先,从法律层面,医生的做法并未违法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我国2006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法规42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医疗机构应将感染的情况告知本人,本人行为能力受限的,告知其监护人。(注:行为能力受限,指的是儿童及精神病患者,儿童监护人是其父母,精神病人监护人是其配偶、父母、子女等。)

条例39条还规定,未经本人及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艾滋病感染者的病历信息。

所以,婚检女方查出艾滋,医生应当告诉而且只能告诉女方。如果医生告诉男方,医生就违法了!女方可以告医生泄露了其私隐

从法律上,医生的做法合法,但是从情理上,似乎不太合乎情理。让大家难以接受

那么,不考虑法律因素,假设医生把女方感染艾滋的情况告知男方,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呢?

可以想象,男方大概率是要与女方分手!而且,可能导致女方感染艾滋的信息被传播。女方不但要受到疾病的伤害,其私隐被暴露,还需要承受更大的精神伤害!

虽然有些人感染艾滋与其自身未能洁身自好有关,但也有很多是无辜受害者;如果她的信息被暴露,不排除出现严重后果,比如说自杀、报复社会等等!

这样做也并非合适做法。

目前法制社会下,要求医生的行为必须合法。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好男女双方,医生需要更有智慧

请大家既不要站在医生的立场,又不站在婚检男女的立场,从旁观者的角度,想出一个最合适的办法。

笔者能想到的方式是,医生告诉女方,让女方主动与男方分手(分手理由女方可以笼统说身患重病,如果男方还不愿放弃,再交代自己是传染病)。而如果男方爱的太深,仍不愿分手,准备结婚之前,女方必须将感染艾滋的情况告诉男方,让男方冷静思考到底要不要结婚!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艾滋者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将感染情况及时告知有性关系者!否则,就是违法!

但是,全靠女方自觉,对男方来说,并不公平!如果女方执意不顾道德、不顾法律,不将自己患病的情况告诉男友,男方的身体健康又如何来保障呢?

在现有法规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做事必须合法的前提下,笔者的建议是:

1、要提醒女方将自己患病的信息隐晦透漏给男方。

2、还要提醒男方:女方健康状况法律规定只能告诉女方本人,结婚前,请您务必向女方问清,否则结婚后有可能后悔!一定要问清楚了!

医生再三提醒男方,问清女方健康情况!这样,我认为除非男方脑子反应特慢,都会想到女方有问题了!


王成大夫


我和我老婆认识四五年了,我们2017年8月份领的结婚证,当时也有去医院体检,体检结束后医生什么也没说,当年12月份举办的酒席,2018年春节怀孕了,怀孕体检检查出来艾滋病,当时我懵了,随后我在医院也做了抽血检查,结果没出来的那几天我心里紧张的很厉害,结果出来后是阴,也就是没有被传染,心里的一块石头落地了和她一起回她老家四川,到了本地的疾控中心才知道,原来她有这个病九年了,当时心里真的很气!可是怀的双胞胎,当时又不知道怎么选择,随后在四川又做了一次抽血检查,结果还是阴,医生说你们在一起四五年没被传染,基本上排除了! 接下来又是对孩子的选择,还有对她的选择,是离她而去,还是留下来!孩子是留还是打掉,纠结了好久,担心孩子出生后被感染了,我就作孽了!咨询了很多医生,又在网上看了很多案件

对艾滋母婴阻断技术有了大概的了解,成功率百分之九十多,最后决定留下俩个孩子,医院里医生了解后,当听到我说当初想打掉孩子的时候,医生问我为什么,我说怕作孽,医生说,现在科学发达了。9月12日,怀了七个半月的俩个宝宝出生了,出生三斤,及时做了阻断治疗,奶粉喂养,四十多天的时候做了第一次抽血检查,结果是阴,当时心里真的五味俱全,没人理解我当时的心里感受,三个月孩子又做了第二次抽血检查,结果还是阴,医生说,第一次阴排除了百分之六十,第二次阴,排除了百分之八十,马上六个月了,过几天去做第三次检查, 下来我和我老婆的关系真的回不到以前了,现在几乎不和她做爱了,只是为了孩子,在维持着没有爱的婚姻!


公益志愿者x


告肯定可以告,但可以明确告诉你法院不会支持,也不会胜诉。反倒是医生如果向未感染艾滋病的男配偶透露实情,被患有艾滋病的女方告上法庭的话,不仅工作会丢,还有可能要赔偿费用。

别觉得我在说笑,因为这事情,在我们医务界发生过,只不过另一方还没有感染,偶然得知这个事实。为什么未感染一方告医生没用,而感染一方告医生向他人透露实情,就会有严重后果,这是因为下面这条法律。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婚检之时,一般男方双方并没有领证,也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两人什么关系都不是,所以婚检医生无权向未感染一方透露实情(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只需要向感染一方交待,后期再把信息上报省疾控中心。

事实上,很多婚检医生在拿到报告后,也并不是完全无动于衷(有朋友从事这方面工作),他们会根据情况,说一些有暗示的言论,或做一些有暗示行为,如果男方不明白,他们也就无能为力。

这样的法律,是为了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而设定的,但是不是真的有好的作用,我个人也并不认可,至少在婚检这块不认可。但法律如今摆在那里,任何一个人做到婚检医生的位置,都不会透露,除非拼着丢工作,赔钱的后果,相信也没有几个人能做到。

所以,各位在找对象的时候,还是多擦亮眼睛吧!


王医生谈精神病


可以告医院,去告呗,走马路上,有个大坑摔了一跤,都可以去告,这怎么不能告。只不过呢,法院不会理你,更不会受理。

艾滋病是一种性传染病,为啥这么恐怖呢,至今无特效药物,得了这个病就是等于活不久了,一般发病时间是1-7年吧。艾滋病人应该算是死的最惨的一种病之一了,因为他的罪魁祸首HIV病毒破坏人体的免疫细胞(T细胞),发病的时候T淋巴细胞被HIV病毒都消灭了,抵抗力异常的低下,各种机会感染,口腔长满霉菌,得个感冒都要死掉,各种乱七八糟肿瘤。据说,有一个人得了艾滋病康复了,只不过那个人是基因突变的。不过还好艾滋病不是空气传播,体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血液传播,其中呢性传播最多,尤其是男同性恋者之间。

哎呀说了这么多,艾滋病病人也是人,也有自己的权利,也有就业权,恋爱权,婚姻全,得艾滋病那是他的隐私,国家有法律规定不能歧视艾滋病病人,而且任何人不能宣传他人得了艾滋病。

重点来了哦,当一个人在医院查出来是艾滋病,医院的医生是没有权利告诉他是艾滋病的,需要上报给政府的疾控中心,然后再次抽病人的学送到疾控中心第二次检测,2次都是阳性的,那么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才会出面告知他是艾滋病人,记住了哦,不是医生告知的,医生没这么大权利,连病人本身都不是医生告诉他,得了艾滋病。如果医生用自己的身份随意宣传他人得艾滋病,那么很悲哀,领导要请他喝茶了,甚至让他回家种田,或者养猪。

所以呢,婚检查出来有艾滋病,医院只会给他再次抽血,血送到疾控中心,如果还是阳性,最后由疾控中心的人告知,所以如果真要告,记得把医院和政府疾控中心都告了,也好有个伴。

所以婚检是很重要滴,最后婚检结婚彼此的也要拿出来看看。


神经内科周阿聋


绝大多数人都是不懂装懂,自以为很正义,义正言辞的说瞎话!估计自己心里也没有个底! 给你们标准答案:婚检女方有HIV,医生只对女病人负责,所以只会告诉女方,至于女方是否主动向男方坦白,这是她自己的事!医生没有义务告诉男方!要说非得让男方有所警觉,那也只能很隐晦的告知,有些问题,至于什么问题,希望你们夫妻双方回家开诚布公! 欢迎爱钻牛角尖的来逼逼叨!


眼镜小虎牙


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我来说下,医院不能告诉其配偶,除非当事人同意主动告知,否则医院或者疾控中心透露给起配偶就是违法行为,因感染者故意隐瞒造成配偶感染的,其行为是感染者违法造成的故意传播性病罪,于医院没有任何关系,这件事上医院是没有任何责任的,不要拿配偶的健康权知情权来说事,造成配偶感染的是其伴侣不是医院,所以要明确主体!


遇见28370597


兴趣使然,专门查了下这个案例,过程中男方心太大。婚检完,女方被告知疑似艾滋病,然后女方跑回娘家待了20天,在男方一再询问下,女方告知了自己的检查结果。因为医生说,最快一周,最迟一个月出结果。然后一个月后没出结果,他们俩就以为没事了,于是就愉快的发生了性关系。3个月后,医院这边出了确诊报告,说确定是艾滋病,然而已经太迟了...他认为这个确诊报告来得太迟医院应该担责。疑似艾滋,确诊报告都没下来就敢搞,真的是心大!


喦凬厸


告,为什么不告,本可以避免的事情,因为所谓的保护患者隐私而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结果当然有人要对此负责,一定去告,坚决要告,但告医院没有用,医院是执行制度的部门,医生是执行制度的人员,真正应该告的,是不合理的制度本身。

究竟应该告谁?

这样的事,发生在任何一个人身上都是无法接受的,作为医生我也很同情你的遭遇,但同时你要清楚的是给你做婚检的机构和医生只是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事。之所以医生和医院不告知婚检双方艾滋病检测结果,是因为根据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病人的隐私,医生只能告诉病人自己疑似艾滋病的结果,同时规定中也指明了作为艾滋病病毒疑似携带者有义务将检测结果告知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可能染病的人。但现实中的婚检人,当然存在出于自己的考虑没有将这个结果告知可能染病的配偶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情况,即使医生和医疗机构可以预见,但碍于我国目前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是没有办法做出改变的。

如果医生私自告诉了患者的配偶那么医生就违反了国家的规定,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可能一个出于好意的提醒,就会影响到了一个医生的整个职业生涯,毕竟违反国家规定和法律的事情,医生是真的不敢干,而且也无法承受这样后果。

如果想要医生或者医疗机构做出改变,最根本的还要国家的管理规定做出改变,我也觉得目前的规定只是保证了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但由于艾滋病特殊的传染特点,忽视了婚检的另一方配偶的利益,既然婚检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为遗传导致的无法挽回的疾病负担,查出了艾滋病为什么又不通报给双方呢?使用这样没有任何约束的方式去告知艾滋病疑似患者应该自行告知配偶,真的很难做到,起码有些人不会这么做的。

所以,我觉得应该告的不是医院,是制度,是制定制度的人,只有制度改变了这样的悲剧才不会再现。


我说精神


当然可以,毋庸置疑!

我国为何要求和鼓励婚检?就是要保证夫妻双方的基本知情权,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

如果按照正规的婚检流程,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检查出了身体健康问题,另外一方肯定会知道结果,因为医生会要求夫妻双方一起来听取有问题的检查结果。

就算因为什么其他原因,导致了只有女方知道病情,而男方不知情,最终导致男方因此感染,男方完全可以起诉医院。

因为根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规定,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决定。

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院意见时,应耐心、细致讲解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首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因此提问者提出的问题要么是凭空捏造,要么就是婚检医师行为过失,如果是后者,那就是医师违反了婚前保健规范,自然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起诉,这道理就跟开车闯红灯属于违规行为一样简单明了,无可厚非!


西一安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文件,《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3月1日施行。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按照这条规定,医生不能把女方患有艾滋病的事告诉男方。

如果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艾滋病,责任在女方。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所以男方感染艾滋病是女方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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