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控】十四條,哪條都不能犯!

2月8日

重慶市公檢法司聯合印發的

《關於依法嚴懲

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通告》

(以下簡稱《通告》)

明確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將依法嚴懲違法犯罪行為


今(10)日

重慶市政府新聞辦舉行

重慶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新聞發佈會(第十六場)

重慶市檢察院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李建超

對《通告》進行了解讀


【依法防控】十四條,哪條都不能犯!

李建超通報相關情況


確診、疑似病例不服從防控管理

或將構成違法犯罪


《通告》指出,確診、疑似病例,以及來自病毒感染高發地區和密切接觸者不服從防控管理,可能造成病毒傳播的嚴重後果。這些人員違反規定,拒絕執行防控措施,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故意傳播病毒,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不特定多數人感染嚴重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則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確診或疑似病例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實踐中,我們將結合是否故意傳播,是否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風險隱患等具體情況、情節,依法甄別違法與犯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做到既依法從嚴打擊,又不人為拔高定性。”李建超說。


“傷醫”、造假、毀壞醫療衛生財物

依法從重處罰


李建超表示,廣大醫務人員奮戰在防控疫情的最前線,面臨著巨大的壓力風險,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切實保障他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安全。根據刑法及相關規定,“傷醫”行為可能構成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誹謗罪


在防控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醫療衛生等疫情防控機構財物情節嚴重、在醫療衛生等疫情防控機構起鬨鬧事,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或公共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從重處罰。


故意損毀醫療衛生等疫情防控機構財物,達到追訴標準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製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將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製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以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散佈疫情虛假信息

截留、強取疫情防控物資將定罪處罰


李建超提到,當前,一些不法分子,出於各種目的故意編造、散佈虛假信息,製造社會恐慌,甚至存在一些別有用心的破壞分子,藉機製造、傳播謠言,企圖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對此,將依法嚴厲打擊,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以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定罪處罰。


【依法防控】十四條,哪條都不能犯!


疫情防控物資是當前形勢下的稀缺資源,也是打贏這場疫情防控戰的重要物質保障。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實施的騙取、截留、強取、強佔、強用或者盜竊疫情防控防控物資,都不能為社會和大眾容忍,更不被法律容許。


以上行為將構成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聚眾哄搶罪、侵佔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或者其他相關犯罪。此外,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情節嚴重的,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同時,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疫情用品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

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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