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匯】阻擊疫情,依法及時追究“逾矩者”法律之責

【法學匯】阻擊疫情,依法及時追究“逾矩者”法律之責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王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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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國範圍開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在法治的框架下深入進行。我國現行法律制度體系中關於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等。在疫情防控戰役中,疫情信息的客觀、真實以及及時報送、報告和公開對科學決策疫情應對措施,保障社會知情權,有效調動公眾積極參與,提高疫情防控效果至關重要。依法追究隱瞞、謊報疫情,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擴散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助於確保法律實施效果,為最終戰勝疫情提供法治力量。


目前,全國範圍開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在法治的框架下深入進行。我國現行法律制度體系中關於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等。依法追究隱瞞、謊報疫情,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擴散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助於確保法律實施效果,為最終戰勝疫情提供法治力量。


及時、客觀、真實報送、報告疫情信息,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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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戰役中,疫情信息的客觀、真實以及及時報送、報告和公開對科學決策疫情應對措施,保障社會知情權,有效調動公眾積極參與,對提高疫情防控效果至關重要。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傳染病防治法均明確規定,地方各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等專業機構、監測網點、信息報告員等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和報告傳染病等突發事件信息。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傳染病疫情。違反法律規定的,分別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 行政責任。(1)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行政責任。地方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違反規定,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佈虛假信息,造成後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專業機構的行政責任。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專業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3)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的行政責任。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中直接負責疫情報送、報告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於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負有責任,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對於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專業機構中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


(4)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二)刑事責任。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依法受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傳染病防治職責的公務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佈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根據刑法第409條規定,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地方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中其他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則可以按照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依法採取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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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政府決定,可以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有關單位和個人也負有諸多法定義務,不依法履行的,均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1)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行政責任。地方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或者未按規定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後果的,例如,發現有傳染病傳播或流行的可能,應當採取措施而不採取措施;對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措施而未採取措施等等違法行為,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


(2)疾病預防控制等專業機構的行政責任。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


(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公務人員、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與疫情預防和控制有關的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依法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4)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責任。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配合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二)刑事責任。違反法律規定,未及時採取措施導致傳染病疫情擴散的,有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類和危害公共衛生類犯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包括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造成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公共衛生類犯罪包括:(1)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例如,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等等。(2)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後果嚴重的。(3)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等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和逃避動植物檢疫罪。


(三)民事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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