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不力被警告的市卫健委书记,曾获抗击“非典”二等功

2月9日,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26人因防控失职被点名通报。其中,呼和浩特市卫健委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不力,呼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云文清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呼市卫健委主任冯小红被免职,呼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王兴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据悉,云文清曾获呼市劳动模范,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呼市抗击“非典”二等功等荣誉称号。

防疫不力被警告的市卫健委书记,曾获抗击“非典”二等功

云文清

曾获劳动模范、抗击“非典”二等功等荣誉称号

据官网简历显示,云文清,蒙古族,1963年6月出生,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1986年11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内蒙古医学院医学系医学专业毕业,医学学士,内蒙古党校研究生。

云文清历任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质检科科长、医务科科长;呼和浩特市中蒙医院院长。曾获呼市劳动模范,呼市抗击“非典”二等功,2005年获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2007年获“全国优秀中医医院院长”荣誉称号。


对呼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严重问题负主要责任,卫健委三领导被处分

2月9日深夜,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26人因防控失职被点名通报。呼市卫健委三位领导均受到了处分。

据通报,呼市卫健委作为全市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疫情防控的严峻性认识不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部署不力,统筹协调不全面,工作举措落实不到位,防控部署不严不细不实,在管理上存在漏洞,重大事项请示汇报不及时, 对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赛罕区第二医院等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中出现的严重问题负主要责任,给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和被动局面。

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同意,给予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云文清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冯小红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给予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王兴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患者带病辗转就诊,呼市第一医院和赛罕区第二医院领导被处分

新冠肺炎患者林某某在确诊前,曾因发热于1月25日至31日期间,先后多次赴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和赛罕区第二医院就诊,两家医院接诊医生每次均询问林某某是否有武汉旅居史,林某某回答曾去过沈阳。接诊医生对于林某某的发热症状及肺部感染情况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未彻底查明其病因的情况下,均以普通呼吸道感染或肺炎予以检查治疗,致使林某某在携带病毒状态下7天内反复辗转就诊,未得到及时收治。

期间,林某某与多人外出聚餐、密切接触,导致其中1人被确诊感染,多名医护人员和密切接触者被隔离,造成了疫情的扩散和严重的社会影响。

通报称,呼市第一医院、赛罕区第二医院履行防控责任不力,相关防控措施落实不严、不细、不实,发热病症诊疗不规范,呼市第一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李恒善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呼市卫健委党组成员职务;呼市第一医院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王志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呼市第一医院副院长杨海平(非中共党员、聘任制)被给予记过处分,被解聘副院长。

赛罕区第二医院院长李燕被给予批评教育;给予赛罕区第二医院副院长闫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呼市第一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副主任马国栋及3名医生、赛罕区第二医院接诊医生被责成医院党委严肃处理。


对疫情防控重大事项报告避重就轻,呼市第二医院领导被处分

1月25日,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曾某,与其父母一同由新城区疾控中心救护车送至市第二医院就诊。1月28日,曾某的父母被确诊,并被转至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进行治疗,曾某则继续在呼市第二医院住院观察。

期间,曾某两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后经专家会诊,可解除医院医学观察。呼市第二医院在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防控指挥部请示报告的情况下,于1月30日自行决定解除曾某的医院医学观察,改为居家隔离留观。在决定曾某出院居家留观后,呼市第二医院未及时与曾某居住地的疾控中心进行对接,而是要求曾某个人与疾控中心联系救护车,在救护车未到达医院的情况下,曾某独自在病房、门诊大厅、医院门口警卫处等待,导致曾某近4个小时未得到有效管控。

调查中还发现呼和浩特市二医院未能严格落实市委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的重大事项存在报告不及时、避重就轻等问题。

通报称,呼市第二医院党总支副书记、院长李桂梅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呼市第二医院副院长王彩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院长职务。


(资料来源: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呼和浩特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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