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戰“疫”:莫因心懷“僥倖”而“任性”

中新社北京2月9日電 題:依法戰“疫”:莫因心懷“僥倖”而“任性”

中新社記者 張素

一則新冠肺炎患者因隱瞞病情失去最佳治療機會而去世的消息,9日引起廣泛關注。

64歲的患者劉某某,1月17日從武漢市返回河北省邢臺市內丘縣。但在邢臺市人民醫院、內丘縣中醫院就診期間,劉某某及其家人一直堅持否認其武漢市居住史,直到2月6日經醫護人員反覆追問方才承認。劉某某7日被確診為新冠肺炎,8日經搶救無效死亡。

需指出的是,邢臺市及內丘縣已排查出包括醫護人員在內的密切接觸人員77人。此前,內丘縣公安機關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該患者立案偵查。

在對逝者表示哀悼的同時,不少網友也感嘆“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疫情暴發以來,患者隱瞞接觸史的案例已有不少。山東濰坊某患者刻意隱瞞旅行史和接觸史,致68名醫護人員被隔離;陝西一對公婆隱瞞湖北旅居史,導致懷有8個月身孕的兒媳感染。有評論稱,舉國上下全力抗擊疫情時,隱瞞接觸史於情於理不通,於法於規不容。

法規方面,2003年“非典”期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曾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第一條就用兩款明確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法律依據。

具體來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兩罪量刑差別巨大。前者是重罪,只要構成犯罪,量刑就在3至10年之間,最高可判處死刑。後者相對刑罰較輕,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國公安部刑事偵查局7日發佈消息稱,超過20名患者因為故意隱瞞病例,導致多名人員感染和隔離。各地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這20餘名患者分別立案偵查。一些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引導偵查取證。

在中國司法機關及時回應關切、依法戰“疫”的同時,法律專家也對上述立案罪名提出進一步見解。

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主任佟麗華指出,適用具體罪名時應重點考慮四個因素:患者病情嚴重程度、行為發生時間、患者是否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具體的犯罪手段。當前仍處於疫情肆虐特殊時期,司法機關為最大限度避免疫情擴散,對大多數案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顯然取得了最大的社會警示效果。但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要嚴把罪與非罪的界限,“堅守法律底線,維護法治權威”。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法定最高刑確為死刑,但需滿足故意傳播,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的條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表示,刑罰在適用時會考量個案情形,考慮感染者、被感染者、病毒傳播者等各方面情況。

近期,上海、西安等地相繼提出,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還將被列入“社會信用失信名單”受到懲處。

在理解民眾對於被立案偵查的患者及其家人“可憐可恨”心情的同時,法律專家也提醒民眾不可“任性”行事,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等活動均違法。在法律準繩面前,任何人都不可“僥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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