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區房東及廣大租客、房客的告知書


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增強全區房東及廣大租客、房客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的自覺性,現就防疫期間拒絕如實提供信息、擅自出租導致疫情傳播或拒絕接受隔離、傳播疾病等行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告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房東要全面排查和核實租戶人員信息,如有從湖北地區或溫州地區來的租戶的,應及時上報村、居委會,引導督促疫情地區人員在疫情解除前不得返寧,嚴控湖北、溫州等重點地區的新租客、房客入住。各租客、房客要如實報告個人及隨行人員的健康狀況,做好流動人口申報登記,積極配合屬地街道、村社落實相應管控措施,做好個人防護。來自或去過湖北、溫州等疫情重點區域的租客、房客,已經返回的,應嚴格落實14天居家觀察隔離措施。

二、不配合疫情排查登記、隱瞞到過疫情嚴重地區或與確診、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員密切接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處以行政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不服從居家醫學觀察或觀察期內擅自出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處以行政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四、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證件種類和號碼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在疫情防控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如抗拒隔離、以暴力方式逃避隔離等,可能涉嫌妨害公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七、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可判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八、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故意傳播疾病,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望廣大房東和租客、房客嚴格遵守,相互告知,相互監督。


雨 花 臺 區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防 控 工 作 指 揮 部 辦 公 室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

南京市雨花臺區司法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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