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擅自加價收電費將最高被罰200萬!大亞灣業主&租客,你家電費交多少?

小区物业擅自加价收电费将最高被罚200万!大亚湾业主&租客,你家电费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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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政府要採取雷霆行動治理轉供電環節中間商賺差價現象。9月20日,廣東省清理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召開。昨日從市發展和改革局獲悉,惠州當天就部署開展專項清理規範行動,落實省清理規範電網企業壟斷性服務收費項目和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行為,打通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最後一公里”。這意味著,以後,物業等轉供電主體再也不能向商業綜合體、寫字樓、小區臨街商鋪、產業園等租戶加價收取轉供電費,0.76元一度電就必須按這一標準收取,再不能加價按1.2元、1.3元等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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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價

我省今年已連續3次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

電價關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一般工商業電價主要涉及中小企業。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改善營商環境,助力中小企業發展,今年的4月、5月、7月分別下發通知,連續3次降低全省各地一般工商業電價,至今合計降價標準達8.19分(深圳市情況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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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一般工商業電價目前實行峰谷電價,根據用電類別分3檔進行收費,經3次降價後,從7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業電價低谷價最低約為0.34元/度 (不含各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下同),高峰價最高約為1.2元/度。

2

現狀

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致降價紅利被截留

然而,在本地門戶網站和部門網站上,對於轉供電電價高的投訴並不鮮見。“一度電真的只要幾毛錢嗎?交習慣高價電費,我都分不清了。”市民何先生租了某小區的臨街商鋪,一直以來電費都是由物業代收,電費都是1.5元/度,得知今年已連續降了3次電價,他直言並沒有感受到降價的優惠。黃女士在江北某商場租了一個鋪位,電價也是按1.3元/度來交,“沒感受有降價啊。”

“目前來看,實行抄表到戶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已經享受到了降價紅利,但為數不少的轉供電終端用戶還沒有。”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管理科負責人說,當前,惠州與其他城市一樣,在轉供電環節存不合理加價的現象。

據介紹,由於轉供電存在公共分攤和損耗如變損、線損等,轉供電主體如物業企業往往直接將分攤、損耗加到電價裡來收費,導致降價政策被截留,未能全部傳導到終端廣大中小微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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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轉供電主體可在兩種收費模式中二選一

為了讓廣大工商業企業真正獲得降低電價的實惠,根據國家發改委規定,8月中旬,省發改委印發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清理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8〕375號),明確了電網企業要主動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用電戶儘快實現直接供電,具體改造的條件及細節,企業可向當地供電局諮詢瞭解。

而不具備直接供電條件,繼續實行轉供電的,在2018年11月1日前,轉供電主體要完成對現行電費收費方式的調整,要確保今年以來的降價優惠全部等額傳導給終端用戶,不得截留降價政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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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管理科負責人稱,調整現行轉供電收費方式有兩種模式,“一種比較徹底,即轉供電主體按政府公佈的電價標準向終端租戶收取電費,不得在電費上加收其它費用。”

他稱,因為轉供電企業既然已經向租戶等收取了租金、物業費、管理費等,那麼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等作為提供租賃服務或物業服務的成本,與其他的人工成本、管理成本一樣,應該計入轉供電企業的總體成本之中,不得再獨立出來向租戶另外收取。

另一種模式是針對部分轉供電主體確實存在分攤電量大,而租金等難以提高等情況,政策規定轉供電主體經與終端用戶協商,可採用電量分攤的方式,也就是說抄表多少就代收多少,不得直接加價,公攤和損耗通過用電量分攤,例如公攤和損耗電費是200元,200元除以省規定一般工商業(不滿1千伏)電價標準0.8165元/度的標準,即245度電,向所有商戶進行分攤。

但這種分攤有三個前提條件,一是應分攤電量,不得提高終端用戶的電價標準;二是轉供電主體向各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總和不得高於其向電網企業繳交的電費;三是轉供電主體應定期公佈電費發票、分攤電量清單等資料,接受用戶的監督。如果轉供電主體做不到這種模式規定的條件,就要執行前一種模式。

“直白的說,就是轉供電主體不能在收取電費這一環節上牟利,因為電價政策國家有嚴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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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

違法最高罰200萬元並納入信用平臺

9月20日,廣東省清理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召開,“這個會議就傳達了一件事,此次清理規範轉供電環節加價工作,是國務院降低廣大中小微企業用電成本的重要舉措,從國家到省到地市都高度重視。”價格管理科負責人稱,會後,該局馬上部署開展專項檢查,對於在2018年11月1日前,轉供電主體要完成對現行電費收費方式的調整。

他稱,轉供電主體在轉供電環節加收電價及電費的價格行為,違反了375號文和《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於《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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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況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同時,對於違規加價、不執行電價政策等失信行為,將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對外公佈。

他稱,惠州要求轉供電主體定期向全體終端企業公佈其向電網企業繳交電費的發票憑證複印件,及同期各分表電量及電費分攤清單,接受終端企業的監督。發現違規行為,轉供電終端用戶可撥打12358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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