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③ 這些行為可能面臨的“罪”與“罰”

在當前全國上下齊心協力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卻有違法犯罪行為滋生。有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疫情防控工作的,有編造虛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網上散佈的,有生產偽劣口罩並假冒他人商標進行銷售的,有在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的……在疫情防控中,這些行為已涉嫌違法犯罪。

案例一: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疫情防控工作,可構成妨害公務罪。

張某(化名)年前從湖北返鄉回家過年,當地派出所民警去張某家開展疫情防控宣傳勸解工作時,張某拒不配合,多次對民警進行辱罵,持菜刀將民警趕出家門、追砍民警,後被民警當場制服。

釋法:張某明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職務,卻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案例二:編造虛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網上散佈,可構成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近日,網民關某(化名)發帖稱,自己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前往人員密集場所,意圖傳染給他人。警方將關某抓獲後發現,關某未感染病毒,身體健康。關某是出於惡作劇心態編造散佈了虛假信息。目前,關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釋法:關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並在網上故意傳播,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涉嫌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案例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出售防疫口罩等醫療物資等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涉嫌犯詐騙罪。

近日,劉某(化名)在QQ群發佈消息,稱“大量存貨口罩,有需要的老闆歡迎諮詢”,有網友諮詢便自稱有大量N95型號口罩,可批發出貨。其通過網絡虛假銷售口罩詐騙6單,合計7311元。現劉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釋法: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劉某趁疫情形勢嚴峻、群眾對口罩等防護用品需求量大的情形,以出售口罩為名,行詐騙財產之實,其行為涉嫌構成詐騙罪。

案例四:生產偽劣口罩並假冒他人商標進行銷售,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2月2日下午,上海浦東公安分局滬東新村派出所接到線索舉報,轄區內有人在銷售假冒口罩。3日下午,民警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王某、聶某二人,並通過現場搜查,在王某的車內當場查獲假冒偽劣醫用一次性口罩300餘隻。2月4日,民警根據線索,在閔行區浦江鎮等多地將犯罪嫌疑人程某等5人抓獲。目前,程某、王某、聶某等7人已被浦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釋法: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並假冒他人商標品牌進行銷售的,銷售額滿五萬元,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實施上述行為的,還將依法從重處罰。此外,根據相關規定,醫用防護口罩屬於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醫用防護口罩需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經營者應進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生產、銷售不具有防護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口罩,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例五:對於哄抬物價行為,可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1月28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在巡查中發現,上海聯家超市有限公司家樂福徐匯店銷售的精選生菜、小白菜、雞毛菜、菠菜等15個品種蔬菜,在進貨價格無明顯浮動情況下,多次調高銷售價格,漲價幅度大、品種多,其中生菜、小白菜、雞毛菜的漲幅分別為692%、405%、330%。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擬作出罰款200萬元的行政處罰。

釋法:根據價格法等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在疫情防控的當下,部分不良商家趁機對居民生活必需品等進行多次漲價,且漲幅過高,明顯具有牟取暴利的主觀故意,造成市場秩序混亂等不利後果,構成哄抬價格行為。針對經營者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為,可以根據具體違法情節和嚴重程度,處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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