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國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可以做出承諾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與我國簽訂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我國可以向簽訂國申請刑事司法協助的,那麼向外國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可不可以做出承諾的?

廣東中澤律師事務所趙芳律師作出解釋

向外國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可以做出承諾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請求國就執行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提出附加條件,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作出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第十一條 被請求國就執行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提出附加條件,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作出承諾。被請求國明確表示對外聯繫機關作出的承諾充分有效的,也可以由對外聯繫機關作出承諾。對於限制追訴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於量刑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在對涉案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時,有關機關應當受所作出的承諾的約束。


向外國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可以做出承諾嗎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向外國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可以做出承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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