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區的保安不讓非本小區的人進入,有法律依據嗎?

江南槓協首席槓精


特殊時期特殊對待,,,更何況正常時期外來人員進入小區也要驗明身份的,為了小區的安全,沒毛病。


阿君9789920012563


法律上並沒有禁止居民出入其他小區,但一般來說,某某小區屬於該小區居民的私人空間,保安為了便於管理,還是不允許外來人員隨便進入小區的。這就好比你自己家一樣,法律並沒有規定說某某某不能到你家,但他到你家必需得經過你的同意。

我也當過保安,管過工廠,也管過小區。在以前管小區時,外來人員如果需要進入小區,我們都是讓他先聯繫業主,業主同意後,再讓他登記身份信息,我們核實後才放他進來的。而業主有時候也會主動和我們說,什麼時候有某某某來拜訪他,請我們到時候核實放行。等他來了,我們核實他的身份後直接讓他登記放行就得了。

至於一些送水的,送外賣的,送快件的,到了小區門口他們會主動打電話聯繫收件人的,業主要麼是自己出來拿,要麼是讓他們先放在我們保安值班室,要麼是電話通知我們放他們進去。我們照辦就是了。


血染戰旗紅


前面40個回答的人幾乎都說沒法律依據……我不得不插句口說說幾句:

1、小區保安沒絕對的不讓非小區人進入。

保安本身也非本小區業主,他本人能進入嗎?黨政司法等國家執法人員可進入嗎?消防車、救護車能進入嗎?

2、小區外的人是可進入,但你進入的目的你需要說清楚吧?探親、訪友、散心、踩點、想偷東西……你總得有個合理的理由,保安才放你進去吧,不然,保安如何保一方平安?

3、好了,你是與小區的業主無任何關係的,你只是想隨便走走或使用一下小區裡面的公共服務設施,如踩一下草地,享受一下免費游泳、遊戲、網球或其他健身器材,或觀賞一下小區湖中的黑天鵝,採摘一下里面果樹的果實、或乘坐裡面免費的交通車(如廣州祈福新村就有上述等免費福利)……你覺得你理所當然的可以隨便進入嗎?你進公園,或許都要買門票呢。

4、物業法對私有物業、共有物業是有一些規定的。涉及到權益的保護。

5、《物權法》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6、保安是什麼?是業主聘請過來管理自己物業的人員,可以據業主授權管理共有物業。因此,保安不讓你進,有法律依據了吧?


——如果覺得我不是多嘴回答,就點個贊。。。。


皇家師爺


題主在這裡又犯了一個錯誤,也是很多小區裡的人的一個根本性的認識問題,那就是小區裡的規矩究竟應該由誰制定?誰才是小區裡的主人?保安在居民小區裡應該聽誰的,執行誰的命令?

這裡不講法律依據,只說區規民約。

居民小區屬於業主自治性質的城市基本結構單元。保安屬於物業公司的員工,執行的是物業公司的規章要求。但是,小區裡應該對出入人員採取哪些方面的管理辦法或者限制辦法,這個規矩是絕對不能由物業公司的人說了算的,這個規矩的制定權,或者就叫做“主權”吧,是應該牢牢的把握在小區業主手中的。而小區業主的意見,訴求,要求,又需要通過成立小區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牽頭起草小區裡的各種涉及到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涉及到物業公司的部分,就交由物業公司來執行。

如果小區裡連規章制度的制定都由物業公司來制定了,那麼,就相當於一個家庭裡的家規,是由這個家庭的保姆來制定。對於一個家庭來說,是覺得不可思議的事。同樣的,相當於“小區保姆”的物業公司,如果給小區居民制定規矩,那就是本末倒置了。即使是物業服務公司提出建議,拿出草案,也是需要業委會審核完善補充,再提交業方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

但是話又說回來了,小區那有那麼多的能力、有本事的人,但卻發展到了不願意給小區制定規矩,或者沒有能力給小區立規定矩,

卻把規矩的制定權拱手讓給了物業公司,那又能怪誰呢?


銳眼說小區


居民小區的保安不讓非小區的人進入,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法律規定非小區的人或者陌生人可以進入小區,物業公司為了保障小區的安全一般都是不讓陌生人隨意進入的。

物業公司保安面對非小區的人進入小區有時真有一些為難,不讓陌生人進吧,業主會找物業公司的麻煩,甚至威脅不交物業費,什麼人都讓進吧,小區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小區出現安全問題,物業公司要擔責,業主要拒交物業管理費。保安不讓非小區的人能不能進入小區必須經過業主委員會表決通過,絕大多數業主同意時保安有權禁止非小區的人進入,畢竟物業公司是服務業主的,那麼非小區的人如親戚、裝修維修人員非要進去保安怎樣做才合理呢?

現在的很多小區在面對外人進入小區,一般採取身份證登記進入,裝修人員辦理出入證進出,而且一些小區採取押身份證、出入證甚至押金進入小區,出來的時候再返還,這無疑也是一種管理外來人員進出小區的好辦法。凡事有利有弊,有些人打著幌子進去,究竟是是幹什麼,保安也不可能跟蹤,即使有身份證,如果是壞人,身份證都是假的,防不勝防。其實最好的方式讓非小區的人通過打電話讓業主出來確認接進去才是放心的。


舞動人生124


物業公司就是很奇葩的存在,物業的清潔是外包給清潔公司,保安也是外包給保安公司,電梯維保和電工也是外包。剩下就是一些接電話和收錢的物業員工。

這些物業為了管理方便和節約成本,大多數都搞封閉小區管理,大面積的封閉小區這個是違法國務院文件的,但是作為物業的上級領導街道辦的領導一般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建議每一棟或兩棟設一個保安亭才是合理的,不能十幾棟圈起來封閉。

大面積封閉小區,損害了市民的鄰地通行權,也阻礙了城市通行效率。

個人認為可以取消物業,讓小區真正自治。業委會可以自己請保安,清潔,電梯,水暖電等公司外掛服務


虎虎虎00000


以我的經驗來看,肯定沒有法律依據,但有物業公司制定的管理規定,也是對小區強化治安管理的一項手段和措施。在執行的過程中,有些小區保安為了不被物業公司或居民家發生盜竊案後,採取的一種非常規性管理措施,只允許本小區居民進入,外人一律擋在門外,導致了很多到小區找人或辦事人的不便。

小區天天人來人往的,保不齊有魚龍混雜之人混入,幹些雞鳴狗盜之事。在實際的生活中,居民家中因小區管理不善,保安24小時巡邏管控不到位,竊賊偷盜或傷人案件時有發生,也使小區管理屢屢受到詬病和投訴。小區加強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無可厚非,但在管理方面可否人性化一點、變通一下。例如,在外人進入小區辦事時,可以電話先聯繫居民是否在家,再將身份證登記好,包括時間、拜訪居民姓名、居住樓號,預計時間,可放之入內;對於送外賣或其它辦事人員一律照此辦理。在外人離開小區時,到保安室銷號,證明已離開,每天如此往復,有證可查。同時,加強小區內保安巡邏密度和監控室的作用,不應電腦在監控,人在玩手機或看手機,應有一人專門調對可旋轉式攝像頭定期巡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處理。

至於說,取消物業一事,純屬逗樂一說。以國人目前的素質,小區自治只是個笑話,大家聽聽就算了,沒有物業的小區,要不是政府部門的環衛局天天安排人員清倒垃圾,估計家家門都出不來了。

接受反駁,請指教,我們共同討論採取什麼措施把小區建設得更好。


黎濤微世界我在等著你


居民小區的保安不讓非小區的人進入,是個假議題,小區不是世外桃源,搬家、外賣、快遞、親朋好友拜訪等等總要有非小區的人出入。

但是,封閉管理的小區,物業服務內容中有保安,保安就有權力有義務對出入小區的人員車輛進行管理。權力來源於業主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授權,義務是物業公司履行合同的要求。

當然,物業服務中有保安服務的,保安不可能不讓非小區人員出入,而是不讓非小區人員隨意出入。租房戶要有租房合同,居住人員應該登記;搬家送快遞,串親訪友要有業主同意,並對進入人員進行身份登記。


喀晨


先看小區道路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小區內的通道,一般而言歸全體業主所有,依據物權的一般原理,只有小區業主對小區內的道路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小區內通路對不對外開放,決定權在小區業主。

  業主與物業的關係物業只是小區業主請來的管家,只能依據業主的決定對小區的通路進行管理(一般以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為準),如果沒有業主的決定,物業一般是不能擅自決定對小區通路的管理權限的。

  小區道路是否應當開放使用從以上兩點我們明白了小區通路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情況。即小區道路是否開放決定權在業主手中。但是也有例外,那就是相鄰關係的問題。如果小區通路是歷史上形成的,供周邊居民長期使用的通路,一般而言應當保持該通路的原狀。其次,如果小區內的通路是周邊居民的唯一通道或是使用其他通道過於不便時,可以要求該小區開放小區通路。再次,如果該小區通路涉及公共利益,可以請求政府部分要求小區開放小區通路供公眾使用。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疫情就是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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