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員工遲到、扣部門主管的工資,合理嗎,有何依據?求專業人士告知,謝謝?

Dream Lau


個人看法,我們單位是沒有這種制度的,並且也沒看過到這種規定,可能是企業自己的制度文化吧


一個人的星光15


我不是專業人士,但也打過很多年工。記得以前在一個物業公司上班時就有這樣的制度規定,部門員工遲到一次罰50,扣部門主管50。記得那時我們主管剛來,有同事遲到了,我們主管主動扣100,不要下屬出。但主管又有新的規定,以後誰遲到誰就主動幫主管出,從那以後就沒有人再遲到過了。好的公司就要有好的規章制度,才有好的工作效率,由此可見上班遲到,罰員工扣主管錢也不是什麼壞事,但也要做獎罰分明才得。


南寧鎖匠黃師傅


今天受邀回答這個問題啊,首先這個問題呢,我覺得在中國的國情啊,國情下,無論是私企國企,都會存在這種問題吧,這也算公司的規章制度,可以說是合理不合法,法律上不可能有這種規定,每個公司情況不一樣嗯,公司旗下員工素質也參差不齊,所以說沒辦法,一一去要求,即便要求了,他也未必能做,所以為了達到公司的考核目的,不得不向上一級領導或主管去施壓,有些員工就是這樣,如果你簡單的跟她說了一遍,也許不太重視,反而是他的上一級領導跟他說完,他會覺得臉面上,或者在經濟上的制裁會對他會對他起作用,員工犯錯部門主管有連帶責任,所以罰款不是主要目的,是讓部門主管更加用心去管理自己手下的員工,規範企業規章制度,完善職務職責。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制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假休息,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工單位提出,通過協商與修改完善,用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絕對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理論上扣除績效工資的規章制度,必須經法定程序制定,而且需要將該制度充分告知員工,能對員工產生效力。

實施方面,公司若要扣除,應當有舉證責任及公司應提出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





幸福老李的生活


扣部門主管的錢,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我們單位過去也這樣,單位規定早上8點上班,每天都有好多輔助單位員工8點以後稀稀拉拉走進大門,影響很壞。單位勞動制度是,遲到一次罰款20元,貌似作用不大,經常遲到的“慣犯”們並不在乎!部門主管們也不當回事!

為有效管理勞動紀律,徹底杜絕員工遲到問題,單位也推出了處罰部門主管的類似規定,員工遲到一次,扣20元,部門主管負有管理責任,扣10元,並在次日單位早會上由人力資源部公開通報。這招的確管用,第三天遲到現象就得到有效遏制!員工怕的不是罰款,真正讓他們顧忌的是因為自己的遲到,部門主管要連帶被罰款,而且主管還要被全單位通報批評。主管被通報批評,肯定會對遲到員工進行批評教育,員工的遲到問題也得到了根治。


蘆葦


[微笑]從理性的角度上分析是合理的,部門主管有部門主管的責任。以此類推,各行其職。部門出現什麼情況部門主管都要負責。獎罰分明。

1:部門主管是單位的主要組成部分,部門主管也是考核後,選拔有能力的人擔任的,找關係走後門上位的,而且能力有限的只能是單位的損失。

2:部門主管負責本部門的所有工作,遲到早退都是管理不當造成的。管理不當和失職都會給單位帶來損失和不良影響。遲到早退不是小事,如果在部隊,遲到早退會帶來不可估量的的損失。如果在戰場上遲到早退會直接影響到戰爭的局面。

3:如果一個部門主管連遲到早退都控制不了,說明他沒有能力擔任部門主管,小事遷就了,大事就不認真了。

4:部門主管應該時刻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不要推卸責任。大興安嶺著火了,林業部長辭職了。部門出現問題,部門主管要承擔全部責任。

——部門主管也是領導,要發揮自己的管理才能。管理是理性的。不是感性的,獎罰分明,對事不對人。管理是一本學問,一定要好好學習學習。


邯山劉居士


原則上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但如果屬於績效工資公司在與員工籤合同時己告知公司可以扣除績效工資。但這並不能說明公司可以任意扣除績效工資,公司扣除績效工資需滿足程序性和實體性兩方面的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即扣除績效工資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而且需要將該制度充分告知員工方能對員工產生效力。

實體方面:公司若要扣除應負有舉證責任,即公司應提出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

最後:不能扣到基本工資。


黃顯偉恆鼎


很早之前是有法律條例規定了企業是擁有對職工的罰款權,但是後來已經廢止,但是大多數時候,企業還是會在制定企業制度的時候,仍舊會制定一些罰款制度,這些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還是會被法律接受,畢竟法律維護的是所有人的權利,公司花錢僱你工作的,你卻天天遲到,對公司而言就不公平了,適當的懲罰,是有利於企業管理的。

但是公司也不能隨意扣除員工工資,要視情節而定,除非情節嚴重,否則最好以口頭警告為主,畢竟人不是神,總有些意外發生,不能說頭天加班到深夜,第二天累得起不來,遲到了還要扣工資,這就過分了。

同樣,如果遲到現象嚴重,扣除對應主管工資也是情有可原的,因為這種現象很嚴重的話,就證明也有部門主管管理不善的原因,主管本身工作沒做到位,公司給予一定的懲罰督促主管的管理工作,從一定程度上也算合理,當然,是如果只是因為堵車,加班等原因偶然遲到一次,警告一下就可以了,扣除工資就顯得苛刻不合理了。


森嶼旅人


本人多年的職業生涯,未見到這種管理制度。但這種現象肯定是存在的,有種像古代的連坐制度。

合理與否?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遲到問題本身即是公司常見問題,太正常不過了。遲到了扣遲到者工資以示懲戒,無可厚非,太正常了。

但是連帶扣主管的工資,在員工心態和制度執行上就要慎重考慮了。是否能夠起到正向作用,遇到正向員工正向理解此項規定,那遲到問題很好解決。如果遇到自私自利的員工,那就會出現問題和員工矛盾,反而添亂。每個人處理問題的方式和方法的水平有高有低,對於錢的理解也是不一樣的,所以很容易產生因遲到罰款帶來的新的管理問題。這個制度執行一定要慎重!

員工遲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必糾結於如何管理,經常性遲到就得罰款,談話,直至開除。這個不是客觀問題,經常性遲到指定是態度問題,辦法總比困難多,沒有克服不了的,只是想做不想做的問題,所以主管也有管理不力的問題,可以給主管壓力,可以給主管通報批評,實在不行再實行罰款,處理問題有個遞進,這樣會好執行一些。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處理問題一定要抓主要矛盾。


驕陽傳媒謝掌櫃


怎樣管?你可以把單位規章制度,也可以制定細則條款,利用開會(或複印件)形式宣傳到位。使每個員工明確自已在單位應該怎樣工作才符合要求,明確不按要求工作任意違反紀律應該承擔的後果。即獎罰對號於座。這樣做的話,一般會有工作效果。現在國企、私企上班都釆取手紋打卡上崗,”遲到”這個小問題按理很好處理。


陽請


沒有合不合理,在工作面前,只有制度。

如果一開始定好的獎罰機制中有這一條,那就要認罰。

畢竟上級管理層也存在一定的監管責任,遲到看似是很小一個問題,如果長期以往不重視,就容易造成其他工作人員的鬆懈,不能提高工作效率,整體積極性不高。

一個公司只有嚴中帶松,有相互融洽的工作關係,才會各司其職,不會去玩勾心鬥角,因為都想著怎樣把工作做好,就沒閒功夫想那些個人的小心思,當然,前提是必須公司效益穩定並持續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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