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位屬於公攤面積,為什麼物業還要收鉅額車位費?業主是否都被矇騙了?

在水一方232839613


車位屬公攤,就這認知是錯誤的,所以和你解釋也就沒意義了。而且車位不收費,那沒買車的業主能同意嗎?如果大家都同意,那好辦,不用管理,不用收費,愛雜停雜停。你堵著我我堵著你,堵著消防車都進不來,大家也別去怪物業不做為。


一窩土雞


這個問題要解決車位的歸屬問題,誰都不是傻子,業主也一樣,都不可能讓人任意搜刮自己的錢款。下面這一張圖看懂小區車位的歸屬,所有的業主都可以看看。

所以,並不是所有的車位都屬於業主所有,只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其他的車位原則上屬於開發商所有。

屬於開發商所有的車位,開發商有權進行處置,很多業主在購房時也會從開發商那裡購置車位,對於沒有業主購置的車位,開發商可以對外出租並收取租金或停車費,這合情合理合法。當然,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將車位對外使用,應當優先滿足小區的業主使用。

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的車位,開發商原則上沒有權利處分,也沒有權利收取停車費。物業公司統一收取停車費是來自於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授權,所收取的停車費用也應當屬於業主共有,用於小區的共同管理用途。


葉律師


首先需要更正一點,小區車位一般情況下並不屬於小區的公攤面積,小車車位分為地上車位、地下車位以及人防車位。

1.地上車位

小區地上車位如果屬於建設規劃內的車位產權屬於開發商,但是開發商應優先滿足業主的使用需要,業主支付車位相應對價(無論是租還是買都是由開發商決定的),當然如果開發商購房附贈車位,那麼該車位不論產權還是管理權都屬於業主所有。管理權也歸開發商,開發商可以委託物業進行管理(小區前期物業一般附屬於開發商)。

小區地上車位如果屬於建設規劃外的車位,佔用小區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產權歸業主共有,管理權也歸業主共有,但其實這樣改造的車位並沒有經過相關土地規劃部門的審批,屬於違法建造的車位。

2.地下車位

小區地下車位從本質上來說與地上車位沒有區別,只是由於地下車位存在特殊性(購買土地時按照面積支付,建造地下車位影響了土地使用“體積”),導致開發商可能無法獲得產權證。

3.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屬於一種特殊車位,是在建設小區時,為符合城市人防工程所修建的車位,產權屬於國家,管理權一般交由開發商,雖然屬於城市人防工程的一部分,但在非戰時鼓勵資源利用,所以開發商可以進行租賃。

所以哪些所有權、管理權歸屬開發商的車位,開發商是可以進行出租或出售的。


東友律師團


你好,對於你說的問題,我相信很多人也都是這麼認為的,其實不盡然,具體原因如下:

公攤面積有哪些?

依據《房產測量規範》規定,需要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為整幢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幢建築物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之後的建築面積。




由此可見,小區的停車位並不是都完全屬於公攤面積的。

小區停車位有哪幾種?

之前我們已經講解過,小區停車位並不全部屬於公攤面積。小區的車位主要分為四類:地下產權車位,業主購買,產權歸業主個人所有。地上規劃車位,產權屬於開發商。公攤車位,在公攤上修建的停車位,比如小區內部道路旁、綠化區域等。人防車位,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



為什麼要支付停車費?


前面我們已經明白了,有些車位並不屬於公攤面積,也就是你沒有支付費用,你就沒法使用;我們來分析一下公攤車位,我們都知道公攤車位是建在公攤面積上的,應該歸小區業主所有,你試想一下你把這一個車位佔著個人所用,別的業主會答應嗎?再有一個,如果人人都不可以支付費用使用公攤車位,那別人還買車位幹什麼。

以上是我的回答,如有疑問,歡迎私聊。


喬也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物權法已經說的很明確,業主只有優先購買權,而沒有所有權或使用權。小區規劃車位的所有權歸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所有,故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是可以買賣的車位的。

還有一些以公攤論的業主認為,小區內的車位、車庫屬於公攤面積,其使用權屬已經包含在購房款裡。

關於這一點,在《房產測量規範》中關於共有建築面積的內容有明確表述,小區內的車位、車庫,是扣除在房屋共有建築面積外的,也就是小區內規劃建設的車庫車位是不參與公攤的。

《房產測量規範》中是這樣表述的:

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共有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整幢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幢建築物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為整幢建築物的共有建築面積。

所以小區車位是不包含在公攤面積裡的,開發商有獨立所有權。


建築師小米


業主說的地面車位費,實際上存在兩種費用,一是車位租金,二是車位服務費。地面的一切都是業主共同購買的,如果有租金,就應歸全體業主共有,物業不得私留。車位租金多少應有業主大會商定,交由物業收取,後轉交業主大會(業委會)。物業在沒有業主大會授權是不會收車位租金的,沒收租金也就不存在移交問題。但物業又確實收了費用,這是什麼費用,一要看合同是如何約定的,二要看物價局是怎麼規定的,在社會上流行稱做車位費,在合同中在物價局的稱呼是車位服務費,車位服務費顧名思義就是用於車位服務的費用。實際上也是用在了車位服務上了,如保潔,車管設備,人員工資等。

有些業主又認為物業在重複收費,屬亂收費?

物業是不是亂收費,依據在那裡?首先要知道物業工作範圍,房產及配套設施設備的養護維修,維護秩序和安全防範。業主車輛屬自購私有財產,不屬物業維修養護費用,收取車位服務是必然的,也是在合同約定的。並符合物價局的文件規定,所以說收車位服務費是合理合規的,不用返還給業主的。

從另一個角度看車位服務費,地下車位是產權人的,賣出去的屬業主個人的,賣不出去的產權人屬開發商的,車位出租的租金由產權人定的,高低物業無權決定。但車位服務費與物業費的性質相似,每車位每月都要付服務費。地下車位付費,地面車位付服務費,都是一種經濟上的平衡。如果只收地下不收地面的車位費勢必引發不可調合的矛盾。

道理講了,能不能理解,取決於你的思維,出發點,從現實上是合理的,並不是矇騙業主。具體是不是高額費用只能依地區不同及不同的物價水平而論了。


手機用戶6l700655261


首先,所有的車位都不會被納入公攤。

車位的歸屬,物權法第74條有規定,這裡所指的歸屬不但包括所有權也包括使用權。

物業收取的停車費實際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物業的管理費,另一部分是使用停車位須付給收益人的車位使用費。即使是業主共有的停車位,也應當支付停車費,共有不是濫用公共資源的理由。


澹澹言懷


不懂就學,沒弄明白什麼叫公攤就別張口閉口的說公攤!

房本上的公攤面積,是業主家門之外、本棟樓內的公共部位。然後按各家套內面積進行分攤的一部分建築面積,但不包括地下車庫和人防工程。

"公攤不出棟樓",這是計算和後配的原則。

至於小區其它建築物和場地、綠地、景觀、道路、地面停車位等,都叫共有財產和共有面積。


執中bj1



wu吳金泉


如果你的小區真的免費停車了,物業不收一分錢,大家隨便停,你認為你的車還能停的進去嗎?到時周邊所有的車都會停進來(因為不收費,所以就沒有門閘),然後就開始有人用廢舊車輛或雜物佔位,我不是物管人員,我自己也買有產權車位,每月也交70元物管費。這個道理就同老頭老太太們免費領幾個雞蛋,最後還是自己花幾萬幾十萬買的一樣,別一門心思爭取做低端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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