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八個一律”嚴打涉疫違法犯罪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截至2月7日24時,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累計報告,現有確診病例31774例,累計治癒出院2050例,累計死亡722例,累計報告確診病例34546例,現有疑似病例27657例。累計追蹤到密切接觸者345498人,尚在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189660人。累計收到港澳臺地區通報確診病例52例。

  截至2月8日10時,內蒙古自治區累計報告確診病例52例,其中赤峰市4例(元寶山區2例、松山區1例已痊癒出院、林西縣1例);疑似病例10例,赤峰市2例(元寶山區2例)。

  面對複雜嚴峻的疫情防控形勢,赤峰市公安機關緊緊圍繞維護社會平安穩定的職責任務,先後出臺了《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八個一律”的通告》,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為全市人民健康保駕護航。截止2月8日10時,全市公安機關已辦理涉疫情違法犯罪案件111起,其中刑事案件4起,行政案件107起。

  在這些涉疫案件中,有3人因涉嫌尋釁滋事、1人因涉嫌詐騙被刑事拘留,其中1人已被逮捕;69人因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被行政處罰;19人因尋釁滋事被行政處罰;8人因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處罰;7人因毆打他人案件被行政處罰;7人因阻礙執行職務案件被行政處罰;另有13人分別因擾亂公共秩序、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侮辱他人、謊報案情、賭博、哄抬物價被行政處罰。

部分案例

(一)2月5日,姚某某駕車行駛至林西縣五十家子村加油站疫情防控檢查點時,拒絕出示通行證件,態度蠻橫,與檢查點值守人員發生爭執。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重申“八個一律”嚴打涉疫違法犯罪

(二)2月4日,翁牛特旗烏敦套海派出所在轄區車某租住的房屋內,將正在賭博的關某、王某、張某、馮某、車某五人當場查獲,五人均被處以行政拘留12日並處罰款3000元的處罰,賭資予以收繳,賭具予以銷燬。

(三)近日,新城分局民警發現有人在不足10平方米的車庫內進行賭博,民警當場銷燬了兩臺用於賭博的電動麻將機,並對涉案人員進行處罰。

重申“八個一律”嚴打涉疫違法犯罪

(四)寧城縣張某酒後經過勸返點,拒不配合勸返工作,並對工作人員進行辱罵,寧城縣公安局依法對其行政拘留7日並處罰款500元。

重申“八個一律”嚴打涉疫違法犯罪

(五)2月4日下午,寧城縣必斯營子派出所將聚眾參賭的9人當場查獲,對利用麻將賭博的郭某、曹某、孫某、陳某四人分別處以500元罰款的處罰;對以推牌九方式進行賭博的谷某、郝某、張某、孫某、姜某五人分別處以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3000元的處罰。

重申“八個一律”嚴打涉疫違法犯罪

(六)2月2日晚,李某在紅山區昭烏達路某賓館要求入住,工作人員告知其暫停營業,但李某拒絕離開並持續吵鬧。民警到場後向李某解釋疫情防控期間相關規定,對其進行勸離,李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並辱罵民警。2月3日,李某因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七)2月3日下午,紅山區賈營子村暫住人員龔某回其臨時住所時,在村口拒絕配合檢查登記,並辱罵撕扯工作人員,被紅山區公安分局依法給予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八)2月4日,王某在通過赤峰四中對面衚衕防疫工作檢查點時,拒不配合工作人員登記檢查,辱罵並撕扯工作人員,被紅山區公安分局依法給予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九)2月4日,紅山區三眼井村居民李某在駕車準備回住所時,拒不出示出入證,拒不配合檢查登記,並將工作人員打傷。被紅山區公安分局依法給予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處罰。

(十)2月5日,池某駕車通過紅山區怡康家園小區新型冠狀病毒防控點時拒不出示出入證,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員”工作,並推搡及搶奪工作人員手裡的手機,被紅山區公安分局依法給予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為有效應對當前形勢,堅決防止疫情擴散蔓延,赤峰市公安局重申“八個一律”,提醒廣大群眾切實遵守緊急狀態下的各項命令,杜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的一切行為!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八個一律”的通告


  為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赤峰市公安機關將對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實行“八個一律”,堅決依法從嚴從重“零容忍”打擊處理,現通告如下: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一律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二、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一律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點和公共場所實施體溫檢測、人員核查等防疫措施的,一律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四、傷害、威脅、侮辱人民警察、醫療救護等工作人員的,一律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五、以銷售口罩、防護服、“特效藥”等防治防護物資為名實施詐騙的,一律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反國家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七、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及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情節嚴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八、黨員幹部、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違法犯罪行為,一律從嚴處理,處理結果一律通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廣大群眾積極舉報相關線索,舉報電話:110。


赤峰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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