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

一、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贾某在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大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平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95号汽油,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杨某安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04879元。被告人甄某亮在明知贾某无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的情况下,仍受贾某雇佣,负责到大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平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拉油押车、装卸汽油、给下线送油等工作。

二、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没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多次从被告人贾某处购买汽油,并销售给散户,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00767元。

三、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安在没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多次从被告人贾某处购买汽油,并销售给散户,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65590元。

综上,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贾某、张某、杨某安、甄某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甄某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没收被告人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杨某安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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