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

一、2018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賈某在沒有成品油經營許可證書的情況下,先後多次從大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平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購買95號汽油,銷售給被告人張某、楊某安等人,非法經營數額共計504879元。被告人甄某亮在明知賈某無成品油經營許可證書的情況下,仍受賈某僱傭,負責到大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平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拉油押車、裝卸汽油、給下線送油等工作。

二、2018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張某在沒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情況下,多次從被告人賈某處購買汽油,並銷售給散戶,非法經營數額共計300767元。

三、2019年1月份以來,被告人楊某安在沒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情況下,多次從被告人賈某處購買汽油,並銷售給散戶,非法經營數額共計265590元。

綜上,為打擊犯罪,根據被告人賈某、張某、楊某安、甄某亮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賈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楊某安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甄某亮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五、沒收被告人賈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楊某安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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