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減免租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佈最新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支持防控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有關“減免租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佈最新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實加強全區防控能力建設,保障防控疫情重點企業生產經營,解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進一步優化審批服務

(一)設立審批綠色通道。對新落地生產防控疫情所需物資的項目,經同級衛生健康部門認定,全面推行“承諾制”,按照規定後補手續。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資生產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提質增效增加產能;支持其他企業通過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資生產線快速形成產能。對防控疫情重點保障項目,優先配置用地用水等指標。(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政務服務局、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水利廳、應急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蒙東電力公司負責。各有關部門、企業按職責分工推進、協同配合,排名不分先後,下同)


(二)建立流通綠色通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購防控疫情相關物資、工程和服務的,可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設立進口防控物資快速通關專用窗口,採購進口防控物資先登記放行、後補辦手續,實現防控物資通關“零延時”、註冊登記“零等待”、落實免稅政策“零拖延”。設立防控物資及其生產所需原材料和設備、應急性生產生活物資綠色運輸通道。(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財政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交通運輸廳,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負責)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協調金融機構對防控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通過展期、無還本續貸、信貸重組、減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實現應貸盡貸、能續快續,確保2020年中小企業信貸餘額不下降。鼓勵金融機構創新工作方式,開闢快速審批通道,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合理延後還款期限,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務和更優惠金融服務。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做好徵信服務工作,合理調整逾期信用記錄報送。支持中小企業以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融資貸款。(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四)降低融資成本。鼓勵金融機構向防控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中在崗、接受治療或隔離人員提供差別化金融服務,對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期限進行人性化、合理化安排。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壓降成本費率,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在原有貸款利率水平基礎上再下浮10%左右,確保2020年融資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下降0.5個百分點。對列入國家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確定的自治區內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離服、消殺產品等物資生產名單的企業的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財政部門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內蒙古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負責)


(五)加大融資擔保支持。加大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力度,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的1%給予風險補償。鼓勵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對於暫無還款能力的中小企業,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負責)


(六)加大創業擔保支持。加大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和個人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力度。對已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為1年,財政部門給予貼息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中小企業和個人,財政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民銀行、銀保監局等部門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貼息支持。(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地方金融監管局,內蒙古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負責)


(七)加大財政資金支持。提前下達財政性專項資金,財政部門要在2020年3月底前下達“助保金貸款”和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扶持資金。自治區財政設立1億元專項資金,用於保障防控疫情重點企業物資採購和生產、獎勵在防控疫情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和貢獻突出的相關企業。(自治區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商務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工商聯負責)


三、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八)減免和延期繳納稅款。對受疫情影響申報困難、難以按期繳納稅款的中小企業,依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延繳稅款期限原則上為3個月。對受疫情影響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中小企業,部分或全部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內蒙古稅務局、自治區財政廳負責)


(九)減免一定時期租金。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免收2個月房租。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運營方對中小企業租戶適度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各地區對採取減免租金措施的租賃企業可給予適度財政補貼和政策支持。(自治區國資委、財政廳、工商聯、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負責)


(十)降低和緩繳社會保險費。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返還標準提高到上年度6個月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繼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至2021年4月30日。延長中小企業社會保險繳費期,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可緩繳6個月的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可將應繳養老保險費徵收期延長至9月底;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備後,不計收滯納金,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完成。未能按時辦理參保登記的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允許其在疫情解除後補辦。(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稅務局負責)


(十一)降低企業成本。嚴格落實自治區對藥品補充申請註冊、再註冊和醫療器械產品首次註冊、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申請收費標準降為零的優惠政策。嚴格落實免收運輸防控物資和人員車輛通行費等優惠政策。對防控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實行用電、用氣、用水等“欠費不停供”措施,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及時補繳相關欠費,不收滯納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水利廳、能源局、交通運輸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蒙東電力公司負責)


四、精心做好企業服務

(十二)穩定企業生產和工作崗位。協助防控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解決防控物資保障、原材料供應、物流運輸等問題,確保企業在疫情防控達標前提下正常生產。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自治區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市場監管局、工商聯負責)


(十三)實施穩崗培訓補貼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的中小企業,在停工期間組織員工參加各類線上職業培訓的,納入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補貼企業職工培訓範圍,按實際培訓費用享受95%的補貼。(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財政廳負責)


(十四)加大國有企業履約和支持力度。加快償還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尤其是優先償還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民營企業賬款,鼓勵提前償還,嚴禁以商業承兌匯票的方式延長還款期限,嚴禁發生新增拖欠。對已經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中小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後重新確定。(自治區國資委、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司法廳負責)


(十五)加大政務服務力度。建立受疫情影響中小企業訴求回應機制,及時解決企業面臨的突發困難。全面加強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推動更多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減少人員聚集。(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政務服務局負責)


以上政策措施中所指中小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執行。以上政策措施執行期限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明確期限的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國家出臺的相關支持政策措施,自治區一併遵照執行。

2020年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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