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時期,你必須知道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天山網訊(記者劉一鳴報道)近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牽動著社會公眾的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於1月25日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並採取一系列措施防控疫情蔓延,而當全疆人民眾志成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而努力時,仍有個別人在疫情防控中,拒不執行政府命令甚至妨礙公務。

這些行為是否逾越法律紅線?又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2月6日,記者採訪了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周志豪及專業律師,為公眾解讀在抗擊疫情時,醫療機構、公民、商家等需要履行、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在採取疫情防控措施時,需緊繃法律風險防控這根弦。”周志豪說。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疫情發生時政府部門應及時公開哪些信息?

新疆井然律師事務所律師、烏魯木齊市律師協會副會長海瑞介紹,在疫情發生後,政府應公佈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的性質、原因、發生範圍、傷亡和涉及人員範圍,處理措施及控制情況等信息。

發現確診和疑似患者,醫療機構等相關部門的義務是什麼?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醫療機構應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注意!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一級響應以來,新疆各級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其法律依據是什麼?有怎樣的法律效力?

本次疫情防控工作最重要的特徵是“依法防控”,這是自治區各級黨委和政府特別強調與要求的。新疆所有防控措施,都是嚴格遵守法律規定與程序的,包括《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

其中《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公眾不配合防疫工作是否違法?向醫療機構或者基層組織隱瞞旅居式、拒絕隔離等行為,將造成怎樣的後果,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可能面臨的最重處罰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公民個人應本著對自己及公眾負責的態度,積極配合管理,不配合的、情節嚴重者或將承擔刑事責任。

如確診患者及密切接觸者不願說明接觸史、或有所隱瞞,不配合隔離甚至逃跑,公安機關可以協助社區和醫療機構對其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因上述行為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確診患者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症狀,擅自逃離監控,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疾病,從而危害公共安全,則可能構成更為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

如妨礙相關機構工作人員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以妨害公務罪處理;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也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社會公眾造謠傳謠,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對於散佈虛假謠言,法律對其也有懲治手段。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等行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對疫情,公眾需從官方獲取準確信息,做到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

如出現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發生,各相關部門將如何依法打擊?

口罩、防護服等物品作為抗擊疫情的必備品,一些不良商家瞄準這一需求,藉機漲價斂財,哄抬物價。這些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可能涉嫌非法經營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款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最高判刑15年。

注意!

此類行為即使不構成刑事責任,也可能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根據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1款規定,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違法商家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應如何依法保障愛心企業和社會公眾為醫療機構捐款捐物的行為?

醫療機構也屬於合法的受贈單位。醫療機構雖有權利接受贈與,但在接受捐贈後,應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還應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疫情面前,沒有人可以置身事外,袖手旁觀,社會公眾要理解和支持、配合相關單位開展的防控疫情工作,不逃避、不抗拒;不擴散、不傳播;不信謠、不傳謠;不起鬨、不鬧事;不阻礙、不添亂;不製假、不售假,這是每位公民的社會責任與義務。

全國上下眾志成城,疫情防控阻擊戰,我們必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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