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閩侯法院關於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擅自復工的法律風險提示

【提醒】閩侯法院關於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擅自復工的法律風險提示

平安閩侯

共創和諧社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年第1號公告》《福建省人社廳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衛健委關於支持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勞動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公告規定,對於非特殊企業(除保障城鄉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等相關企業外),不得提前復工,如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擅自復工,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現提示如下:

一、根據《福建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社區(村)防控措施的通知》(11個“一律”)《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福州市企業復工復業時間的通知》、閩侯縣關於嚴管嚴控“十個一律”的公告,各類非特殊企業復工復業時間不得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具體復工時間嚴格按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應急指揮部通知執行;各相關企業要嚴格執行延遲復工規定,要告知本企業離榕人員不得提前返回。

二、確需提前復工的企業,須向經營所在鄉鎮疫情防控指揮部作出書面說明,經同意後方可復工復業。復工復業的企業,嚴禁湖北及溫州等疫情重點地區人員返回,對於其他外地人員返回的,居家觀察2周後方可復工,企業應嚴格落實防控措施,及時組織人員管控和檢疫檢測,並做好登記,全面開展生產、作業場地及食堂等人員積聚區域的定期消毒,嚴格落實個人防護措施。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擅自提前復工復業的企業可能將被暫扣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望各企業積極響應黨中央號召,共同努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共創平安閩侯,堅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攻堅戰。

閩侯縣人民法院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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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閩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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