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9657658962289
樓主您好,用人單位如果真的是存在用工違規的情形,那麼我們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我們可以依法來進行舉報和投訴。我們首先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確實你所說的用工單位存在違規,比方說沒有給你繳納社保,或者說沒有建立勞動合同,或者等等類似的情況出現,那麼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這樣的爭議,但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對於你個人來說是不合適的。
因為本身我們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那麼必須是由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才可以獲得相應失業金待遇的領取,如果你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的待遇,同時也不能夠獲得失業金的待遇,對於自身來講是得不償失的,那麼我們應該通過法律的途徑來首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麼當勞動仲裁出具仲裁結果之後,那麼這樣的一個結果是具備法定效力的,作為企業單位來說都應該無條件的來執行,但是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實際上自己就不享受相應的一個待遇了,所以說我認為即便是企業單位違規用工,那麼我們首先應該考慮的不是解除勞動合同,應該考慮的是怎麼樣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社保小達人
用人單位違規,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實際上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來執行。當然38條有相應的具體規定,並不是任何違規都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一,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僱傭職工必須要為職工創造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否則職工是可以辭職的。
第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工資應當按月發放,職工是以工資為生活來源的主要方式,沒有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是應當的。畢竟職工還要生存下去,相信所有人都能理解。
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法明確規定,職工和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不繳納社保,沒有社保就沒有保障,職工也可以提出勞動合同解除,這充分說明了國家對企業遵紀守法行為的重視。
第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這個情況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像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的行為很多,比如用人單位請假一天扣三天工資,這就屬於典型的違法行為。請假不提供勞動,不發工資是對的,但是額外扣三天工資絕對違法。對於職工罰款,也是違法的,只有國家行政執法部門才有罰款的權力。所以,當職工遇到利益受損害的時候,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放心,違法扣除的錢肯定可以要回來。
第五,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是這樣的: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這些明顯侵犯職工權益。
第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6種情況以外,還有這些情況: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這一類情況是特別嚴重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上面的6種情況,勞動者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否則對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第2款規定的這些特殊情形,不需要考慮其他。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只要符合相應情形,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以後,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符合條件的勞動者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失業金待遇。
所以,法律對職工的保障還是非常全面的,考慮了很多具體的情形,勞動者一定要了解法律規定,維護自己的權益。
暖心人社
您好,由於您未具體說明單位違規內容或者性質,因此我這邊按照違規性質不同給您回答:
1、正常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單位違反以下條款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小小阿丹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存在第二款情形的無需通知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其他違法行為,可向勞動監察投訴,但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不支持經濟補償。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風度也黑冰
公司有違法行為在先,勞動者提出辭職,公司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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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是最好的見證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
陳江河
違規是怎麼違規?沒有具體原因不知道如何說起!!不過有一個方法,你可以去勞動局起訴對方。
\n農二代小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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