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十五年了,企業效益不好,一次性買斷工齡,請問有啥利弊?

北方小刀


關於一次性買斷工齡有什麼影響呢?

一次性買斷工齡,是很早以前的老說法,適用於90年代,現在都叫做解除勞動合同。

其實解除勞動合同還分三種情況:第一,職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第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三,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不能領取失業金、也沒有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主要有13種情況。



但是有一些特殊的情況,是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相關情形之一的,勞動者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金,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主要情況就是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等。

我們單位和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主要有14類情況,涵蓋了勞動者失職、雙重勞動關係等特殊情況。



一般來講,只要是因企業原因,勞動合同不再續簽或者解除的,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一般都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應發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額外提前30天通知職工,那麼應當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這就是很多企業流行的N+1補償模式。

但是如果與職工協商不一致,用人單位想解除可能就比較麻煩。一般需要勞動合同到期,或者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勞動部門備案後進行進行經濟性裁員。這麼一套程序走下來,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仍然是N個月的。

但是,相應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實際上是在單位按照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也就是2N。而且,一樣沒有提前30天通知職工,仍然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如題目所說的情況,協商一致的話,至少可以補償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協商不一致,企業走法定經濟性裁員途徑,一樣支付15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可以跟單位協商,能夠得到額外賠償的話還是比較合算的。否則,只能等待單位解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後,領取兩年失業金了。


暖心人社


看你自已能力了?出去掙大錢更好!頭條叫喚找不到檔案這類人都是世紀八九十年代未下海撈.魚摸蝦發財的!但,自已要連續交費十五年以上,才能解決養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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