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老人務工期間受傷嚴重,住院,請這個年齡能尋求工傷鑑定嗎?跪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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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我國法律規定,60歲以後,一般不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在工作中受傷,是不能給予工傷認定的。但受害者可以按提供勞務者傷害責任糾紛,向對方主張人身傷害賠償。

可以主張的項目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構成傷殘的,還可以主張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鑑定費等。


每日法條


可以的。

第一,最高院有明確的意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因工傷亡的可以認定工傷。

我的座標是山東東營,恰巧在東營市中院審理的李克英訴墾利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行政確認一案同樣遇到了這個問題,當時的爭議很大,後來,東營市中院向山東省高院請示。請示的問題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山東省高院的意見是可以適用,鑑於本案法律適用問題影響面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對於今後的案件審理具有指導意義,為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省高院專門就此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最高院研究後作出(2010)行他字第10號答覆,指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去年我剛在東營做了一個類似的案件,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樣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作出了工傷認定,並且當地法院也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來計算勞動者的損失。

第二,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後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也就是說,沒有交保險,不影響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只會影響錢從保險基金出還是從用人單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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