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债和借贷融资或构成非法集资!律师提醒:2种情形会中招

大家好,这是胖乎律师的经济金融犯罪解读专栏。

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务所刑民交叉部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王科栋律师辩护团队办理了众多重大职务犯罪(厅级)、经济金融犯罪(涉案百亿)和企业家、股东经济纠纷系列案件。

导语:非法集资,顾名思义,通过非法的方式(手段)募集资金。那么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银行贷款、公司发债、民间借贷……哪些是合法哪些是非法?本文将重点讨论,什么是非法集资,以及当前哪些募集形式可能会导致非法集资。

公司发债和借贷融资或构成非法集资!律师提醒:2种情形会中招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首先需要注意,非法集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一项罪名。而是一类犯罪行为的总称。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在刑法中,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其中比较高发的罪名主要是: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集资诈骗罪

相较而言,这两个罪名在定罪量刑上都有很大区别。

  • 集资诈骗罪强调非法占有目的,集资的目的通常是用于个人挥霍而不是正常经营活动,性质恶劣,刑期上最高可以到无期。
  • 而非法吸收公众公众存款罪的4个构成特点: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不具有合法的资质或者许可。通常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募集款项也主要是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刑期上最高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通常来讲募集资金的方法很多,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权众筹等等,其中有的是合法,有的却是非法,界限在哪里呢?

很多人以为是造成的结果决定非法/合法的性质,比如资金链断裂了,就是非法集资。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非法集资的认定问题,关键在于募资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是“向谁募”,“怎么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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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募资行为是合法的?哪些又是非法的呢?

​我们从常见的几种募集资金的方式来谈这个问题:

1、银行贷款——合法

向银行贷款,如果你的资金募集对象是银行这种特定的金融机构,不管采用哪种形式,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等等,都是不会涉及非法集资的。

原因就在于,银行不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包括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企业如果向其贷款募资,那么就是一种合法的募资手段。

2、公司发债——可能非法、可能合法

公司发债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开发债、一种是非公开发债。

  • 公开发债,面向的是社会公众,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不是获得了证监会的许可。如果没有,那就是非法。
  • 非公开发债,也就是我们说的发行私募债,面向的是特定人群,而不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那是不是就合法了呢?也不是。

——需要注意,非公开发债,也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原因就在于:

发行私募债,是一种私密性的募资行为,首先不能向社会宣传,再一个很重要的是,会有相应的人数限制(200人),同时对于投资者会有相应的资格要求。

如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比如人数上突破了200持有账户的限制,那么就会涉及非法集资。

3、民间借贷——可能合法、可能非法

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前提是行为合法、合法的利息。

那么民间借贷行为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关键要素就在于,集资对象是不是非特定的社会公众。

简单说,你如果向亲朋好友借款,肯定是没问题的,但是如果你采用了,传单、网络等方式,进行了公开宣传,从而吸引了大量不特定社会公众,那么此时你的募资行为就是非法的。

这里尤其需要注意一点,在实践中,很多被定性非法集资的案件,行为人表示自己仅仅只是向亲友募资,但是进过亲友的口口相传,吸引了社会其他人员。亲友的宣传行为如果你放任不管,那么造成的后果,依旧是需要募资人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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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

非法集资的认定问题,关键在于募资行为是否合法。即“向谁募”、“怎么募”。

其中很关键的两点是:1、有没有集资的资格资质;2、是不是面向了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集资。

比如不是银行之类的特定金融机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比如公司公开发债,没有获得证监会的许可;比如民间借贷采用了向社会公开募资的宣传手段,那这些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

同样的,如果募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造成了比如无法兑付、或者资金链断裂等结果,也不能就此认定这属于非法集资。

公司发债和借贷融资或构成非法集资!律师提醒:2种情形会中招

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专栏作者:王科栋律师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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