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一村民違法馴養繁殖豚鼠遭罰1500元

“依據《四川省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對你處以下行政處罰……” 2月7日,瀘州敘永縣水尾鎮觀音閣村一社,當地森林公安局民警正在宣讀一份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村民商某某因違法馴養繁殖豚鼠,受到了沒收豚鼠活體190只,罰款1500元的處罰。

瀘州一村民違法馴養繁殖豚鼠遭罰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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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一村民違法馴養繁殖豚鼠遭罰1500元

2月4日下午14時,敘永縣水尾林業站工作人員報警稱:水尾鎮觀音閣村一社村民商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在家飼養了100多隻豚鼠,請求天池森林派出所調查處理。接警後,天池森林派出所立即組織民警前往現場調查處理。經民警現場清點,商某某共飼養豚鼠活體190只,民警隨即要求商某某出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和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商某某均未能提供,敘永縣森林公安局天池派出所遂於當日立案進行調查。

民警查明,商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19年12月14日,從湖北省荊州市某公司引種豚鼠400只,在敘永縣水尾鎮觀音閣村一社進行馴養繁殖,至2020年2月4日,商某某仍馴養繁殖有豚鼠活體190只,因馴養繁殖技術不到位,其餘豚鼠在養殖過程中全部死亡。

民警指出,商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敘永縣水尾鎮觀音閣村一社馴養繁殖豚鼠活體190只,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於非法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林業行政處罰。根據《四川省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和《四川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四川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商某某當場上交了罰款,並主動配合民警對190只豚鼠活體進行了無害化深埋。(敘永縣委宣傳部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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