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宣判!咸寧快審快結兩起涉疫犯罪案

疫情當前,湖北省通城縣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審判職能,對兩起涉疫犯罪案件快立快審快結,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strong>強行衝卡

<strong>陳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月7日上午,陳某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一案在通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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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1 月24 日(農曆大年三十)13時許,根據通城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安排,被害人通城縣公安局北港派出所輔警盧某某、李某與北港鎮政府工作人員等人對國道G353北港至湖南省臨湘市詹橋鎮路段進行封路排查,在道路中央停放執勤車輛並放置“病毒肺炎防控區道路封閉請繞行”的警示牌。被告人陳某乘車經過此路段時,見道路不能通行,遂下車腳踢封路執勤車輛,致車輛保險槓輕微損壞,盧某某、李某等人上前說明封路情況並予以制止,陳某不聽勸阻,反而辱罵、毆打執勤人員,在此過程中,陳某將李某咬傷,將盧某某的執法儀摔至地上並踢傷其腹部。經法醫鑑定:盧某某主要損傷為左側第7、8前肋二處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李某主要損傷為面部軟組織挫傷及咬傷致右上肢皮膚破損,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三級。


2月4日,通城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並於6日向通城縣人民法院提請公訴。2月6日,通城縣人民法院對陳某涉嫌犯妨害犯公務罪一案予以立案,並依法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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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起訴指控,被告人陳某以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災害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疫情防控人員執行職務,並導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具有如實供述、認罪悔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獲得諒解等量刑情節,該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strong>搶劫防疫人員

<strong>依法嚴懲絕不姑息


2月7日,通城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涉嫌犯搶劫罪一案公開開庭審理,二被告人均被判處

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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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9日(農曆正月初五)18時50分許,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經過通城縣教育局附近路段時,見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員)肩挎提包在花壇內側行走,便向被告人毛某某提出奪取其提包,以便籌集資金償還胡某某購買毒品的欠款,毛某某未反對,並掉轉摩托車行駛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二被告人駕駛摩托車靠近付某某後,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帶強行拉扯,付某某拒不鬆手,胡某某為強行奪取提包與付某某多次爭奪、拉扯,致付某某撲面倒地受傷,摩托車側翻在地。後付某某抱住提包大聲呼救,二被告人遂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付某某主要損傷為面部、眼部軟組織挫傷及外傷性鼻出血,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月3日,通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該案兩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決定,並於2月6日向通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通城縣人民法院迅即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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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駕駛機動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駕駛機動車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繫累犯,有犯罪未遂、如實供述等量刑情節,該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上述兩起案件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生以來,湖北法院系統審理的首批涉疫刑事案件。咸寧兩級法院黨組高度重視疫情防控期間審判執行工作,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重要講話精神,落實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落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意見》精神,院領導靠前指揮,刑事、立案、法警等相關部門密切協作,堅持快審快結,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堅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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